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新回回民族问题研究 (无图修正版) -- 山川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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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第十七章及附录

第十七章 文革后回族理论和政策回顾

从延安时代到1957年,民族理论基本拷贝苏联的模式,与苏联唯一的不同,就是解放以后将苏联的加盟共和国降级为自治区,但理论上依旧沿用延安时代的苏式理论。当然我们已经知道那个粗糙的理论只不过是把苏联理论翻译过来,然后囫囵吞枣消化一下,换上中文名词而已,真实目的只是为了统战而已。自然走苏联民族国家的道路,就要面临和苏联同样的问题——地方民族主义泛滥,顺理成章,自然也沿用了苏联斯大林初期激烈消灭所有民族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备注:斯大林后期的民族政策起了变化,推行彻底的俄罗斯化,这点我在后一个民族系列中再详细谈)。1957/1958年到打倒四人帮之前的这个时段内,中共正式与同盟军——各种地方民族主义和回族的伊斯兰主义彻底决裂。中共对伊斯兰回族的政策包含了五个层次,切割,抑制,改造,打击,废除。而废除这个层次显然占据了主导地位,当然中共不仅仅是想废除伊斯兰,而是想废除所有宗教和民族,实现全民共产族的宏伟目标。

显然利用10年-20年的时间废除宗教的想法太过激进。随着文革结束,共产理论的失败,中共开始反思自己的理论和政策,并开始进行所谓拨乱反正。而这个拨乱反正的时间点选在1957年也没什么大碍,因为1957年是反右的开始。但不加思考的一股脑彻底否定1957年以后的所有政策,却给回族这个人造民族引发的宗教问题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否定了中共后续政策中的所有层次:切割、抑制、改造、打击,废除。也就是重新回到了延安时代和伊斯兰结盟的状态当中去了。

但是,自一九五七年以后,我们在对宗教的工作中的“左”的错误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地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践踏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根本取消了党对宗教的工作,他们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有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物件”,在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物件”,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他们还把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视也宗教迷信,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众,破坏民族团结,他们在宗教问题上使用暴力,结果却使宗教活动在秘密和分散的状态下得到某些发展,少数反革分子和坏分子则利用这种条件,在宗教活动掩盖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

——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而更严重的是,此时的中共除了抱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解放生产力“这两点以外,对前路也是一头雾水。面对未知的世界,”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摸着石头过河”的理论就被发明出来。其实仔细想想就知道“摸着石头过河”就意味着前路未知,懵懂前进。而且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是将理论指导实践的前进方式变成了问题导向型发展模式,只要能挣钱,只要没出问题没出乱子没跌倒就没事情,可是如果这条路是通向一个断崖深渊呢?如果跌下去,那个时候还有爬起来的机会吗?即使真能爬出来,代价是什么呢?显然“摸着石头过河”的理论有其局限性。“摸着石头过河”这个理论落实到经济上乃至政治上,失败的代价可能社会还可以承受,因为由于矛盾积累时间短(至多一代人),虽然可能爆发剧烈,但由于群众基础不牢靠,所以还能加以修正。但涉及到民族和文明这种需要很长时间积累(可能要几代人的时间)才能爆发矛盾的问题,“摸着石头过河”带来的社会问题显然会严重和致命得多。文革后,不加思考的启用中共早期民族理论,这个有着天生漏洞和功利逻辑的理论,直接把中国的民族宗教问题引上了歧途,至今已经过去40年了。

1957年之前的延安回族理论和政策,本身存在巨大理论缺陷。其本质是以承诺建立政教合一的神权自治政府,来换取与教徒结盟的机会。这个理论自1940年被发明出来起,到1957年开始清算为止,经过近20年的发展,给今天的回族问题留了三个隐患,一个是在中国衍生出了一个以汉族为主的穆斯林族,同时为伊斯兰教团披上了民族的外衣,并将宗教仪轨和宗教生活定义为民俗。第二为伊斯兰文明嵌入中华文明制造了一个契机,客观上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穆斯林利用中共实现其大地大地代治者、最终鸠占鹊巢的野心。最后,今天看也是最致命的,在中共体制内培养了一帮暗藏伊斯兰特质的特殊成员。

