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张扣扣 -- 胡里糊涂
三个因素判七年
1、罪名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2、被害人有过错,这里有多名证人证言,包括张家的。过程大概是张母吐口水,引发矛盾,之后用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张母头部猛击一下,致死。
3、未成年人保护法。
根据这些陈述,应该判多少年比较合适呢?我觉得至少死刑应该够不上。
下边是王正军判决书相关内容,和法院不接受张家申诉的相关说明。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与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致使汪秀萍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王正军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正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当庭作了供认。庭审中,被告人王正军辩称:当时在现场,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钢筋扁铁打我,我出于阻止和义愤才还击了汪一棒。因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也很想重新作人,请求对我从轻处罚;对民事赔偿问题,我虽愿意赔偿,但确无赔偿能力。
经本院审查,认定被告人王正军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证据,除证人李丽萍、郭自忠、王富军、王自新、杨桂英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正军的供述外,案发时张福如及其女儿张丽波也在现场,公安机关案发后及时对张福如及其女儿张丽波询问取证。张福如于1996年9月1日、10月18日证明:“案发时, 看见汪秀萍用扁铁在王正军头上打了一下,后王正军迎面用棒朝汪秀萍头上打了一下,致汪倒地后于当晚22时许死亡。” 张福如女儿张丽波于1996年9月1日证明:“她回家拿来了一根扁铁和一根扁担,将扁铁交给她妈,将扁担交给她爸, 她妈用扁铁打在王正军头上,王头上流着血在路边的柴堆里捡了一根木棒,迎面朝她妈的头上打了一棒,她妈当场就倒在地上。”被告人王正军亦供述汪秀萍持扁铁击打其头面部后,其持木棒击打汪秀萍头部一下,致汪秀萍倒地。证人李丽萍、郭自忠、王富军、王自新、杨桂英均证明伤害致死汪秀萍系王正军一人所为。故现有证据能排除王正军、王富军共同殴打被害人以及王正军替王富军顶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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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如何判 1 从来 字1148 2019-01-13 19:57:33
🙂修改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4 删ID走人 字51 2019-01-13 20:22:25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从来 字112 2019-01-13 20:35:07
🙂王正军的判罚,法院的意见是这样的
🙂未成年犯罪可以不判死刑,监护人必须顶罪 删ID走人 字0 2019-01-12 09:42:07
🙂刑事责任还有顶罪的?? epimetheus 字0 2019-01-12 21:07:10
🙂未成年人不能负刑事责任,监护人当然要顶罪 1 删ID走人 字123 2019-01-12 21:12:53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