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昆山骑车男反杀黑社会案尘埃落定——属于正当防卫 -- 大胖子
虽然我自己也是半瓶水,但这么一个直截了当的正当防卫,还有那么多所谓律师在那里说是防卫过当转化为故意伤害。。。。。8月30日连德国法律人都看不下去了。
德国刑法专家:若骑车男身上有枪 可以向宝马男开枪_网易新闻 http://news.163.com/18/0831/09/DQHEO46I0001875P.html
德媒于8月30日刊文称,因中国《刑法》在制定过程中很大幅度的参考了以日本、德国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德国《刑法》在第二章第四节第32-35条中明确规范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并就此采访了德国柏林布泽·赫茨·格隆斯特(Buse·Herz·Grunst)律师事务所的刑法案件专家格隆斯特(Benjamin Grunst)。他指出,若按照德国刑法定义,杀人者于某某的行为明确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格隆斯特还表示,根据德国法律,于某某当时若身上有枪,可以向宝马车主开枪。
正当防卫的范畴
报道称,格隆斯特分析说,评估杀人者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刑法第32条看宝马车车主是否采取了对他人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伤害的进攻性行动。
根据案发现场的视频,宝马司机回车取刀后直接向于某某奔去的这一行为完全可以被看作是攻击性行为,于某某在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可以被归为正当防卫范畴。
格隆斯特特别分析指出,当然正当防卫也不能过度。德国刑法对此也有规定。一般来说,受攻击者应该用最有效的办法避免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
而在昆山市砍人的视频里,可以清楚的看到他一个人需要面对三四个人所带来的潜在威胁。于某某夺过宝马司机手中的刀之后虽然将其刺倒在地。但当时他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已经结束了攻击性行为。最关键的是,宝马司机选择了返回停车处的方向。
格隆斯特指出, 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推断宝马司机要返回车上拿出其他的武器,而这种武器有可能是枪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继续追逐,将宝马司机砍倒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他有权力采取有效手段终结对方的进攻能力"。
针对于某某可能涉嫌正当防卫过度杀人的指责,格隆斯特无法认同。他指出,如果宝马司机当时被夺刀砍倒在地后,倒地不动,不做出任何可能再次发起攻击的动作。那于某某将其追砍致死就是防卫过度。但关键问题是宝马司机没有原地不动,而是跑回了他拿出凶器的地方。
除此以外,德国的宪法的第33条还对"防卫过度"做出了具体规定。指出:防卫人由于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专家格隆斯特就此分析称,于某某当时自己也身受刀伤。所以说,就算当时宝马司机当时不是跑回停车方向,于某某继续追赶砍打,仍然有理由推断他是在陷入慌乱、恐惧、惊吓时防卫过当,但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格隆斯特无法认同中国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于某某防卫过当的看法。他指出,发起肢体攻击的是宝马车主,回车拿刀的是宝马车主,拿刀后又直接向于某某发起攻势的还是宝马车主。因此格隆斯特认为:按照德国法律,于某某当时如果身上有枪,可以向宝马车主开枪。
综上所述,我不明白中国某些律师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到底来自何处,是法律的理性还是自己的想象,甚至是某种特别的固执?按照他们的思路,对正当防卫者的要求应该比对行凶者高出一百倍!
我还没有猜测这是故意的误导。
另外恭喜下龙哥终结者白衣大汉,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你不需要赔偿龙哥一分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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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舆论干扰司法 ” 1 莫问前程 字244 2018-09-01 08:51:05
🙂我不认为那是什么法律界 49 天堂 字240 2018-09-01 08:31:41
🙂好吧。问题法律商人就是法律界 1 审度 字96 2018-09-01 08:40:21
🙂不,应该是业务水平勉强达到及格线
🙂国外的刑法不能用在中国 goodgunner 字550 2018-09-01 09:11:58
🙂法盲还敢污蔑别人没有正经念过法律 5 程灵狐 字127 2018-09-02 02:21:53
🙂也不能说警方和稀泥,这应该是公检两方达成的共识 4 Cyrus 字88 2018-09-01 09:36:16
🙂法医是警察管的 goodgunner 字39 2018-09-01 19: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