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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科学上说,应该像监管药品一样监管转基因粮食 -- qq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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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就不对了

对比下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于试验(不是实验)的相关规定是:

第十一条 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一般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农转条例第二章名称就是研究与试验,包含10条规定: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条文上看,农转条例相比新资源办法,在转基因上的规定要严密得多。

把农转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抽离,更多是因为农转已经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条例从研究、试验到生产、加工与经营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那些“言之凿凿说根本不需要”试验的“他们”到底是些什么人我不清楚。不过层主认为把农转抽离是为了让农转逃避试验,那就是解读失误了。

所以比较深入的反转,在这个方向的主要攻击点不是把农转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抽离,而是农业部滥发安全证书。就像qq97在下面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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