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整薄熙来一年半黑材料,结果却不堪一击 备份 -- hwd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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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个房子的归属真的可以当教学案例了

根据一般的不动产等级制度,谷的所有权是不具备对世效力的,她实现自己的所有权完全依赖于德的自愿转让。如果德不转让,她只有找德打官司,但是她又拿不出书证证明德对她有无条件让与房产所有权的义务,德不愿转让,她又能怎样呢?把德的证词拿出来?德可以说自己当时没有意志自由,不能作数。

而技术上,谷根本没机会去找德打官司。

薄对房子想染指,只能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角度。但是,一样,从不动产的登记来看,他离的更远。他要先证明谷是所有人,再证明这算夫妻共同财产,才能把自己的名字加进去。但技术上,他也没机会。

瓜对房子再差一层,如果这是其爹妈的财产,他要么得到赠予,要么继承……继承,那得等……

徐,如果有机会主张债权,则在罗素公司现金不足以偿债的情况下,房子可以折价抵债,或者拍卖。

姜,如果罗素公司的股权都转给她了,她将处于德的地位,房子就是她的了。

政府,首先法院需要判决没收该财产,但是,房子就算是谷的,现在判的是薄,不是谷,又如何没收薄名下没有的海外不动产?薄是否共享谷持有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这是婚姻法范畴,如果共享,那么在物权法上确认这种共享是否需要变更登记?这种变更登记在法国法下又是否会得到支持?在实际登记的所有权人拒绝变更登记,又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在法院确权?

或者是否从控制公司股权的角度间接控制房屋。那么问题一样,薄是否可以共享谷拥有的公司股份?中国法下,好像只有因为离婚或者继承才会得到配偶持有的股份(除主动转让之外),谷活着的时候,薄理论上不具备法定的变成其中一半股份的所有人的资格,那么,谷持有的公司股份又如何在一个谷不是被告的案件里,作为一个不具备所有人资格的人的非法财产来没收?接下来又如何在法国或维京的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这种股东登记变更?

再有,既然是共同财产,那么就是各占50%。没办法没收不是本案被告的谷的50%,所以得另外再诉一案先,然后才可能100%取得。

而在法律精英们为此绞尽脑汁之际,德或姜(拥有罗素公司股权的)若人身已恢复自由,直接在法国把房屋转移掉,或者把公司股权转让掉,那可是相当简单快捷的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基本无法再追回公司股权或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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