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中国自由派的衰亡 -- 联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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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一般将“人权”简单理解为“法律人格”

它肯定不是“天赋”的,许多古人和现代人(未成年人,被剥夺公权力的犯人)都没有或者不具有完整的“法律人格”。它又是一个流动的概念,一个个体卷入的社会关系(受法律管辖)越多,他的“法律人格”就越丰富。比如我自己,可能一辈子都成不了“法定代表人”。

当然,有人会说“人权”是“法律人格”中不可让渡的(inalienable)部分,所以是“天赋的、自然的”。这肯定不是历史事实,人类开始欲求所谓的“人权”才不过几百年。自由主义者把“人权”冠以“天赋”,更多是要标示自己诉求的自然正当性。这种自然正当性除了思想家的理性论证,还依赖基督教传统的支援,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中国没有上帝造人说(女娲之类是人类学所谓的小传统,主流思想界无人认真对待),宋明的市场经济也没有发展到那样的程度,以至于让思想家认识到有必要使社会个体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社会个体成为现在的法律主体,用马克思的话说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历史发展的必然;用福柯的话说是现代性的“阴谋”,而且是“无主体的合谋”(conspiracy without conspirators)。从实践效果来看,这种对人的重塑极大的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引入了一种新的“统治术”(governmentality),也即社会个体被赋予“法律人格”,同时意味着他要自负其责。虽然这种责任有时真的是不可承受之重。

李零的“汉奸发生学”就是很好的例子(我的想法即萌生于此,后来又受赵晓力“民法传统中的人”启发)。李零应该不是要给李陵直至汪精卫翻案,他是直觉地鸣不平:个体同样的行为方式,就因为外部条件的变化(多尔衮不学秦哀公),申包胥成了吴三桂!被我们痛骂的那些“汉奸”,有多少是“形势逼人”?他们是不是有点冤,其情也有可悯之处?

有点跑题了,就自己的切身体会来说,时常有一种无力感。现代人活的很累啊,有时都怀疑“自由人联合体”真的是我们要追求的终极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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