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从科学上说,应该像监管药品一样监管转基因粮食 -- qq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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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从科学上说,应该像监管药品一样监管转基因粮食

    对转基因主粮这样对十几亿人都有影响又极具争议的作物,应该采用像药品一样的严格、审慎、科学的监管制度。

    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新药的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

    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物代谢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Ⅱ期临床试验: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对新药有效性及安全性作出初步评价,推荐临床给药剂量。

    Ⅲ期临床试验:扩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应遵循随机对照原则,进一步评价有效性、安全性。

    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监测。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考察疗效和不良应(注意罕见不良应)。

    新药临床研究的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各类新药视类别不同进行Ⅰ、Ⅱ、Ⅲ、Ⅳ期临床试验。某些类别的新药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Ⅰ期临床试验

    包括初步的临床药理学、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及药代动力学试验,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包括:耐受性试验:初步了解试验药物对人体的安全性情况,观察人体对试验药物的耐受及不良反应。 药代动力学试验:了解人体对试验药物的处置,即对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情况。

    ① 为完成本研究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研究人员应遵照CP及有关标准操作规程。

    ② 伦理委员会审定I期临床研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

    ③ 通过体检初选自愿受试者,然后进一步全面检查,合格者入选。

    ④ 试验开始前,对合格入选的受试者签订知情同意书。

    ⑤ 单次耐受性试验

    ⑥ 累积性耐受性试验

    ⑦ 数据录入与统计分析

    ⑧ 总结分析

    Ⅱ期临床试验

    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Ⅱ期试验必须设对照组进行盲法随机对照试验,常采用双盲随机平行对照试验(Double-Blind, Randomized, Parallel Controlled ClinicalTrial)。双盲法试验申办者需提供外观、色香味均需一致的试验药与对照药,并只标明A药B药,试验者与受试者均不知A药与B药何者为试验药。如制备A、B两药无区别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双盲双模拟法(Double-Blind, Double Dummy Technique),即同时制备与A药一致的安慰剂(C),和与B药一致的安慰剂(D),两组病例随机分组,分别服用2种药,一组服A+D,另一组服B+C,两组之间所服药物的外观与色香味均无区别。

    Ⅲ期临床试验

    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Ⅲ期临床试验中对照试验的设计要求原则上与Ⅱ期盲法随机对照试验相同,但Ⅲ期临床的对照试验可以设盲也可以不设盲进行随机对照开放试验(Randomized Controlled Open Labeled Clinical Trial)。某些药物类别,如心血管疾病药物往往既有近期试验目的如观察一定试验期内对血压血脂的影响,还有长期的试验目的如比较长期治疗后疾病的死亡率或严重并发症的发生率等,则Ⅱ期临床试验就不单是扩大Ⅱ期试验的病例数,还应根据长期试验的目的和要求进行详细的设计,并做出周密的安排,才能获得科学的结论。

    Ⅳ期临床试验

    IV期临床试验为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IV期临床试验技术特点:

    ① Ⅳ期临床试验为上市后开放试验,不要求设对照组,但也不排除根据需要对某些适应症或某些试验对象进行小样 本随机对照试验。

    ② Ⅳ期临床试验病例数按SFDA规定,要求>2000例。

    ③ Ⅳ期临床试验虽为开放试验,但有关病例入选标准、排除标准、退出标准、疗效评价标准、不良反应评价标准、判定疗效与不良反应的各项观察指标等都可参考Ⅱ期临床试验的设计要求。

    总的来说,药品临床试验有几个要点:

    要用人体试验验证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必须设对照组,做对比试验;

    有的药品的安全性的验证需要做长期试验;

    临床研究的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和药品一样,应该由转基因食品制造商举证转基因食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审批机构审批。对于药品来说,这个责任不是医生和病人的,对于转基因食品,这个举证责任当然也不是广大的消费者的。

    现在挺转方能给出转基因食品无害的证据,似乎就是动物试验,动物试验只是临床研究的一部分,它试图通过生物与人的等同性,来试验试验品对人的影响,但动物试验不能取代人体试验,黄种人跟黑种人都不能完全等同,何况人与小白鼠。挺转方给出不做人体试验的一个理由就是这个试验太难,太难就不做,且不说这个道理是不是成立,但起码说明转基因安全性的确认是有严重缺失的。