文革结束后长期主持民宗工作的杨静仁去世后先见马克思后见真主

要讨论伊斯兰主义者在当今中国的发展主线,我们只需观察文革以后伊斯兰社会主义者们都摸起了哪些石头,造成了怎样的局面和后果,很多问题就会豁然开朗。

文革一结束,体制内的回族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针对回族的民族宗教政策制定了几个原则。首先他们在正式文件中多次重申“伊斯兰是回族的民族属性”,反复强化所谓“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并最终形成党的正式决定。其次重新启动延安时代的政策——支持伊斯兰,特殊党员可以参加宗教活动。反映在沙甸事件平反处理上,对于叛乱领导人不仅给与平反,甚至还将参加过叛乱的人员拉进党内,成为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沙甸原有的三个清真寺被重建或修复不说,还由政府出资修建了多个新清真寺,将整个沙甸彻底推向伊斯兰。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982年)

而与之相反的是对那些文革期间叛教,所谓跟着 “四人帮”走的回族无神论“败类”则予以无情的打击。当然对那些浪子回头的叛教者,这些回族高官则表示穆斯林要宽容,允许他们回归伊斯兰,回归回族。

王连芳对沙甸事件的回忆录:穆斯林要原谅犯错的穆斯林

从这些逻辑可以看出,虽然这些回族干部宣称党的目标还是要世俗化回族,培养无神论回族,但他们所做的一切却是反其道而行之,消灭不信伊斯兰的回族,将“伊斯兰是回族的民族属性”的原则确立起来并贯彻下去,为伊斯兰能够继续在执政党体制内生存发展创造条件。于是宗教改头换面成了民族,宗教习惯成了民族习惯,得以在体制内大行其道。

当然人为的政策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避免人走政息,“伊斯兰是回族的民族属性”这一准则必须法制化,成为这些体制内回族精英的首要任务。因此文革后,体制内的伊斯兰民族主义者立刻着手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虽然这是所有55个少数民族多方面努力的结果,不能单独算在伊斯兰特殊党员的头上,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系列法律,由于生活和宗教绑定,民族和宗教绑定而使伊斯兰获益最大,并最终衍生出来了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亵渎法,从而保证伊斯兰无论在执政党内还是在整个中国的渗透和发展不会受到致命冲击。

1979年的刑法对宗教信仰和所谓的少数民族习惯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82年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有了宪法的保驾护航,再加上回族官员的个人努力,带着民族面具的伊斯兰教开始渗透进各级法律和法规。

伊斯兰宗教要求变为所谓民族习惯开始渗透各种法律和法规

1983年起,在统战部部长杨静仁(回族)的关怀下,国家民委开始不断发文,要求所有媒体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问题。

国家民委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重视

至1998年,新刑法中将第一百四十七条拓展为现在我们见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亵渎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版)中也有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明明是打的是维护民族平等的大旗,怎么说它是中国特色的伊斯兰亵渎法?原因很简单,当伊斯兰等同于民族的时候,这些法律就完全可以摇身一变成为辱教罪。纯正伊斯兰亵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侮辱宗教感情;侮辱古兰经;侮辱穆罕穆德;侮辱任何先知的家庭成员。我们如果回忆一下,想想这些年在民宗领域涉回案件中,某些“坏分子“罪证,无外乎都是上面那几条,只不过把辱教两个字变为破坏民族团结罢了。如性风俗案件和河南武涉青年徐凯回民村口摆放猪头案件。

武涉法院判处因回汉恋情被回族女方家庭阻挠,遂在回民村口摆放猪头的汉族青年徐凯,有期徒刑2年

虽然有文章显示1998年这个亵渎法是只有初中学历的云南省全国人大代表沙甸清真寺马开贤阿訇建议添加的,但从民宗委的文件上看,说是”以马开贤阿訇的嘴说了民宗委的话“更合适。同时在中国的各种法律中,所谓民族风俗都成了关照的重点,显然这还和民宗委的努力分不开。

进入2000年以后,中国的学者开始掀起所谓 “民族习惯法“的研究热潮。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的权威而俗成(自然形成)或约定的,主要调整该少数民族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百度

