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吱一声】讨论“关于汉奸辩论”中的诡辩问题 -- 不爱吱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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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补充一点

绝对的“免于恐惧的自由”,当然是理想,努力的方向,而不是现实。

我觉得这里是一个对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的定义问题。

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有"时间、场合和方式"的限制。最为大家一再引用的例子是,在坐满人的戏院里,不可以随便大叫"着火啦!"。凡是会引起迫在眉睫的 "清楚而现实"之危险的言论,也不受法律保护。比如,把军队开拔的时间、人数和地点在报上刊出,是违法的;指着别人的鼻子大骂,即可能引起暴力冲突的"战斗性语言",也是不可以的.

我认为对KKK的言论限制,应该还属于被认定为“意在威胁他人的,相当于暴力威胁和战斗性语言的言论”。当这种言论不再被认为是意在威胁他人的,相当于暴力威胁的言论的时候,也就不应该受到限制。

那么,在此范围以外的言论,尤其是涉及学术性,思想性的探讨的议题,都应该是“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

实际上,当我们谈到对不同意见的宽容的时候,“官方的不宽容”,其害,往往大于“民间的不宽容”。因为前者可以堂而皇之地使用国家机器制止,压制言论,而后者,如果出格到违反法律,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时候,往往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在一个没有民主传统的社会,民间的不宽容,很多时候是官方的不宽容的直接体现。

至于是否达到“恐惧”的程度,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我上面用“暴力袭击”,实际上是简单化,应该说,任何违反法律规范, 一切对对方“合法利益”的“非法侵害”,都也应该算。

至于你谈到的原则,鼓励“理性批评”,而“禁止谩骂”,我当然是赞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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