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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捋一捋陕西千亿矿权案 -- 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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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倒签合同,最高法的认定

合同加盖公章的日期是2004年2月19日

最高院还查明,陕西省国土厅《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载明,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03年8月25日;西勘院提交的有关《合作勘查合同书》签订时间为2004年2月19日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接受庭审质证。

该案终审判决书显示,最高院认为,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双方是否倒签合同,只涉及合同成立生效的起始点,不涉及合同有效无效,与双方争议焦点并无关联。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最高院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因缔约时凯奇莱公司尚未设立而无效。而且,即使是按照西勘院的主张,在2014年2月19日,双方当事人才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也只能证明西勘院在凯奇莱公司依法成立后,通过补正合同缺陷的行为再一次与凯奇莱公司确认了合同的效力。

据上,最高院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

2017年12月16日,就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13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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