    转基因食品上美国人餐桌已经有16年了,但因为没有对照人体试验,没有特定人群的长期跟踪观察并与普通人群对比,也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比方说,如果长期食用转基因会导致肿瘤防病率上升2个百分点,或者后代致畸率上升两个百分点,如果没有对一个长期食用转基因人群的长期跟踪观察并与普通人群对比统计,如何能够发现?美国每年一样有很多人得癌症,得各种疾病,如果没有对一个长期食用转基因人群的长期跟踪观察并与普通人群对比统计,怎么知道这些人是因为环境污染、生活习惯,还是心理压力、家族遗传、转基因? 就算在美国,我相信也没有人专门挑转基因吃,这样就算他出了什么问题,也不会怀疑到转基因,甚至他连自己吃没吃转基因都不知道。何况上餐桌16年,也并不代表大规模食用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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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襄阳粮食局紧急删除不得向驻军部队供应转基因粮油的新闻

      昨天,很多新闻网站都转载了一条禁止向部队供应转基因粮油的新闻,该新闻的源头是襄阳粮食局:

      ----

      即日起转基因粮油不得进入军粮供应领域

      从5月6日起,我市所有军供站点一律不得向辖区驻军供应转基因成品粮和食用油。

      近年来,随着我国粮油市场的不断发展,一批转基因粮油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鉴于目前我国对转基因粮油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尚未定论。为全面保障我市驻军官兵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广州军区联勤部和省军粮供应中心要求,从即日起我市所有军供站点一律按要求从军供粮油定点加工企业采购非转基因粮油供应驻军。一律不得向辖区驻军供应转基因成品粮和食用油。

      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凡指出,军粮供应无小事,特别是军供粮油质量更是重中之重,各军粮供应站点要进一步加强同市粮油质监站的配合,进一步加强军供粮油质量管理,确保驻军粮油质量安全。各军粮供应站点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主动深入军营普及粮油安全知识,加强多渠道采购,丰富供应品种,全方位满足部队需求。

      陈凡要求,市军粮供应中心要与市粮油质检站密切配合,加强对军供粮油的质量监管,不定期对各军粮供应站点进行军供粮油质量抽检,确保驻军官兵吃上放心粮油,严防转基因粮油进入军粮供应领域。对违规供应转基因粮油的或供应的粮油质量不合标准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襄阳粮食局:蒋传谊、张凡、郭金学

      --------

      这条新闻比较有意思,昨天我特意上襄阳市粮食局网站核实了一下,确实有这条新闻,是5月6日登出的,有三位作者。襄阳粮食局刚刚履任的新局长陈凡,走访调研各下属单位,5月5日到了军粮供应站,6日襄阳粮食局网站登出了上面那条新闻。

      不过今天襄阳粮食局网站已经紧急更换了新闻内容,新闻目录上该新闻的时间和排序都还是5月6日,但打开新闻,发布时间变成了5月15日,完全没有转基因的内容,作者也换了,只有一位。

      昨天看完新闻,还闪过一个念头,这个新闻会不会被删掉,要不要截个屏保存一下。当时的感觉是,不是襄阳市,而是整个广州军区都禁止转基因粮油,套用方舟子的话说,军队真的是个独立王国,反了天了,农业部能不能治治它?

    • 家园 国家食药总局躲猫猫,律师将其告上法庭

      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农业部监守自盗,卫生部则玩躲猫猫,逃避自身责任。

      ---------

      律师将国家食药总局告上法庭

      2014-03-10 04:45:06 

      京华时报讯(记者李晋)2月28日至3月3日,来自山东和安徽的四位律师先后将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起诉书寄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前,四位律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公开转基因食品信息,被告知“向农业部咨询”,而行政复议又“维持原行政行为”,四位律师认为其答复违法,遂将国家食药总局告上法庭,望获得满意答复。

      “按照他们的看法,凡是用转基因食材做成的食品,他们没有监管职责。那谁来保证我们餐桌上的安全?”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书庆表示担忧。

      于是,刘书庆和其他三位律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违法。

      “从其法定职责看,并没有排除对使用转基因做原料生产的食品和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的监管职责。”

      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施鲍中表示,根据国家食药总局的法定职责以及其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时所依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范围仅仅是农业转基因生物,而非食品。没有任何条文可以推论出国家食药总局对申请事项没有监管责任的结论。

