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最近看到的笑话之六 -- 钛豌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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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是知乎上的答复

作者不是我,叫 逻格斯

第一次更新:

这是温州的案子,专门请教了温州市检察院的朋友,她表示这个案子由于有媒体报道,具体承办的检察官还在研究发布的尺度,因此暂时不接受采访。在我再三要求之下,我朋友以她个人的名义就一些问题发表了看法,发表了一些看法。

问:本案判决是否过重?

答:犯罪嫌疑人手段比较残忍,判决无期是比较恰当的。

问:本案有哪些疑点?

答:疑点主要集中在张某是否是强奸这一点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妻子和被害人是工友,三人长期居住在一个房间,当时怀疑可能是通奸,但是时间过去很久了,夫妻俩供述都很一致了

问:对本案的新闻报道你有什么看法?

答:我觉得现在这些律师记者什么的,完全就是为了抢噱头,根本不管案件事实怎样。抓到一个点就在那里乱炒作。

问:但是媒体不是应该有舆论监督权吗?

答:我只是觉得,案子的判罚太容易受到舆论影响了,舆论又是被某个记者的几句话引导的,这样很不好。

问:那你们会因为舆论压力而改变起诉书吗。

答:一般我们这个阶段(指审查起诉阶段)记者不怎么会报道,开庭时才会有,压力主要在法院。有时候开完庭会觉得新闻报道莫名其妙,因为记者主要听被告人供述,其他东西听着听着就走神,没有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有时候甚至是断章取义。尤其是一些(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就更不利了,什么刑讯逼供就出来了。

以上。

~~~~~~~~~~~~求不骂,但从新闻报道本身来看,判无期也在合理范围内。

正当防卫是个好东西,可以让行为人免于处罚,比古代什么免死金牌,金书铁券要厉害多了,但正如大招不轻易用一样,正当防卫也有严格的限制,这一限制和正当防卫的起源有关。

在大航海时代,荷兰的水手遍布全球,水手有钱有闲但居无定所又没有女人,每到一个地方铁定是去泡吧玩屌,喝高了就打架,然后被人扭送官府。一开始法官还把这个当犯罪处理,是啊,你打伤人了嘛。后来发现这样不行,水手被关了,不能工作,没有收入,水手不满意,船长也不满意,周围群众表示这是自愿打的呀,总之社会效果不好。后来法官干脆规定这种事情一律无罪,只要你们在酒馆里面打,遵守江湖规矩,打得适可而止别闹出人命就行,后来就成了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必须集齐四个条件,召唤正当防卫;

1.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这就是在扯淡,组织犯罪当然是大大滴好人!

2.时间条件,犯罪必比如小偷今天把你钱包偷了,明天你在路上看到把他打了一顿,这就不对。

3.对象条件,只能是针对行为人本人,比如人家绑架你孩子,你也绑架他孩子,这不叫正当防卫,人家要烧你的小汽车,你也砸人家的祖传古董,这也不对,这些顶多算紧急避险。

4.程度条件,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比如人家偷你钱包,你打得人家性生活不能自理,这也过了。

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可以召唤神龙,额不,是正当防卫,很不幸,在本案当中,虽然由于是对强奸的防卫,所以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但本案的时间条件不满足,属于事后防卫。

~~~~~~~~~~~~~

新闻原文:

  当田某回到宿舍三楼门口时,听到宿舍里妻子大声喊叫着“不要、不要”。他急忙从一旁的窗户爬了进去,发现张某正压在妻子身上,妻子拼命挣扎。张某看到田某进来后,就从床上下来。

判决书原文:

2006年3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田仁信回到宿舍三楼房间时,发现张某乙正从其妻子罗某身上下来并提裤子,遂与张某乙发生争吵、扭打,被告人田仁信持菜刀砍中张某乙头部、颈部、上肢等部位,致张某乙当场死亡。

~~~~~~~~~

总之,田某是事后防卫,如果田某一进来,杀他个错手不及,扔个远程技能,再接套组合拳打,就是当场打死,也是白打,不用负任何责任。

算是对一些知友的回复:

如果仅仅看新闻报道,对于犯罪是否终止的确存在争议,但如果看判决书,这又是吵架,又是推搡,最后恼羞成怒才砍人,则不存在争议。

编辑于 2015-06-16

通宝推:每周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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