而伊斯兰则趁乱加在其中,再次以民俗的面目将整个伊斯兰沙利亚教法直接塞进了中国的民法体系中,即所谓的清真寺调解室或者称为穆斯林法庭等,让所谓穆斯林调解员以沙里亚教法调解纠纷。2009年的河南开封朱仙镇穆斯林法庭是能查到的第一个伊斯兰人民调解法庭(备注:现已更名,但不换人,本质都是伊斯兰调解)。请注意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属于法律范畴,属于民法,其最后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中国,伊斯兰的沙利亚法不仅已经将触角伸入了刑法,伸入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而且也伸入了民法。他们满足了吗?显然没有,一大批所谓学者,尤其是以马列为专业的回族教授和学者,正在疯狂的研究和推行所谓西北习惯法,2017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入了辱教罪,虽然后因反对声音太大而没了下文,但始终没有给出一个最后的结论。

第一座伊斯兰人民调解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开封朱仙镇穆斯林法庭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甘肃政法学院教授马进(回族,中共党员,甘肃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终身享受者。)明确地喊出了“西北习惯法成为国家法律是历史的必然”之类的荒唐之语。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在自治区内乃至全国实施马来西亚式的伊斯兰教法和世俗法律共存的双法系统,推广沙利亚教法,让伊斯兰宗教人员进入法律系统,让中华成为一个伊斯兰国家。

马列主义学教授马进: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向国家法转变的必然性

2015年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国举(族裔不详)在《回族研究》2015年第4期上发表了《回族聚居地区恢复性司法的路径选择:伊斯兰文化与恢复性司法的综合》的论文。其中他公开宣称要在现代法律中引入沙利亚教法:

“通过恢复性司法与伊斯兰文化的综合,不仅能把恢复性司法程序神圣化,而且也能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谴责和恢复等内容神圣化。这种神圣化有助于在伊斯兰伦理的基础上创建一种更为美好的生活方式和持久、健康的社会秩序,使一种神圣的正义得到实现。”

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汉族)教授要求尽快落实民族自治区法,声称地方政府应该有政治方面的自治权,有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语言文字自治权、人事管理自治权、公安部队自治权等,另一个同样也是中央民族大学的郑毅(汉族)教授则随声附和其老师熊文钊,叫嚣自治区要有自己的武装部队。

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和其学生郑毅的言论

这里说点关于这两位汉族教授的题外话,作为在民宗圈子里谋生的汉族人,他们很有代表性。想要出人头地,自然要敢于说出少数民族领导心中的声音,挠到少数民族当权派的的痒处,才能在圈子里面飞黄腾达,因此敢于充当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开路先锋看来是不错的选择,正如那个给白彦虎翻案的的汉族教授王国杰轨迹一样。自从他为杀人魔王白彦虎擦胭脂抹粉之后,就在当时的回族学领军人物、回族研究主编杨怀中的呵护下开始飞黄腾达,以至于王国杰居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肉麻吹捧杨怀中,颇让人感慨。不过这些汉族教授的德行都是题外话了,这里不去探究了。下面我们继续回到正题。

那么有了法律的保驾护航,保护住了自己的宗教基本盘之后,伊斯兰就满足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了吗?肯定不会,因为伊斯兰的特点不仅是封闭,还有更重要的是扩张。当然这种扩张离不开伊斯兰千年的智慧:清真食品,经堂教育和清真寺。那么文革以后,体制内的伊斯兰主义者是如何把伊斯兰扶上马,送了一程又一程的呢?我们首先来看清真食品。

正如前文里分析过那样,伊斯兰在一个新的寄居地,实现封闭和发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清真食品。党内的回族党员显然深谙此道,1978年,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但只是半遮半掩地提到了“禁猪民族”,但并没有提到”清真“二字。

但在1979年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中,就明确提出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建清真食堂/清真灶,只不过那个时候还不敢太过明目张胆,加了一个定语——人数较多的单位。

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1979年)

1989年,民宗委开始发力,将清真食品大规模推向公共交通运输领域。

清真食品大规模在交通运输领域扩散

随后开始制定法规,将清真食品的定义延展到整个食品工业,以及与其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如储存,运输,零售等行业。1989年12月,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全国首部清真食品管理办法《银川市清真食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1992年4月,银川市通过《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成为首部清真管理条例。随后各省直辖市开始跟进。

