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人文主义谈话录 -- 万年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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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John Boswell:犹太人、同性恋与骑自行车的人

今天的主讲题目叫做《犹太人、同性恋与自行车骑手》。这个题目源自凯瑟琳.安.波特的小说《愚人船》。小说的主角不得不与一名纳粹同情者同船共渡,后者不住嘴地将犹太人称作世间一切问题的根源。都是因为他们欧洲才陷入困境,都是因为他们社会体系才会崩溃,都是因为他们一切有名无名的邪恶才会降临到这个世界上。最后主人公实在听烦了,于是有一次在纳粹同情者抱怨“都怪犹太人”的时候他插了一句,“没错,都怪犹太人和骑自行车的人。”纳粹同情者愣了,“骑自行车的人?这和骑自行车的人有什么关系?”主人公答道:“这和犹太人又有什么关系呢?”

今晚我想谈一下为什么犹太人、同性恋或者任何社会群体会遭到指责,为什么社会规定某一套行为可以接受而另一套行为则不行。首先我想举一个分类学方面的例子。据说中国古代某部百科全书将动物分成十四大类,分别是:一,属于皇帝的;二,遍涂香膏的(笑声);三,驯服的;四;乳猪类的;五,海妖类的;六,炫目的;七,野狗类的;八,包括在这套分类法当中的;九,发疯的;十,无数的;十一,用极其精致的驼毛笔画出来的(笑声);十二,其它类的;十三,刚刚打碎花瓶的;以及我个人最喜欢的十四,远看像苍蝇的(笑声)。等到本次演讲的末尾,大家就知道这段引文的意义何在了。

我尤其想要细谈的是影响某个社会为公共场合与私人生活设立可接受行为标准的各种因素,这些标准如何得到确立,以及这些标准与社会福祉以及社会成员——这是两回事——之间的关系。我这里着重关注两个少数群体,分别是犹太人与同性恋。为了讨论公共与私人标准,我将这个话题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古代世界,即希腊-罗马的地中海世界,时间大概是公元前400年到公元400年之间;第二部分是天主教欧洲世界,时间大约是公元400年到公元1800年左右;第三部分是工业化西方世界,时间大约是1800年到现在。

在古代世界有两条得到广泛接受的标准(当然我不是说从它们从统计学角度得到了每一个人的接受)。个人层面的美德标准被称为arête,这个词勉强可以翻译成为“卓越”或者“美德”。公共层面的良好行为标准即成为一个好公民,也就是公民身份。美德是个人标准,不过某些美德比其他更加值得钦慕,一般由哲学家来确定哪些美德更高等。公民身份与私人行为无关,而是公共问题,基本上取决于怎样有益于城邦或者国家。良好公民身份的组成要素一般由立法决定,尽管要通过教育与哲学告知社会成员。立法的权力掌握在立法机关手里,即罗马元老院,具体决策则取决于元老院成员的智慧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一原则在罗马形成了一句口号:“maior et sanior pars”。“maior et sanior pars”决定了在罗马共和国成为一名好公民都要做些什么。“maior et sanior pars”是一句很有趣的双关语,因为这句话可以意味着“较为年长且更有智慧的人们”,又能表示“人数较多且更有智慧的人们”。罗马人在这里表现出了狡黠且务实的模棱两可态度。人数较多的一方凭借人数优更容易将自己的想法施加于少数派,而少数派想要反其道而行则不那么容易。但是“maior et sanior pars”还有另一层隐含意思:较为年长或者人数较多的人们也积累了更多的智慧。古代社会一般认为arête与公民身份是并行共存的,但是arête可能显现在非公民、女性、敌人甚至等而下之的蛮族身上。arête的个体性意味着其与绝对真理全然无关,而公民身份则与任何继承而来的特质无关,而是取决于有意识的个人选择。一旦成为良好公民的前提条件确定下来,是否尽力满足这些条件就成了个人的选择。例如维吉尔就曾经歌颂过卢基乌斯.尤尼乌斯.布鲁图斯以叛国罪处决亲生儿子的行为。诗人在这里忽略了自然的父子传承,认为布鲁图斯弑子的行为表明他是一位好公民。维吉尔专门为这件事留下了传诵千古的名句:“Vincet amor patriae”——“对于祖国之爱必然战胜一切。”

