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国内发生的“三连击”的事件。 -- 俺老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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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石先生所讲的这些,是我国宪法序言里的内容。但是,按我国司法惯例,宪法不进入诉讼。
挑战党国的,有这条等着: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对主席个人的诋毁,大概只能适用于诽谤罪。按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不过其中有几个技术问题,首先是“告诉的才处理”,即需要被害人自诉,显然主席已经不可能自诉了;其次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个客观来说恐怕很难如此界定;最后据我所知,我国诽谤罪客体是否包括死者名誉,似乎还没有确切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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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思想工作本来就难做 4 胡一刀 字852 2017-01-11 01:00:34
🙂早该如此了。 14 阴霾信仰 字305 2017-01-10 21:38:57
🙂如果违法,就应该起诉。而且应该公诉而非个人起诉 4 空中吴钩 字416 2017-01-10 21:59:37
🙂宪法。
🙂当看到邱少云烈士满头白发的弟弟 13 泽之 字183 2017-01-13 02:29:05
🙂我国法律对烈士名誉还真没有什么程序来保护,比如邱少云案 13 阴霾信仰 字292 2017-01-11 20:22:17
🙂这种事在中国应该走行政,甚至走党纪。比走法律顺手多了 豪哥的江湖 字217 2017-01-11 20:53:26
🙂加多宝这事和万润南根本是两码事。。。 9 阴霾信仰 字640 2017-01-13 01: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