      “他们完全错误地理解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此,从法律上来看,他们对于我们的信息公开是有职责回答的,而不是推给农业部。”

    • 家园 农业部与卫生部监管食品安全的差异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卫生部: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国标GB15193)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

      与食品安全相关方面:

      一、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要求:

      卫生部:

      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动物、植物和从动物、植物及其微生物分离的以及新工艺生产的导致原有成分或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要求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和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或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繁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及代谢试验。

      其中,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和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或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是试验受试物是否具有致癌作用,慢性毒性试验用于发现只有长期接触受试物后才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并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最终判定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物提供依据——好嘛,这还只是看能否“应用于食物”,农业部现在慢性毒性试验都不做,就直接要成为十三亿人民的主粮了!

      农业部:

      当新表达蛋白质无安全食用历史,安全性资料不足时,要求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28天喂养试验毒理学试验。全食品安全性评价只要求做大鼠90天喂养试验资料,而大鼠慢性毒性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及其他动物喂养试验资料都没有强制要求做。

      -----

      另外,卫生部要求毒理学试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原则按照现行国标GB1519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进行,而农业部压根就没提,仿佛转基因食品只是农作物,而不是食品。

      对进口食品,卫生部要求在国外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毒理学试验室进行的该新资源食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并根据评审结论,验证或补充毒理学试验资料。农业部只是笼统地要求提供安全性资料,无细化要求。

      二、食品上市后的跟踪监管:

      卫生部要求食品上市后,要建立新资源食品人群食用安全性的信息监测和上报制度,重点收集人群食用后的不良反应资料,进行上市后人群食用的安全性评价,以进一步确证新资源食品人群食用的安全性。而且保留未来随着检验水平的提高、安全性评估技术和要求发生改变,以及市场监督的需要,对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再评价的权力。

      农业部无相关要求,倒是对兽药有类似的监测要求。

      三、对已有食用历史的要求:

      卫生部要求评价国内外人群食用历史(食用人群、食用量、食用时间及不良反应资料)和其他国家批准情况和市场应用情况,《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要求做流行病学调查,强调对于食品中应用了相当时间的受试物,对接触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具有重大意义。

      而农业部没这方面的要求。

      总的印象,在农业部的眼里,转基因生物首先是农作物,而不是食品,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规定只有寥寥几十字。如果用这样漏洞百出的法规监管的转基因生物就想成为十三亿人民的主粮,不知道算不算草菅人命?真不知农业部说的“通过最严格的安全评估”从何说起。

      所有的食品、药品就都是由卫生部管理的,转基因食品也是食品,为什么要网开一面? 有何法律依据? 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应该回归到卫生部,农业部就管转基因的生产、经营、研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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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研究并未充分开展

      《瞭望》:联合国生物安全专家答问

      http://news.sohu.com/20100208/n270137623_3.shtml

        《瞭望》:迄今为止,对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国际社会究竟有没有达成共识?有一种看法是转基因食品1994年才问世,要对其安全性盖棺定论为时尚早。

        海勒曼:我认为,针对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问题目前并无定论。但是在2007年到2009年末,由法国科学家吉利-艾瑞克·索拉里尼带领的科研团队在转基因作物的动物实验中发现了相当确凿的对动物有害的证据,他们的发现在国际生物学期刊上发表之前就得到了国际同行的高度评价。

        对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研究分为好几种。第一种是人体健康研究,包括用实验来获知某种作物的短期和长期的效用和后果。而这样的研究包括对动物一生的测试这样的长效实验。要完成这样的实验,需要有充足的经费,一支独立于产业利益而又技术精良的研究团队,以及政府的相关法规来确保获得转基因种子和植株作为研究对象。但现实中往往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大公司以专利权保护为由拒绝提供转基因作物的种子来供独立科学家进行安全性研究,这就严重阻碍了开放与独立的科学研究。我相信,如果真正做到这些条件,对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早该得出科学的结论了。

    • 家园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存在根本缺陷

      这个致命缺陷就是,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绕开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和卫生部。

      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那么,转基因的食品安全由哪个部门负责呢? 没有明说,似乎也应该是农业部。这就造成了中国转基因管控的奇观,农业部既是转基因生物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其安全监管部门,所谓集运动员和裁判于一身。

      反观其它国家,美国环保部负责转基因生物的生态安全,FDA负责转基因(对人类)的食品安全。日本的农林水产省负责审批转基因生物的释放,而转基因的食品安全是由厚生劳动省负责的。显然,行政主管部门(运动员)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裁判)是分开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描述其主要职责是:(食品相关部分)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

      转基因食品也是食品,而且是新食品,为什么偏偏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SFDA这个专职裁判不管,却由农业部这个运动员来监管?