在第二阶段,也就是天主教欧洲,罗马人的现实主义务实做法转化成了基督教当中特别新颖且引人入胜的理念,尤其是在公共领域。立法机构通过年长者或者多数人的集体智慧来决定良好行为标准的“maior et sanior pars”做法转化成了基督教教会“集体化真理”的理念。这种做法不仅用来务实且有效地运作国家,还成了揭示神圣真理的手段。例如当基督徒在圣父圣子的本质究竟是相同还是相似的问题上僵持不下的时候——你们可能觉得为了如此飘渺的题目而大费周章是在令人费解,但是当时就是这样——生活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基督教教会举行了尼西亚会议。而他们解决问题的具体手段则是投票。考虑到这次会议是由罗马皇帝召开的,他们会这么做也不奇怪。投票开始十分钟之前,如果你是相似派,那么你只不过是少数派。投票结束十分钟之后,如果你还是相似派,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如果考虑到这次会议的重大成果,这种做法可能并不像看上去那样傻。但是归根结底,这种做法的核心思想在于真理可以通过开会投票来决定。全体与会人员可以称作kata holon,意为“根据全体意见”。我要强调的是,尽管这种做法看上去很可笑,但并不一定就不正确。一件事情完全可以既可笑又正确。不过我确实认为这样做有些可笑(笑声)。一旦会议全体做出了决定,而且你也认同kata holon做出的决定,你就成为了公教会信徒或者说天主教徒,因为你承认会议在真理问题上的权威。天主教徒就是通过全体投票这种有趣的方式认同真理的人。

这样一来,在天主教欧洲就出现了一套衡量某人在公共语境下是否表现良好的主要标准。这就是所谓的正统。正统即具有与全体会议所揭示的真理相一致的观念。拥有正统观念成为了天主教欧洲公共领域好公民的标志。各种会议一直在不停地通过投票来界定正确观念。尼西亚会议确定的基督与上帝本质相同,但是没有进行进一步阐述。于是就有一群名为聂斯托里派的人们认为既然基督既有人性又有神性,那么他必然有两种本质或者两种位格。于是在431年的以弗所会议又进行了一次全体表决,谴责了聂斯托里派的立场,认为基督只有一个位格。接下来一性论者又认为基督只有一种本质,于是教会只得再次召开会议并且投票决定基督虽然只有一个位格但同时却有两种本质(笑声)。这种做法虽然看上去好笑,但却有着十分阴险的侧面:那些不认同全体会议意见的人们往往会在不久之后遭到国家的排斥,失去权利乃至生命。当时的人们并不是充满偏见的执拗之辈,他们只是真心实意地相信全体会议可以确定真理的是非。反对真理就等于反对上帝,因此非常危险。

作为全体会议真理在个人层面上的对应物,古代的美德转化成为了道德。当然我们可以说任何社会都存在道德,但是西方社会的道德以及我们的道德观念确实因为受到天主教影响而具有不同其他的细微特征。道德(moral)一词衍生自拉丁语“mores”。Mores与道德完全不是一回事,大概位于“礼节”与“正义”之间。我能想到的最贴切的英语表达方式是英国人的说法:“不能这么做。”(It isn’t done)(笑声)。“我们不给孩子们起名狗剩子,因为不能这么做。”(笑声)但是你也可以说“我们不能猥亵儿童,因为不能这么做。” “不能这么做”既可以修饰鸡毛蒜皮又可以修饰大是大非。但是这种说法以英国人特有的含蓄回避了一个问题:不能这么做的权威依据是什么呢?“不能这么做”意味着“这不是我们的习俗”,不是你有意归属的那群人的习俗。这就是罗马人所谓的mores。由此衍生出的说法还有mores maiorum,年长者或者多数人的习俗。

但是随着哲学真理可以通过会议投票来决定的理念在天主教欧洲越来越深入人心,人们逐渐觉得多数人的习俗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神意,换句话说就是kata holon的行为。基督徒当中最常见的做法成为了道德。最常见的行为成为了善行。决定基督本质的会议也开始越发频繁地将基督徒群体的最通常做法树立为规范(kanones)。规范与道德的显著特点在于这两者是逐步累积的,而且是不可逆的。一旦某种行为被树立为全体同意的规范,就再也不能从记录当中遭到抹除了。三世纪教会会议的决定在十世纪法国与十九二十世纪美国都同样适用。这时的美德(virtue)虽然还是形容道德表现的词语,远远超出了习俗与礼节的范畴,甚至与符合教会会议确定的绝对真理不无契合,但是这个词与arête所代表的“卓越”含义却未必相关。美德就是服从与遵从。圣奥古斯丁曾经说过,要想具有美德,就不能违逆律法、自然或者习俗。如此消极的循规蹈矩实在令人瞠目,德行不需要满足更高层的要求或者体现更高层的善,只要不违背律法、自然或者习俗就行了。对于基督徒来说,道德就是经由全体同意的实践。

