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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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认真回答下这个soda166吧。

这样的官样文章我也能写出点儿,但完全没什么用。

事实上梦鸽的选择不多。全景的分析一下吧!

如果我说按梦鸽一家的行为来看,实际是挺老实的,比较低调,比较配合,有人信吗?肯定不信。

但是你如果有心,去看一看“【讨论】[时事] 【短评】李天一打人事件始末”这篇文章如何?大家先看看李天一打人一事,然后以河里举例李涉嫌强奸一案开始时一些真真假假的消息对大众对舆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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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笨狼 2013-03-01 01:48:22

不知道李衙内4个同伙是谁的崽子?为什么现在还不公布?看老李在崽子出事后淡定主持艺考,怀疑比中将级别更高,也有可能像祖德说的李衙内只是其名义子

5个兔崽子那晚上应该都上了,不过如果在威逼利诱下达成私下和解的话,难说法庭上只说就李衙内勃起,或者再加个,先轻判再保外就医,即使蹲班房,豪华的贪官监狱网民也不是没看到[/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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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笨狼 2013-02-26 00:01:49

骑虎难下了,哪怕收买+威胁女孩承认自愿聚众淫乱也得判

希望老七有空讲讲保外就医[/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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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滔天 09:16:48

确实,现在那几个小崽子,一点消息木有,媒体几乎全部失声

只有李天一,就怪不得人怀疑了,那几个到底是什么人,河里有人知道点内幕吗?有根据的爆一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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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ugg 2013-02-25 19:40:51

现在谁还关心呢?

民众都冷漠了。冷眼看下去。(个人看法,真的冷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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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李天一打人事件,有人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虽然有这条,但李双江还是比较配合尊重法律。老实接受了最后劳教一年的处罚结果。过程里,也不像谣言所说,而是亲自往病房向受伤夫妇赔礼道歉。态度挺老实的,算比较低调,比较配合。比较诚恳的。

然后再想想此次李涉嫌强奸一案最初的一边倒舆论,然后是各种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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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哥 李天一案新版内幕

李天一改名字是为了洗案底。

李天一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内部透露,李双江之子李某一案女主角撤销控诉,已达成和解意向。因李某未满18岁,且当时已经醉酒,即便诉讼被重判的可能性极低,

李某及其他4名嫌疑人家长奔走,最终联系上女孩的父母并进行长谈,受害人最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包括北京户口、工作及房产。”

李天一取保候审。2月26日,早上八点二十六分,李天一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现正在家中”。

李天一年龄造假。

李天一的76人律师团领队、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对媒体表示,李天一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这是律

师团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李天一轮奸自己英语老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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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

李天一头天被拘留,第二天就有媒体公开。

头几个月,梦鸽一方比较沉默,配合法律。舆论一边倒的支持杨。中间公检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羁押一次。

案件本身:

杨女报案称处女,称被拖拽、揪头发、殴打挟持进宾馆,被强奸。

双方应无无异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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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

杨和酒吧经理张某某是最后离开酒吧并自己主动上车的。

张某某向预审承认:“李某某他们就先上楼出酒吧了,我当时看出李某某想把子墨带走,我把子墨扶进女更衣室内,她当时还没有完全失去意识,她自己换完衣服,我又扶着她从酒吧出来。”,连挂四个电话要求等待。

酒吧证人张某某 向预审承认被李某、王某轰了下来,最后挤上魏某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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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轩

杨反应迅速,行动敏捷,行动自由。

张某某13年3月4日向预审承认:“跑的时候我喊了一声子墨,子墨就跟着我们跑出来了,当时子墨是自己走出来的,我和子墨又上了Q7车”。

金鼎轩服务员张某证:“已经开走两辆车了,就剩一辆黑色大越野轿车还没开走,我看见一个女的在越野轿车下面站着,车里面有人喊那女的快上车,那女的上车之后,越野车也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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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济山庄停车场

人济山庄停车场管理员刘某某证明男女双方均无醉酒,在李某某家车位站着说话。看到知道酒吧经理张某某提前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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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奥

杨陈述自己在离开地下车库去京国奥的路上在车里即已被李殴打。车至饭店后,时间为早晨5点多钟,车在门外停留了半个小时,天渐亮,路上有行人。开始原告与被告小魏在车里,后来所有被告人均下车。期间杨无呼救、逃跑、拨打110报警等表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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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厦

与各被告同车前往湖北大厦。自主行走,五米左右可以看到保安,大堂有收银员在,无任何表示。

过走廊进入8915房间时,杨自主行走,无人威胁,恐吓,拖拽,推搡等进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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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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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7.20几分,证人郭某某进8915房间查房,与一名被告人王某简短交谈。郭某某当场进入房间查房验看,证人翻看了被子和床单,没发现有任何污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没有任何擦碰的痕迹,厕所无杂物。

凌晨8点左右一同离开,服务员及保安未发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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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吧张某某从 13年2月17日14时58分开始给李某某打电话,共打到2月17日22时13分,共打了5次电话。

酒吧老板向公安机关承认:“我们问某某某本人的具体私了意见,某某某好像说准备要20—30万解决这件事情。”

由杨某手机发短信:“你是否李双江本人……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

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求偿50万,后撤诉。

现在来回答这个soda166。

1、确实媒体公开了案情,随后各种谣言满天飞,不能成为公开审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驳回梦鸽请求很正常。但不可否认,正是梦鸽兰和一方的努力,加之秦火火等水军团体被抓,震慑了人造舆论,才使普通人对案情有了更接近于事实的了解,舆论随之产生转变。使公检法不受压力,公正审理有了一些可能。注意头几个月,梦鸽一方比较沉默,配合法律。舆论一边倒的支持杨。中间公检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羁押一次。

