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写给沉默的大多数-朱令案 -- 西行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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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兄台言之差矣,公开是不符合法律的

“依法公开办案过程,是能做到且必须做到的”,此言差矣。

秘密办案是全世界警察通行的原则,目的在于:

1,保护当事人/被害人隐私和安全

2,保护证人的隐私和安全

3,保护被问询人的隐私和安全

4,保护嫌疑人的隐私和安全

5,保护侦查手段,防止反侦察

6,防止嫌疑人针对性地销毁证据,甚至杀人灭口

真要是“依法”,恐怕更加不能公开了,法律中只有关于保密的规定,请特别注意第二百零六条: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23/n442421/348695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7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百零六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通宝推:cel2000,天煞穆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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