到了第三阶段的现代世界,所有这些区分可接受与不可接受行为的概念都遭到了诸如“健康”、“恰当”、“常规”或者“正常”等术语的取代。这里要特别注意“正常”这个词,因为这个词的含义很像kata holon,指的是多数人的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比起天主教的道德观更加始终如一。比方说大多数人都撒谎,这并不能使得撒谎成为道德行为,但确实能使其成为正常行为(笑声)。正常与否一般是由观察决定的,或者说人们一般认为是由观察决定的——注意我这里说得不是“经验性”观察。一般来说,正常的标准是由学者、科学家与医学界人士确定的。在现代世界里,在效力上相当于天主教教会会议全体意见的标准是十名医生当中九个人达成的一致意见(笑声),后者在现代世界的力量就像前者在古时候一样大。心理学界定了心理正常的标准,而医学则界定了肉体正常的标准。古罗马的公民身份与天主教欧洲的正统理念在现代社会并没有严格的替代品。在公共领域当中最接近私人领域“正常”标准的对应物就是“忠诚”。最接近公民身份的现代行为就是忠于国家、忠于政府或者忠于体系,无论是资本主义体系、共产主义体系或者天主教体系。在现代世界,如果你是正常的,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认为你也是忠诚的。但是假如你不正常,那就不得不主动证明自己的忠诚。

我大略地从古代到现代梳理了一遍,现在我要回头看看我自己设立的分歧,看看上述的三套社会体系对于生活其中的活生生个人有什么影响。下面我要描述一个少数群体的经历,这个群体可能是犹太人,也可能是同性恋,你们需要根据我的描述来进行判断。进行判断的尝试本身就能揭示很多问题。

——在古代世界,这个群体发展得十分繁盛。许多社会成员以及作家们都认为他们不同寻常,而其他人则并不认为他们有什么特殊之处。这个群体内部的意见也有分歧。一部分人自认为是一个特殊群体,另一部分人则不这么认为。群体成员从未遭受过司法歧视,就算当真官司缠身也是因为他们的特定行为而不是因为他们被别人当成了特定群体。群体成员当中多有社会地位显赫之辈,全体社会都认为他们既可以具有arête又可以拥有公民身份。其他社会成员与他们之间的唯一问题在于这个群体过于排外,外人根本无法加入。

——在信奉kata holon真理与道德标准体系的天主教欧洲,这个群体确实遇到了一些问题。一开始先是有几位作家——尤其是狂热派作家——向他们发难。这些作家认为这个群体的与众不同本身就是针对基督教公认真理的反对与排斥。有些态度特别激烈的作家甚至呼吁基督徒不要与这些人打交道,一方面因为这些人的神学地位低下且道德恶劣,另一方面更是因为这些人与其他人的本质不同。还有人进一步声称这个群体“遭到了邪灵附身,败坏与放荡致使他们堕落到了猪狗的层次。他们一心只想满足欲望,他们是暴戾的杀人凶手。”(有趣的是,仅凭这段评论我们很难断定这里究竟说的哪个群体,因为看上去这段评论与两者的各自特性都拉不上关系)。查士丁尼和狄奥多拉沿袭了一系列此前的罗马法律,限制这个群体担任公职的自由。还有些文学作品声称这个群体威胁到了儿童的健康成长。

——但是总体而言这个群体在基督教时代当中直到1100年左右都过得还算不错。社会主流观点认为这个群体具有自己的真理与美德。而且尽管他们与众不同,却依然可以符合道德标准。这些人在十到十二世纪的欧洲社会各个阶层当中都不容忽视,他们在宗教与智识发展方面颇有影响力,对于学术与文学的复兴以及亚里斯多德科学体系的重新引入发挥了重大作用,中世纪的人们也因此将这个时期称作十二世纪文艺复兴。群体当中的许多成员都颇受时人仰慕,尽管人们都很清楚他们的与众不同。

