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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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判决结果虽然荒谬,但不得不说,它没有违反最高院的量刑建议

它没有违反最高院量刑建议的条条框框。它只是客观上造成极为失衡的判决结果。而对于共同犯罪中数被告的量刑是否应当及如何达到均衡,量刑建议中没有提及,更不要说形成规则甚至原则。

这个量刑建议,仔细看会看出一身冷汗。对于未成年犯的减轻处罚,最大可到60%,而且这个减轻幅度,是专门针对刑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其他犯罪还要在此基础上再减20%。我们的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了量刑建议中,似乎是一律给与减轻,而且是大幅度减轻。这简直是放纵未成年人犯罪。

对数项减轻从轻并存如何合并计算,无明文规定。也就是说,简单做算术相加是可以的。假如没有不得低于20%的兜底款,数项累加满100%从而当庭释放都是可以的。

具体到这个案件,未成年人减50%,主动认罪减10%,积极赔偿减10%,三项算术相加减70%,按强奸罪有加重情节的基准刑11年算,刑期应为3年4个月,这就不够缓刑了,所以还得加一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怜悯被害人,这就可以再减10%。凑得够缓刑条件了。然而强奸罪是个行为犯,形式是“强”,核心是“奸”,个体积极主动地完成了“奸”的核心行为,这与“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有何关系?假如这都可以算从、减轻情节的话,那岂不是说普通强奸要比轮奸更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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