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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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商榷。

第一,整个事件是一个连贯的整体,自然发展。你不能切除一部分单独进行审理。是否开始就违背意志,还是开始同意,后面改变了主意?

第二,对方也有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减刑标准。而且在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但要考虑案件的公正,对原告被告利益的保护,还要考虑社会的影响。你不能为了迎合舆论为判而判,鼓励了另一种不良倾向。

第三,因此弄清性质变化的地点是在哪里就比较重要。这对证据的严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证据链都有影响。而法庭通篇审判恰恰是立足于离开酒吧时杨已不愿意。后面的一些证据即无法解释清,和所有证据要内洽的要求是不符合的,这样的判决是没有说服力也不合格的。

比如按法庭判决书陈述,张姓服务员把杨女弄出去,杨无出台意思表示,张在杨女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告而别,置杨女于 5陌生男人的危险境地。那么张算不算强奸这个事件的共犯?强奸可是公诉重罪。没搞清楚事实,是不是有可能放过了一个?那你这判决就没力量。

又比如质变点在离开山庄后,张姓服务员以为说好了,走了。陈枢辩护词提到:在车上,杨曾经说,为什么你给婷婷300元,她什么都没做?那么这的殴打有可能是因为某些小小的不满就开始闹别扭。后面京国奥不下车,可能是跟小魏说算了,也可能是想有点钱总比没有强。那么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她在这是否有不受胁迫改变主意的自由?起因是为何,如果在这进行强烈表示,那么犯罪就有可能终止,也可能直接演变成不复杂很明朗的强奸案。但杨为什么没有表示?

因为意愿变化都是一念间。所以矛盾证据反应的可能性必须都排除掉,选取最合逻辑的证据。这才是一个严谨的判决。

再比如质变是在宾馆房内,这的殴打情形由魏某某(兄)、张某某进行印证,甚至李某这种时候听到的被告的转述都用于和魏某某(兄)所述供词进行比对。而且3次供词与当庭供词还不一致。如nj所说,另两被告相当于污点证人。那他们供词可信度有多少?有无补充证据佐证?是由于殴打所导致?还是半推半就配合了,案卷被告魏某某有提说杨某很配合。那么这杨的意思表示是什么?杨收取了2000,问被告怎么个不亏待法又是什么意思?这2000是什么性质,是默认了行为性质又后悔,还是什么意思?为何在陈述时候未提?法庭必须综合考虑,给出认定杨意思表示,并依此判断成强奸而非嫖娼的依据,而不是置之不理。但显然没有,而是选择无视。这样依赖口供,和只有口供没有物证不得定罪的司法解释直接抵触。也造成了这样搞笑的量刑结果。李天一不服,对社会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所以,这份判决很操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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