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一切历史都是现代史--读秦始皇评价有感 -- 泉畔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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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不但中国古代如此,西方也如此:外法内儒

外法是指表面讲法治,讲条条框框。内儒是指讲情理,讲仁爱教化。比如在加拿大很多中国移民因为无意中乱停车、超速、闯红灯、见停牌不停而被警察依法开罚单,又是扣分又是罚款,这时你和警察讲委屈,讲理由是没用的,托人找关系铲单子更没用,但你要是乖乖地服判交罚款也是太极端了,除非你认为自己一点理都不沾,一点委屈都没有。正确对待的方式是去法庭抗辩或申诉委屈,而法官是会认真倾听你和警察双方的意见的。一般来讲,只要你有说得出口的理由或委屈,其结果至少是扣分与罚款减半。人家法庭的核心理念也是既讲法治,也讲人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同样,在土地规划方面,加拿大有很多复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同时也有特事特批的诉讼抗辩程序,可以在某些委员会的评审和议下突破这些条条框框,搞特事特批,这很普遍。因为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它制订的那天起就已经开始过时了。

往大范围说,英联邦各国以及美国的法治形式都是判例法制度(COMMON LAW)这不是像很多人翻译的普通法、共同法的意思,本人理解是‘基于COMMON SENSE而成的法’的意思,就是根据普遍常识、大众理念或基本常识而成的法的意思。其具体操作就是首先有一些法律和法规的基本原则,然后法官根据这些基本原则对某项民事或刑事案件进行判决,并根据原则进行具体解释,以后类似的案件就都往往以此为依据,照葫芦画瓢了。而如果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认为判决不公,就可以逐级上诉,讲出抗辩的理由,然后上一级法庭的法官可以推翻下一级的判决,重新解释,就又有了新的判例;有人不服就再往上上诉。所以猛一看某一漫长诉讼的几级不同判决,往往印象不太好,感觉仿佛是‘人嘴两张皮、全凭法官说’,说你有罪就有罪,说你没罪就没罪,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今天张三说你有死罪,明天李四说你没死罪,后天朱五又说你虽然没死罪,但活罪难逃,很搞笑。但如果深入了解,就不难发现,从总体脉络上,这个法律体系也是在努力寻找一个法治与人情、仁爱教化的平衡之点。好的法官可以利用这个系统完成法治与教化的双重功能,但不好的法官会与律师勾结恃强凌弱、恃富欺贫,总是,人治特色也很明显。

说到最简单的道理,法律是讲‘恨’的,而人情是讲‘爱’的,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国家都不能长治久安。中西方所不同的是,中国的仁爱教化在历史上是由儒家来诠释的,所以用儒家思想为标签,而西方的仁爱教化,基督教是最大的诠释系统,所谓‘神爱世人’‘统治者要替上帝牧羊治民’等等。现在的西方法庭虽然不再提宗教了,但我感觉其仁爱教化的宗旨是这么留传下来的。

而现在中国一提西方就是法治社会云云,这其实是一种很大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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