主题:《茗谈》(五十三):民法和高利贷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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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四倍以上不保护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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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行选用标准有点难 丹乔木 字0 2011-10-11 09:46:50
🙂照你逻辑,直接说联省自治算了,从新疆西藏开始 9 迷途笨狼 字574 2011-10-11 08:32:31
🙂四倍以上不保护 风羽 字94 2011-10-11 06:25: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温州高利贷其实也好办 2 大白2 字512 2011-10-11 01:48:46
🙂中国的法律在中性的问题上很多是含糊的 1 temptemple 字52 2011-10-10 23:47:00
🙂没这么复杂吧,对于高利贷标准定一个授权性条款就完了 猪头笨笨 字82 2011-10-10 23:45:58
🙂如果法律都可以自由选择,那东南互保这样的事就指日可待 3 pk00 字0 2011-10-10 21: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