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简单总结下国内强奸罪的相关法律与实践,省得听法盲们忽悠。
1、DNA问题。看起来方mm(看这楼里别人这么称呼你)是从事生物相关工作的,就先说你感兴趣的。DNA对于强奸罪认定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根据人类性行为特征,强奸罪既遂认定各国大致通行3种标准:接触说,插入说,射精说(有些少数主张抽动说,这个为少数且逻辑较诡异,就不列入了),大家都是成年人,我就不具体解释了。我国刑法学说与司法实践采前两种,其中第二种为一般标准,第一种为特殊标准。即:强奸罪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为成立,即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当受害人为特定对象时,强奸以男性生殖器接触女性生殖器为成立,即刑法典同条第二款关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通常说的强奸幼女罪)的规定。顺便说一句,刑法典同条第三款共五小节规定了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李案符合第四小节关于轮奸的规定。
根据案情,本案适用一般标准即插入说,插入后是否必然留下DNA痕迹,这点尚请方mm解答。但这楼里有很多法盲但不自知的人强调没有检出李的DNA或没有精液痕迹的,只是充分证明他们法盲属性罢了。
那么DNA有什么意义?刑法典我国有34年历史,其他国家有上百年或数百年历史,强奸入罪还要远早于近现代刑法典的历史。DNA技术成熟才有多少年历史?方mm自然比我清楚。DNA在我国只是给出一个更加科学更加准确的证据而已,一个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的证据。
刚才临时有事,现在接着写完。
2、卖淫女问题。其实这一点很多河友已经正确指出过。就本案而言,a: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杨某如李家一方所确是卖淫女;
b:除前述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幼女的规定外,刑法典没有对受害人身份做其他规定。即使是第二款也是从重情节,而不是从轻、减轻情节。所以即使杨某真是卖淫女,也不会影响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李某也不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理;
c:即使杨某是卖淫女而且在本案中有卖淫行为,假设在进入湖北大厦房间前曾有某种默契,但在整个过程中只要杨某表示拒绝,李某等人再强行发生性行为即构成"违背妇女意志"(刑法典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时间有限,就先写这么多。这可是我第一次在网上大规模普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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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没什么类比性吧。。 黄锴爱李莹 字172 2013-09-16 15:07:47
🙂是说先后次序的问题? 小书童 字0 2013-09-01 14:04:38
🙂我也不知道 方解石 字292 2013-09-02 01:11:54
🙂别听法盲们瞎说,什么DNA什么卖淫的
🙂不同看法 njyd 字112 2013-09-26 11:52:37
🙂请再给普一下法 1 肖山 字476 2013-09-07 18:59:38
🙂幼女强奸的“接触说”已经被废止了 3 毛瑟M1932 字533 2013-09-02 23:49:05
🙂刑法我不熟,从来没做过。 野博 字42 2013-09-03 13: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