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冷看梦鸽要求公审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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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其实这可能对于各方都是最好的选择.

可以肯定李天一不是什么好鸟,事情是干了,一定要为此付出代价,甚至沉重代价。也可以肯定梦鸽总想自己儿子不受或至少从轻发落。但后者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只要不超出公道,我觉得是可以接受的。因此问题是梦鸽的努力是否过分,特别是申请公开审判。我认为不过分。

因为此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坏人强奸了一个好人的故事,不是这一句话可以概括的。围绕着这件事,是有不少法律上必须考虑和斟酌的细节,这些细节对此案的定罪和量刑,从法律上看,一定会有,从天理上看,也应当有,影响。司法不考虑这些情节反而不公正。但究竟有哪些情节,人们至今都不清楚。

事实上,此案从一开始,就有人首先利用了媒体,并且把关注点只放在李天一身上。回想一下,此案刚发生之际,就有媒体第二天就说有警方主动透露出李天一的名字和家庭背景,但是否警方透露的?并不清楚。从常理来看,除非在警方内部有人,警方不会主动向媒体曝光一个未成年人的名字和相关情况,因为这是违法的——还不仅因为李天一还是未成年人,从法律上看,从理论上看,任何人都不应向媒体透露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人的名字的,而且透露的情况基本就是两个字“轮奸”;还因为警方从来就不应将正在调查的案件以这种有定论的方式向媒体透露。还有一点很奇怪,至今我们也不知道此案的其他人的名字和家境,甚至至今媒体想从警方那儿了解其他嫌疑人的情况,也没得到,这前前后后的“警方”行为就很令人奇怪了。但我认为不奇怪。这表明最初向媒体透露信息的,或者不是警方的官方行为,而是警方内鬼,或者干脆线索来自其他地方,媒体有意说了假话,强加给警方,以保护自己的线索。

我不追究这究竟是谁透露的——尽管这很值得追究;我在此只追究这会对公众的判断,对舆论会有什么影响。结果就是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导致目前的舆论基本是一边倒,这其中也夹杂了社会的,即便也有道理的。对富二代和官二代的痛恨和仇视。

但世界上的道理都还有另外一面,那就是,即便李天一是只坏鸟,他所受惩罚也应当公道,毕竟他还是未成年人;他是“富二代”或“官二代”,也不是他能选择的;而且他这个二代说实话最多也只是占个边吧,文职将军,也就个待遇,无权无势,真算不上什么“官”,比起中央国家机关一个处长,甚至一个中学校长都比不上;钱,也就靠他爹妈演出能有点钱,但李双江早就不真上舞台了,梦鸽也不是一线明星,走穴也走不出多少钱来。因此,李天一几乎就是个官二代富二代的“赝品”。而如果因为父母因素,从严惩处他,这和因父母因素,而从轻发落他,看似结果很不同,背后的逻辑却是相同的,我个人认为,都不公道,都必须消除。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因此审判不公开,实际会对李天一更不利,法官也很难办。即便法理上公道的惩罚,但在只记住“轮奸”和“官二代”这几个词的民众看来,也很可能认为判轻了,进而认为李家、李家律师搞了手脚,认为法官徇私舞弊。为避免这种指责,法官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迎合民意,可能判一个事后看过于严苛的惩罚,当时的民众满意了,但事过之后,人们会觉得惩罚过重。还得注意,惩罚这个东西是很麻烦的,一旦强加了,就没法收回的,没法补救的,因此世界各国法理上对司法判决的要求总是趋于慎重,因此刑事司法判决的结果在各国都容易引发老百姓不满,是有制度性原因的;就是司法总是怕“过”了,一过就没法补救,因此常常是宁可不够,也不要过。而且,李天一再坏再坏,也毕竟是未成年人,一个真正公道的人一定要考虑到这类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公开审判的好处是,把案件的前因后果方方面面都摆出来,让人们了解案件的具体事实,前因后果,而不是一个抽象的“轮奸”概念,这会让人们对这件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判断就会更合理一些。当人不了解具体的情况和细节时,义愤感会最强,就更可能凭着义愤来办事;这方面是有太多经验教训的。

为什么梦鸽之前找的两任律师最后都离开了?在我看来,可能不全是因为梦鸽要求苛刻,而更可能是因为这些律师发现这个案子本身并不难,难在如何说服民众,让舆论冷静下来。但这确实很难,因此原来接案的律师觉得这钱不好挣,自己根本办不了,只好走人,该收的钱也会照常收的,而通过媒体反正也已做足了免费广告了(这一来一去就是两次全国性的免费广告),但最后还是不想让别人觉得他无能,因此有意无意地指责梦鸽要求太高。这在我看来,其实再次表明中国律师的缺德和无耻——中国公众实在不能低估了中国律师在这方面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梦鸽要求公开审理此案,让公众更多了解案情,对相关的主要各方——李天一,梦鸽,法官,包括公众以及公众对此案判决的认可和信任——都会是一件好事。

还得说一句,未成年人审判不公开,这是法律为保护未成年人而赋予他们的一种权利,换言之,这是只给未成年人一种好处。世界各国基本(不敢说全部,没有检索)也都这样做。因此梦鸽要求公开审理,只是放弃李天一的这个权利,而不是要求什么额外的法外优待,不应受到指责。当然,放弃权利不是因为她傻,而是因为——她觉得——这会对她和李天一更有利。

对此案,我觉得,都应当用普通人的平常心来看来分析案件和其中的每个人,而不是用太高的道德标准要求相关的所有人。不可能要求梦鸽大义灭亲的,天下有几个女人能做到?护犊反而是正常的;这件事对梦鸽本人已是很严厉的惩罚了,包括对她自己的事业;还要说一句,李天一这个怂样是可能与家教有关,但也必须承认,中国人还有个说法,孩子大了不由已,有几个好孩子特别是好男孩是管出来的?我更相信,那几乎是摊上的,有,那真的就是你福气。也不可能要求法官勇敢面对社会舆论,完全无动于衷,即便他认为自己基于对案件事实做出的判断是正确和公道的,要知道,连孔子也说“吾从众”,舆论是太难抵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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