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从方舟子林树坤何祚庥饶毅等学阀看中国科学界毒瘤-宗派主义 -- 思想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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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从肖传国案看中国法制如何改革以保护公民的精神不受伤害

肖传国和方舟子之争,不管肖传国的亲戚是不是受到肖传国的指使而对方舟子发起攻击的,这个案例我们不在这里探讨,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方舟子,柴会群,方玄昌他们利用新语丝网站,利用南方周末,利用科学时报等等媒体对于肖传国进行的诽谤侮辱造谣,中国法制对于公民的精神和名誉不受侵害的保护力度是不是太小了,如果太小了的话,那么该如何改革中国的法制,以增加侮辱诽谤者利用各种平台,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的法律成本,进而极大的降低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概率?

首先,我们可以思考的问题是,对公民以及法人的侮辱诽谤造谣,属于民事范畴还是刑事范畴?

我们知道对公民的人身伤害是属于刑事范畴,那么为什么对公民的精神伤害就不属于刑事范畴呢?

公民的精神健康与公民的身体的物质形式的健康相比是一样重要的,甚至而言精神健康比物质形态的健康更重要,那么为什么对公民的物质形态的身体进行攻击,例如造成出血,造成组织损伤等等只要是构成轻微伤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公民的精神伤害,却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的财产被他人抢夺,这就是抢劫,属于刑事法的管制范畴,那么无端的造谣诽谤,损害他人或者法人的名誉,这个也是对他人或者法人的间接的财产损失,可以认为是一种间接的抢劫罪,为什么不属于刑法的管辖范围?

因此,我认为对公民以及法人的精神伤害和名誉损害,应该属于刑事法的管辖范畴。

我们知道刑法属于公诉案件,国家的公诉机关出面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诉讼,这是国家考虑到被侵害者相对于被侵害的严重度的调查取证的难度,而做出的对被侵害者的扶持措施。

考虑到中国的侮辱诽谤的极其广泛的存在,特别的造成了对知名人士和知名企业的严重侵害,所以将此类案件转为刑事管辖范畴,我认为是更合理的。

2013年中国发起的打击网络谣言的活动,抓获了诸如秦火火等网络造谣团伙,此案如何发展,是走刑事案的路线,还是民事案的路线,值得关注。

其次,对于侵害公民或者合法法人的精神或者名誉权的个人以及法人的处罚力度到底该有多大?

第一,罚金多少?

从肖传国,方舟子案来看,武汉法院判决以后,法院强制执行了4万元的赔款,这个赔款金额是不是太低了呢?

第二,受处罚的形式

仅仅交罚金就够了,还是要坐牢(转为刑事案件以后),侵害者滥用自己的政治权利之言论自由权,其言论自由权是不是该受到相应的限制,甚至彻底的剥夺。

例如柴会群,方玄昌涉嫌滥用自己的言论权,分别利用自己的媒体平台,进行诽谤和侮辱,他们的言论权是不是该剥夺?

第三,相关法人的责任。

柴会群的背后是南方周末这一个企业法人,方玄昌的背后是科学时报这一个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什么情况下不能免责,在需要负责的情况下需要接受什么样的惩罚(例如交多少的罚金?)

这个也需要中国的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我看来,除非企业法人可以证明记者的文章仅仅是记者的个人行为,记者对于企业领导进行了刻意的欺骗,企业法人拿得出记者对于报社领导进行了欺骗的证据,报社才能免责。否则,报社至少要承担对于记者的诽谤侮辱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发现有报社组织记者进行诽谤侮辱的证据的话,那么报社应该承受的法律处罚要更大。

以下是一篇分析柴会群对肖传国进行诽谤的文章的文摘

第一,此文只有单方面陈述。没有支持肖传国一方的声音。所有支持肖传国的观点,都是用“据说”等间接材料。肖传国、肖传国的家人、以及肖传国的支持者的声音,都是被这种“据说”重新描述的,并且又都加上了不中正的评论。作为一个普通评论人这样做或许可以。作为一个记者,则是缺乏职业精神的。

第二,文章有偏见。所有的“据说”都指向对肖传国不利的一面,而有可能对肖传国有利的部分,则选择性失明。比如这一段:

第三:过于依赖模糊的信息源,上面的匿名者是一个例子。再如:

第四:没有根据已经有的信息深入挖掘,某些陈述似是而非。

第五,文章中包含大量字面含混但是指向明确的暗示

最可怕的是,记者自己大概觉得正气凌然,以为自己在伸张正义。全文的口吻居高临下,仿佛上帝一般,了解全部事件。媒体的软刀子杀人,莫过如此。多年来国内媒体选择性失明,自己没有调查能力,也没有发现问题的能力,就跟在某些网络大字报后面,人云亦云,这是媒体的耻辱。客观上也助纣为虐,为虎作伥。

田松 科学网 一篇缺乏职业精神的报道——评柴会群《谁成就了肖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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