2、

a、证据的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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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庭前会议上我和王律师正式提出了此申请……捡察机关一直未予支持。

某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审五名被告人……因此对其收集的言词证据,也必须向律师出示并在庭上质证。……某区法院也一直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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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诱供和非法取证。被告律师有提及了两条疑似诱供(应该是有公检所提供的审讯录像佐证的),公检方面的解释是审讯技巧,法院对此证据的有效性则予以了认可(后面还要提到)。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考验的是法官的水平。

可能是并未在公检所提供的审讯录像发现另一被告“王X”所说“狗链拴了30多小时”,或者疲劳审讯等,被告律师没有提及非法取证。

可见并不如soda166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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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审讯年仅15岁的魏某某时,预审人员当着其监护人父亲魏某某的面,喝斥魏某某:“别人都说李某某打了,李某某自己都承认打了,你为啥说他没打,你到底是想重判还是想轻判?”就这样,未成年人口供中一度出现了李某某等人暴力殴打杨的供述。

(2)在审讯未成年人魏某某(大)时,办案人员也是当着其母亲郭某某的面,要求魏某某(大)承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郭某某实在容忍不下去,同审讯人员当场吵嚷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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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个有点勉强,我也认为陈枢在上面花的力气太多,这是次要的矛盾。

4、那个一封信刚找到。这个我不想评论。soda166引用这个,那他就已经不明白“公正”到底是什么意思了。

5、一切案件的要害是什么?证据链。

证据链,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

要点在于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 排除合理怀疑。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

不知道soda166这“关键还得看原告立案提供的直接有效证据的时间排序”的奇葩说法是在扯什么蛋?

顺便告诉你,请去搜索“直接有效证据的时间排序”这关键词。做过网站,知道SEO优化的,都知道什么意思。敢说这不是水军之作?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表明单独的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需要其他证据来予以印证,补强其证明力。

本案原告杨X直接证据和采信度很高的呼救证据基本没有,给警方取证带来了困难,因此原告的叙述和被告的供词成为了本案主要证据。但原告陈述多次做假、变更。

事实上因为杨声称在车里就遭到殴打,但在途中多处甚至独处的时候,都未采取任何自救措施,逻辑闭环联系不起来,所以焦点落在没有监控的宾馆室内。这部分则完全依赖于杨的叙述和被告的口供。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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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多相信你的儿子,孩子在这个年纪,是最危险的年纪,主观无意,客观量成大错,哪怕只是一瞬间思维断片都不足为奇。

……

从原告供词矛盾性来看,这不属于精心策划的团体犯罪,属于偶发事件。我相信这不是孩子们主观意识有预谋的想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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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就不说了。属于不看证据,不等法院宣判,直接自己赤膊上阵舆论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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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的律师团为证而证,却反而违反常规逻辑了(一上五,买通司法)。[/div]

括号里的字我可以认为是造谣么。买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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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镜是可以调节角度的,如果打斗,只发生在一瞬间,确实看不到。但打斗是有持续时间的话,前座的人即使不方便回头,也可以调整反光镜的角度。如果魏某证

词是只打了一耳光,是不足以取信的。但是,魏某的证词是打了几耳光,他能看到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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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大家自己结合原告律师陈述,被告律师陈述去做实验看看。仔细想一想,同时结合后面监控看能否印证。(此段我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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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审判,之所以分开审判,一是为了防止串供;二就是审讯用词中使用“囚徒原理”,最后达到“纳什平衡”,来接近真相。这是世界通用的审讯手法,

并不是你那群没有刑侦经验的律师团所谓的诱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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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吐槽。囚徒原理、纳什平衡到底是什么自己去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萨缪尔森版的不错。

是公安审问吧?

知道什么是“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吗?打个比方,本来分开审讯几个被告人,每人各执一供词,公检就会比较这些证词,和已确认的物证或人证分析对比,取得真实的部分。最后由此形成一个逻辑自洽的闭环。

因为原告的反常表现,导致公检取证困难,杨的叙述和被告的供词成为了原告方主要证据。被告羁押延期,退回补充侦查,可见公检当初受一面倒的舆论压力之大。

法院接受证据本来就是无奈的事情(当然台面不会是这理由,而且在咱们国家很常见),定案证据链,否则连不起来。比方这个“未成年人口供中一度出现了李某某等人暴力殴打杨的供述”,就有被监控录像排除的。但这样问下来的可信度有多少,证明力有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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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审讯年仅15岁的魏某某时,预审人员当着其监护人父亲魏某某的面,喝斥魏某某:“别人都说李某某打了,李某某自己都承认打了,你为啥说他没打,你到底是想重判还是想轻判?”就这样,未成年人口供中一度出现了李某某等人暴力殴打杨的供述。

(2)在审讯未成年人魏某某(大)时,办案人员也是当着其母亲郭某某的面,要求魏某某(大)承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郭某某实在容忍不下去,同审讯人员当场吵嚷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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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梦鸽兰和还是达到了部分目的,剩下的,舆论宽松多了,证据说话吧。闹开了,才能逐渐接近于真相。但愿不会像“唐慧案”一样,舆论影响司法,办成一个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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