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投票【调查】视频还原成都别车事件。请阅读全文再投票 -- 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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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选,参与 673 / 138

    ①女司机打灯了,男车应该让她。
    20/4
    ①女司机虽然危驾,但没出车祸,没必要大惊小怪。
    3/1
    ①女司机虽然危驾,但是出口马上就要错过了,可以理解。
    7/0
    ①女司机这样开车太危险,应该受罚,扣3点罚款几百。
    30/7
    ①女司机这样开车太危险,应该受罚,吊销驾照1个月以上,罚款3千以上。
    119/31
    ②⑴如果我是那男,不生气。
    7/3
    ②⑴如果我是那男,上火,忍了,以后也不作为。
    91/16
    ②⑴如果我是那男,上火,忍了,回头曝光,或找律师告。
    20/6
    ②⑴如果我是那男,上火,当时就表达愤怒(竖中指,也别一下,等等)
    18/3
    ②⑴如果我是那女,被男车别回,是我错在先,实在抱歉。
    67/13
    ②⑴如果我是那女,被男车别回,好吧,一人一次,扯平。
    42/4
    ②⑴如果我是那女,被男车别回,会大怒,你竟敢别我。
    0/1
    ②⑵之后,女再别男,是男的别在先,女的没错。
    0/0
    ②⑵之后,女再别男,两人都有错,各打五十板。
    47/7
    ②⑵之后,女再别男,之前男别女是表达不满,这次女别男太恶劣。
    60/9
    ③如果我是那男,我不生气,我会好好和她讲道理。
    3/0
    ③如果我是那男,我会极其愤怒,但是我还要讲道理。
    25/6
    ③如果我是那男,我会极其愤怒,我会怒骂,但不动手。
    84/17
    ③如果我是那男,我会极其愤怒,会发生什么,无法预见。
    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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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您的谬误在于诡辩时将相关性当作因果性来进行推论

某种车与其所有者的名声,两只之间只有相关性,没有因果性,所以最多作为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之前是不能用车型去推断所有者的人格。

相反,我只是指出这种冒用因果性的谬误,恶名之车和爱面子之人本身存在矛盾,没有直接证据的参与,这样的间接证据根本不能形成证据链,所以您的这部分论点不成立。

立论和驳论的方法本来就不同,所以同样的证据,您用作立论不充分,并不代表我用来驳论也不充分。当然,您无法看清这其中的逻辑也是正常,毕竟您当年参加义务教育的教学大纲可能不是教委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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