    • 家园 最让人觉得恶心的是

      原本转基因是纳入新资源食品管理的。

      他们现在非要把转基因纳入普通食品管理,也就是说不需要做实验,还言之凿凿说根本不需要。

      通宝推:洗心,无伐善,
      • 家园 这就不对了

        对比下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于试验(不是实验)的相关规定是:

        第十一条 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一般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农转条例第二章名称就是研究与试验,包含10条规定: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条文上看,农转条例相比新资源办法,在转基因上的规定要严密得多。

        把农转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抽离,更多是因为农转已经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条例从研究、试验到生产、加工与经营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那些“言之凿凿说根本不需要”试验的“他们”到底是些什么人我不清楚。不过层主认为把农转抽离是为了让农转逃避试验,那就是解读失误了。

        所以比较深入的反转,在这个方向的主要攻击点不是把农转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抽离,而是农业部滥发安全证书。就像qq97在下面的回复。

        • 家园 让农业部的人,去做人体安全性实验

          大概和让人拿着说明书去看病差不多。

          至于这说明书是谁编的……袁隆平,张启发,who care's

          • 家园 主要是屁股和专业能力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屁股问题,农业部是转基因生物的行政主管部门,再做转基因安全的监管显然是不合适的,应该把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交给卫生部做,本来卫生部就负责所有医药食品的安全工作,独独缺了转基因食品这一块,莫名其妙,另外转基因生物的生态安全也应该交给环境部。

            屁股问题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农业部降低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门槛,一些在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中规定要做的临床试验,在农业部都不规定要做了。除此之外当然还有其它问题。

            另一个问题就是专业能力问题,农业部做转基因生物安全还可以,但做食品安全,既没有这样的专业经验和能力,也缺乏有效的专业监测体系。比方说,WHO一直强调,转基因食品需要长期监测,以收集和发现转基因食品不良反应事件,以及快速处理,卫生部有这样的覆盖全国的专业监测系统,参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外链出处

            而农业部有这样的转基因食品监测系统吗?上农业部官网查了一下,没查到,倒是兽药有相关要求。

            没有这样的监测系统,转基因食品就算有不良反应,也难以发现。

      • 家园 显然是有人剥夺了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6 号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

                                   二○○七年七月二日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

        不管从哪方面看,转基因食品都符合新资源食品的定义。

        • 家园 早期,转基因是作为新资源食品管理的

          后来补充发文,硬生生将其剥离出来,说不需要做实验了。

          吃相太难看了

          • 家园 利益圈子把持了转基因领域的话语权

            外链出处

            持审慎态度的专家们都被边缘化了

              据了解,早在3年前,农业部召开会议就农业转基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曾经有人提出严格转基因食物标识等管理问题,立时遭到四五位支持派科学家的批评。

              “反对的声音很弱,因为科研课题被把持,搞风险评估的科学家不愿提出反对意见,就是发现了问题,也很少提出。大家一团和气。一旦通过,搞转基因开发的科学家获利极大,而搞风险评估的科学家也不损失什么,所以也并不是人人都能尽职。”薛达元激动地说,“我提这些意见也是基于国家和民众利益考虑。”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大部分成员都是研究转基因的,换句话说都是利益相关者。现在这个圈子继续以“外行”的名义剥夺公众的监督权:

              薛还指出,在目前58人组成的负责发放转基因安全证书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中,2/3是转基因科学家,里面涉及的很多人是正在申请专利和申请通过者,环保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成员非常少,只有几个人。“这样所做的评估是否公正公平?”薛达元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这种一面倒的现象,其实也并非中国独有。在国外针对转基因的争论,科学家也基本分为两派,一派属于分子生物学、生物技术领域,他们研究开发转基因食品,另一派主要是生态学家,他们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及其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损害持保留和批评的态度。

            通宝推:花大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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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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