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浊浪淘沙尽 - 二十年前的事 -- 庄户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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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戒严令当然算法律,让俺们来看看法律的规定,眼睛要睁大

介些东西原来河里就有的啦,挖挖河泥就出来啦。

介锅系1996年的戒严法,关于使用武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戒严地区遇有下列特别紧急情形之一,使用警械无法制止时,戒严执勤人员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

(一)公民或者戒严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危害时;

(二)拘留、逮捕、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凶或者脱逃时;

(三)遇暴力抢夺武器、弹药时;

(四)警卫的重要对象、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时;

(五)在执行消防、抢险、救护作业以及其他重大紧急任务中,受到严重暴力阻挠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的其他情形。

戒严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戒严执勤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勤规则,服从命令,履行职责,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989年还木有戒严法。介锅系1980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1996年废止滴,正好跨89。拿来晒晒。

第三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枪射击:

(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犯罪分子劫狱或在押人犯越狱、行凶、暴动、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四条 人民警察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棍:

(一)(二)(三)

第六条 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棍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即停止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笛:

(一)(二)(三)(四)

所以啦,就算是戒严,也不能随便开枪啦。被打死的人,确实是很冤枉滴。卡大叔快倒台,都没有向游行群众突突突,这种比烂实在系,嘿嘿,你打小平的脸,下手好重哦。

不过啦,法律从来木有提到坦克。所以开坦克上街系可以滴。法律吗,就系这么回事啦,不要太认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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