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人艰不拆讲笑话 -- 骨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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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1823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Johnson v. M'Intosh 一案的判决中宣布:印第安人,一律不得拥有土地。

最高法院对土地的“产权”与“占有”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印第安人虽然表面上“自古以来”占有了土地,却始终不具备真正的“产权”。

为什么呢?

判决书原文写到:“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印第安部落是残暴的野蛮人,他们对土地的占有是(对这个国家)的战争,剥夺他们对自己土地的占有,就是让这个国家脱离荒蛮状态。”

“...the tribes of Indians inhabiting this country were fierce savages, whose occupation was war...To leave them in possession of their country, was to leave the country a wilderness”

那么,既然这个土地不是印第安人的,又该是谁的呢?

最高法院有理有据地回答道:当然是我们的!我们的!

为什么呢?

因为法律上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发现”(discovery)。一片处女地,你发现了,就归你的,看上去很公平。

我们的祖先乘着五月花号而来,开疆辟壤,这就是我们的昭昭天命。

但难道不是印第安人先发现的这片土地吗?

最高法院有理有据地解释道,并没有什么卵用,因为这个通过“发现”来获得所有权的权利,传统上只属于基督教徒。

信基督的英国人发现了这些土地,所有权就属于英国人;美国通过独立战争从英国人手里得到了这些土地,所有权就归美国人。

于是,就有了这样的悲剧: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本案过后的十年间,各州纷纷驱逐居住在自己土地上的印第安人,将他们驱赶到当时满是毒蛇猛兽杳无人烟的偏远地区,

他们走过的路,被称为“眼泪之路”,Trail of Tears, 或者“死亡之行”,Death March.

其中,被强制迁徙的一万六千名切罗基(Cherokee)部落印第安人中,有大约 4000 人死于路途中,

这在当时,可是“依法办事”。

骨头评:

西方世界表现出来的所谓“文明”于“普世”,大抵类似于一只猫,在饱啖小动物的血肉之后,心满意足地整理胡须与皮毛时表现出来的“高雅”。

不要以为这是200年前的旧事,与现在无关。

讲一个笑话:

小布什在电视上说,我要杀死十万个伊拉克人还有一个修自行车的。

主持人大惊失色,问,你干嘛要杀死一个修自行车的?

通宝推:脑袋,海峰,独立寒秋HK,蓝鸟,strain2,hwd99,fee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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