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déjà vu ,李文亮事件与孙志刚事件的异与同 -- 须弥一芥
请法律界人士出来澄清一下。
我仔细研究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文,与李文亮相关条款如下: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派出所不经过调查取证,直接开训诫书应该是依据第九十三条,但是内容缺少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所要求的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另外根据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训诫书是警告的一种吗?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按照行为处罚应该适用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好像处罚轻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总而言之,稍微较点真,不像是合格的法律文书,说难听点是违法文书,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无法撤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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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李文亮不希的(东北话)辨白, 桥上 字863 2020-02-09 01:36:53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
🙂【原创】déjà vu 之警察篇 11 须弥一芥 字3254 2020-02-08 04:23:51
🙂【求助】训诫书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抛砖引玉,简而言之:自由民主是大势所趋 5 缘起性空 字178 2020-02-07 21: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