——大家应当注意到我这里描述的社会现象并不是一刀切式的。事实上任何人类行为都不能通过一刀切的方式进行描述,尤其是在古代社会。古代欧洲社会结构的变化往往要历时良久才会完成,而不像今天的迪斯科风潮一样可以在一夜之间席卷全美(笑声)。而且许多社会体系都是彼此重叠的。在天主教欧洲,遵从国家的旧理念就与正统信仰的新理念在真理与美德的问题上重叠在了一起。发生这种混同的原因很多,其一自然是因为天主教教会在欧洲大部分取代了罗马帝国政府的职能,其二则是因为许多社会当中的人们都喜欢保持旧有的意识形态并将其与新意识形态相混合,中下层阶级的社会成员尤其如此。正如你们当中的很多人早就知道的那样,基督教当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只是老式宗教与社会结构的改头换面而已,例如许多维纳斯与丘比特的雕像都被基督徒直接改名,当成了圣母与圣子雕塑。

——到了十三世纪,在宗教问题上的不服从态度与不服从国家的行径发生了混淆。许多人都认为不好的天主教徒也就等同于不好的公民,拒绝接受国家的官方宗教就等于否认国家。总体而言,社会上层阶级对于这股思潮持否定态度,认为在宗教问题上未必完全正确的人也可以成为好公民并拥有自己的美德,但是下层阶级却越来越将道德与正统宗教等同了起来。而这个群体则在十三世纪开始遭遇到了真正的麻烦。人们认为他们有意识且固执地游离于公共福祉之外,他们拒绝接受公认真理的行为就等于妨害公共利益。他们成了极其危险的人物,沾染了无法治愈的恶疾,法律禁止他们与正统天主教徒接触,并且还越发要求他们要么遵守正统行为规范,要么遭受流放或者死亡。仅仅在一百多年前他们还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深受尊重,但是从1250年到1550年之间几乎所有欧洲民法要么将他们当成罪犯,要么限制他们的自由,手段往往十分强烈。第一次拉特兰会议专门通过了谴责他们的教法,金口若望将他们与纵火犯、叛徒与杀人犯并列。道德劝诫文本将他们描述成为吃人的怪物,他们的不遵从行径尤其十恶不赦。文学文本认为他们是没有道德的畜类,对于基督教儿童造成了威胁。他们在社会主流眼中的形象遭到了极度扭曲,人们认为他们一眼看去就与遵从教规之人不一样。最终他们在欧洲彻底销声匿迹了几百年之久。

——我们今天当然很容易将十三世纪到十六世纪之间视为偏见横行的时期,但是这样说未免太抬举我们自己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对于心地善良的基督徒来说,想要决定基督教国家究竟要如何处理拒绝接受真理的人是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如何应对拒绝接受国家主流价值观的人呢?即便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这个问题也并不好回答。在古代世界这个问题并不难,因为当时国家就是唯一的价值评价体系,而私人活动则与公众无关。如果你是一位好公民,缴纳赋税,承担兵役,这就足够了。但是假如除了国家价值观之外还存在另一套更加绝对、有别于且高于公民责任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基督教价值观,我们又该怎么办呢?如果我们相信基督教价值的真实性,那又要如何看待拒绝接受这些价值的人呢?中世纪的人们对此并无明确答案,而且就算在今天我们的答案也没那么一清二楚。之所以我们今天对于这个问题并不像中世纪的人们那样感到如此头痛,是因为其中的宗教因素已经消失了。在十六世纪末,尽管个体基督徒依然相信自己掌握着真理,但是欧洲从整体而言已经失去了单一的宗教观。基督教宗教版图的极端多元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内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如何应对拒绝接受真理之人的问题。为了遵循你自己的唯一宗教真理,你就不得不听任你的邻居去遵循他的宗教真理。但是在道德领域情况则并非如此。尽管各路基督徒们在神学问题上争议颇多,但是他们在道德方面却很有共识。即便在今天依然有人认为,特定的私人行为不应当得到容忍,原因并不是因为这些行为危害了国家、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而是因为根据某一套特定的道德标准它们本质上就是恶的,而国家则有责任根据一套与公共利益全然无关的更高层次标准来惩恶扬善。

