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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企业性质、雇工、乡镇企业转变 -- 蛋疼的蛋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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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企业性质、雇工、乡镇企业转变

我重写了[URL=/topic/4386895]之前文章[\URL] 中的乡镇企业部分。

一切都在艰难进行中,我心有余而力不足,但只能赶鸭子上架。迫切需要您的批评建议或者参与。不妨提供任何意见。

目前已经完成的粗陋草稿(包括本专栏大部份文章)可在 http://www.doc88.com/p-0601727987769.html观看,PDF格式较为丰富清晰,推荐下载PDF来看。

雇工及企业性质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已经开始出现数量稀少的“红帽子”企业。进入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提高,“红帽子”企业越来越多。所谓“红帽子”,即私营、个体企业以国有或集体企业身份注册(“戴红帽子”),或者挂靠国有、集体企业(“挂红帽子”),并向政府交纳行政管理费,向国有、集体企业交纳一定资金。一些思想较活的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司也建立了专门提供挂靠服务的挂靠机构。虽然“红帽子”使私营企业减轻了相当政府审批、贷款、出口等方面的诸多限制,但仍未完全放开。“红帽子”企业中国营、集体成份同私营成份产权混杂、较难辨别。随着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得以确立,其社会地位也飞速提高,私营一方想要脱帽,国营、集体一方想要维持现状,因此在此后20余年“红帽子”脱帽的问题一直存在。

笔者认为需要注意“红帽子”起始于民间自发,并逐渐获得一些地方政府协助。如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反作用”一样。这仍然是一种从民间到地方再到国家的、自下而上的历史变迁。笔者之所以重点提及这一点,是希望读者注意国家不是万能的,也不具备绝对力量,真正具备绝对力量的是历史实践社会,它超越国家,更超越某个或某些领导人。

广东肇庆市人陈志雄1979年开始承包鱼塘,越做越大,承包自己所属生产队及其它生产队鱼塘,越做越大,部分鱼塘有他人入股。一时间雇佣固定工5人,零工1000工作日。1981年5月29日,人民日报二版头条位置发表了一篇题为“一场关于承包鱼塘的争论”的调查报告,并以“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为总标题,开辟专栏,进行了为时三个月的激烈讨论。

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通知》,文件中允许个体户雇工,但不能超过7人:“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为什么恰恰是7人?保守派和自由派博弈的结果,俗称“七上八下”,7人及以下是帮手,8人及8人以上为雇工(资本主义性质)。这一结论由经济学家林子力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小业主”概念作出,它的意义在于政治层面上减少负面影响的折衷,而非理论层面。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提出三不原则——“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能手超过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应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七上八下”的雇工问题虽未完全解决,但已有较多松动。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对农村雇工问题进一步放开,有合作经济因素的部分企业被认为“实行了一些有别于私人企业的制度”,因此不能看作私人雇工经营。笔者认为需要注意这时期的“红帽子”问题。(关于“红帽子”问题,笔者放在本节末尾详细说明。)

1984年7月1日,安徽省芜湖市人年广久与芜湖市新芜区劳动服务公司、清水工业公司联营成立“芜湖傻子瓜子公司”,年广久出任总经理。年广久也是想要借助“红帽子”降低或规避风险。年广久再次因雇佣问题引起党和政府内部争论,此时再次惊动中央。10月22日,邓小平在中顾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说“放两年再看……”。

1987年1月22日,中央五号文件《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发布。文件中提及注意保护农民独立从事家庭经营、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以及允许私营企业雇工超过七人限制。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中明确提及“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合作企业开始逐渐转变为产权清晰的有限责任公司。

乡镇企业

以下资料由笔者根据国家统计局编著的《中国乡镇企业统计资料》(1978–2002年)和《中国统计摘要–2018》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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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并同意报告提出的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的建议,提出发展多种经营,乡镇企业是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企业有利于以工补农,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减轻城市压力等,乡镇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指出,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发展采矿和其他开发性事业;鼓励技术转移和人才流动,城市的各类科学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停薪留职,应聘到农村工作。放活农村金融政策,提高资金的融通效益,农村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

中央对农村合作制的支持,加之自身资金匮乏、信贷渠道不畅、生产力落后、政策限制等原因,个体、家庭产业联合成立“股份合作”企业的势头迅速上升。但是它的合法性还存很多问题,利润上交多少也有变动。私有产权、私有经营权在乡镇企业成分中发展迅速,且成为一些地方经济支柱。

1988年4月,“私营经济”写入《宪法修正案》,但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前文已述,因1987-1988年国内经济过热、通货膨胀严重、基建规模盲目扩大,社会反响强烈,1988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加之之后的政治风波,姓“资”还是姓“社”乡镇企业在1989–1991年间的发展受到一些限制。笔者根据《乡镇企业资料》(1978–2002年)(可参考笔者简单整理的图表[tab:xiangzhen])发现,只从数量来说,乡镇企业中个体企业所受影响不大(其数量只在1989年相较1988年有所减低,1000多万个体企业只缩减1万余家);集体企业受到一些影响(1991年相较1988年数据下降10万余家);私营企业受影响最大最明显(1988年国家统计数据为120万多,1991年不足85万,下降35余家)。

1990年2月12日,农业部公布《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及附件《农民股份合作示范章程》,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发布, 这两个法规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虽然乡镇企业在1989–1991年受到一些政策限制,但乡镇企业总产值、出口值、占比GDP却是年年提升,私营企业“红帽子”保障,地方政府与私营企业达成发展经济的默契和共识可能是主因之一。从这点看,我们可能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市场体制不可阻挡。1992年的历史似是必然。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全国正式迈入市场经济体制,乡镇企业增长迅速。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合作企业开始逐渐转变为产权清晰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1985年前,并无私营和个体企业相关统计数据,以下只以国家统计局数字为准。仅1985年,新加入统计表的私营企业53万余家,个体企业1012万余家。从1985到1993年的9年时间里,乡镇企业就吸纳剩余劳动力9497万余人,平均一年过千万人;乡镇企业年增加产值占比GDP从18.7%增长至22.44%。1985年乡镇企业出口额占比全国出口总额15.21%,于1992年增长至25.51%。1993年因进一步改革开放大环境下对乡镇企业的政策支持放开,以及人民币大幅贬值下的实际汇率影响,使往日受压抑的乡镇企业瞬增诸多活力,1993年其出口额占比全国出口总额41.5%。

如同这时期的一系列政策,乡镇企业带有较强先锋、折衷、过渡性质。中国以乡镇企业为突破口,走向了市场经济。此后乡镇企业的发展也有波折,但笔者认已经可以将其划入一般企业改革中,因此不再将乡镇企业单独列出和赘述。

关键词(Tags): #市场经济#邓小平#中国#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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