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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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别听法盲们瞎说,什么DNA什么卖淫的

简单总结下国内强奸罪的相关法律与实践,省得听法盲们忽悠。

1、DNA问题。看起来方mm(看这楼里别人这么称呼你)是从事生物相关工作的,就先说你感兴趣的。DNA对于强奸罪认定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根据人类性行为特征,强奸罪既遂认定各国大致通行3种标准:接触说,插入说,射精说(有些少数主张抽动说,这个为少数且逻辑较诡异,就不列入了),大家都是成年人,我就不具体解释了。我国刑法学说与司法实践采前两种,其中第二种为一般标准,第一种为特殊标准。即:强奸罪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为成立,即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当受害人为特定对象时,强奸以男性生殖器接触女性生殖器为成立,即刑法典同条第二款关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通常说的强奸幼女罪)的规定。顺便说一句,刑法典同条第三款共五小节规定了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李案符合第四小节关于轮奸的规定。

根据案情,本案适用一般标准即插入说,插入后是否必然留下DNA痕迹,这点尚请方mm解答。但这楼里有很多法盲但不自知的人强调没有检出李的DNA或没有精液痕迹的,只是充分证明他们法盲属性罢了。

那么DNA有什么意义?刑法典我国有34年历史,其他国家有上百年或数百年历史,强奸入罪还要远早于近现代刑法典的历史。DNA技术成熟才有多少年历史?方mm自然比我清楚。DNA在我国只是给出一个更加科学更加准确的证据而已,一个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的证据。

刚才临时有事,现在接着写完。

2、卖淫女问题。其实这一点很多河友已经正确指出过。就本案而言,a: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杨某如李家一方所确是卖淫女;

b:除前述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幼女的规定外,刑法典没有对受害人身份做其他规定。即使是第二款也是从重情节,而不是从轻、减轻情节。所以即使杨某真是卖淫女,也不会影响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李某也不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理;

c:即使杨某是卖淫女而且在本案中有卖淫行为,假设在进入湖北大厦房间前曾有某种默契,但在整个过程中只要杨某表示拒绝,李某等人再强行发生性行为即构成"违背妇女意志"(刑法典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时间有限,就先写这么多。这可是我第一次在网上大规模普法。呵呵。

通宝推:玉米菜,梓童,流云天下,abugg,赵沐浴,方解石,唐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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