——那么这个群体在现代西方社会过得怎么样呢?一言以蔽之:大起大落。有时他们能得到完全的接受,有时又会遭到残酷的镇压。即便是在同一个社会当中也存在着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的大量不同观点。这个群体的社会地位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就可能上下颠倒过来,两个欧洲国家完全可能在同一时期采取完全相反的宽容或打压政策。自二十世纪以来,他们的染病者意象在基督徒当中逐渐不时兴了,取而代之的则是退化堕落的意象。他们被视为先天不足,与主流人群相比背负着遗传方面的缺陷。对这个群体敌意较重的地区认为他们在本性上与别人不同,一般的不宽容地区则仅仅认为他们有所不同而已。过去时代的刻板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流传到了今天,这个群体被人当作针对儿童福祉、特定种族或者国家的威胁,在某些方面心怀兽性或者不道德。在现代世界,好公民与正统宗教的概念被纳入了“正常”与“忠诚”的范畴。对于大多数现代人来说,“不正常”并不意味着就统计学角度而言偏差过大或者具有并非最为常见的特质,而是偏离理应遵守的常规。这种看法与天主教道德观不无契合。例如蓝色的眼睛或者特别高的智力并不会被称作“不正常”,尽管严格来说确实不正常。“不正常”这个词专门用来指代不应该的事物,而不是不常见的事物。如果你偏离了理应遵守的常规,在公众看来你就不是国家的一部分,而是成为了国家的敌人。不正常的人也必然不忠诚不正统。这种新瓶装旧酒的观点在社会上流行广泛,尽管上位者们很清楚这种观点有多么无稽。有时候上层阶级会主动出手为“不正常”设置定义,心理学家与医生会决定“不正常”这个词要用在谁的头上。但是公众依然会对于正常在政治与道德方面的重要性形成自己的看法。他们可能会接受将这个群体划定为正常人的科学标准,但是却未必一定就会因此而容忍他们。最有趣且在我看来最令人不安的问题在于,这个群体当中的很多人也很乐意自认不正常,就好比古时候他们也会自认自己不具备会议投票认可的真理与美德一样。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猜到我描述的究竟是哪个群体。实际上我从始至终都在同时描述两个群体。这两个群体的遭遇如此相似,实在令人着迷。金口若望对于两个群体的痛斥言语一字不差,查士丁尼法典干脆把两个群体放在了同一个句子当中。“纵火犯、杀人犯、叛徒、犹太人与鸡奸者”成为了十三世纪法典当中不道德或者不可接受人群的典型。反对这两个群体的道德论点也是一样的:他们不接受真理,无论是神学方面的真理还是道德方面的真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两个群体之所以遭到打压都是因为他们与别人不一样。你可能会以为将病患意象套在犹太人头上不太容易,但其实并非如此。直到十六世纪,西班牙史学家所罗门.伊本.维加还在自己的文章当中将犹太教称作“无法治愈的恶疾”。十一世纪以来很多人都认为同性恋是疾病的一种,大阿尔伯特还特意指出这种疾病在富人当中发病率尤其高(笑声)。

我曾经想过要在我的书里花大篇幅详尽地比较一下犹太人与同性恋在西方社会当中的地位相同之处,出于种种原因,最后我决定放弃这种做法。但是我依然认为这样做可以十分有效地讨论多数与少数群体关系方面的许多问题。现在如果我们稍微回顾一下上述三个历史阶段,换一个角度,转而考察两者地位的不同之处,就会发现这样做也很有助于我们理解历史。我们可以将“不同”分为三大类,借此考察社会标准对于少数群体处境的影响。第一类是“有区别但平等”,这一类人依然被视为身处正常人范畴之内。在我们的社会当中,此类不同包括高智商,金发碧眼以及左撇子等等。在美国,“有区别但平等”的典型范例就是你的新教派系出身。长老会信徒可能会认为卫理宗信徒死后注定要下地狱,但是他们绝对不会主张卫理宗信徒不能接受公立学校教育或者没有资格参加政治选举。不同在个人层面上很重要,但是在公共领域则是平等起到决定作用。第二类不同是“地位较低的圈内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分类。“地位较低的圈内人”依然位于正常人的范畴之内,但是由于他们与多数人或者社会上的对照因素有所不同,就被贬低到了次一等的地位上。我很遗憾地说,世界上最典型的“地位较低的圈内人”就是女性。没有人认为身为女性是道德上的谬误,女性对于人类繁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因为她们是女性,所以就被推向了较低的地位。少数族裔也是“地位较低的圈内人”,这方面的典型则是印度种姓社会当中的不洁者。成为不洁者完全是命数使然,没有人认为不洁者应当被排除到社会之外,但是就因为他们是不洁者,所以就被剥夺了绝大部分我们所珍视的社会福祉。第三类不同是“圈外人”。“圈外人”完全得不到宽容,是刑罚与流放的对象。或者他们位于社会边缘,随时可能遭受暴力打击。他们全无社会地位可言,社会随时有可能跟他们翻脸,惩罚他们,流放他们,或者极其暴力地将他们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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