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颁布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第一次就清真食品的管理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框架,清真食品不仅仅是狭义的宗教食材的问题,而是包含运输,原材料,从业人员等的一个广义清真食品概念。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版:清真概念开始向食品产业链的上下游产业蔓延

有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指引,各省直辖市开始制定自己的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5年天津市,1997年河南省,1999年河北省,2000年上海市等等。

正如我们前面曾经提到过的,虽然宁夏2002年才通过了自己省级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但与前面几家的泛泛而谈相比,宁夏的条例严格得多,而且第一次提出聘用清真监督员对社会进行全面监督概念,也就是正式提出宗教食品警察这个概念,这为后来民宗委抢夺食品执法权,留下了伏笔。其后宁夏地方政府对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改,条款越来越细,辐射面也越来越广,形成不折不扣的宗教法规。2009年由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衍生出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通过,作为宁夏清真食品规则输出的工具,通过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输出到各省,至2016年,总共纳入了9省加入(现已经被废止),企图组成中华伊斯兰经济圈。

而民宗委自己也从2002年4月起,开始起草全国性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实际就是为清真食品法立法做准备。随后的清真食品法立法虽然锋芒毕露,但自从其诞生开始就争议不断,在2016年虽然鼓噪一时,最终胎死腹中。但是它死透了吗?显然没有,首先它只是未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并没有被否定;其次清真国标在清真立法失败以后,被强行宣传了好一阵,而更重要的是各地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依然存在,泛清真食品也依然大行其道,所以所谓清真立法的企图并没有消失,只不过是缓一缓,避避风头罢了。

教育系统是即食品行业清真化之后,第二个被伊斯兰染指的体系,其实这个逻辑国内国外大同小异,伊斯兰入侵世俗的套路基本如此。2000年起清真概念开始正式入侵教育系统,教育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办好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的通知》;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清真食堂工作的通知》;2011年,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新疆班清真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8月,中国教育后勤协会颁布《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某大学宣传的一个人的清真食堂

我们如果纵观清真食品在中国的发展轨迹,从1978年的安排好禁猪回民的饮食工作到今天的泛清真食品,各个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必备清真食堂,西北伊斯兰航线,进而衍生出来各种专用设施,清真小区,清真餐厨具,清真运输,清真化工原材料,清真员工等等。民宗委的特殊党员们把伊斯兰在全世界寄居地玩弄的老把戏同样玩得炉火纯青。

北京海淀民族园小区

随着群众的宗教感情在清真食品刺激下逐渐转变为清真生活之后,宗教经文教育就被摆在了日程安排之上。当然政府中的某些人也早就想到了这些,随着文革结束,早被取缔的经堂教育开始死灰复燃。1980年10月教育部民委下发 “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 更为如何对待经堂教育带来了混乱。

如著名的经学临夏外国语学院,1980年12月在得知国家政策起变化后,即从地下转为地上,命名为“临夏中阿学校”,挂着教授阿拉伯语的招牌,进行宗教教育。1982年11月 “临夏中阿学校” ,因为非法办学被地方政府取缔,可是由于政策的混乱, “临夏中阿学校”于第二年5月重新开学,直到1989年被临夏州教育局正式注册为民办学校。同时这也代表了经堂教育得到了正式认可,可以夹杂在红红火火的民族教育的大潮中,堂而皇之地进行伊斯兰教育了。

1992 年 10 月,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 1996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 了《关于在部分省中小学开展民族常识教育活动试点的实施意见》。 2000年,国家民委、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快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2002年 7 月,国务院 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4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在中小 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2013年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下发《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2015年8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其后果我们也有目共睹,就是未成年人经堂教育遍地开花。更有甚者,部分经校带上了中专的头衔,正式从国家拿财政津贴,也就是说,他们拿着国家的钱在念经。

清真食品,经学教育的必然结果就是社区封闭。此时伊斯兰割据化组织化的最重要步骤,建清真寺就随之而来。文革结束后,由于历史的惯性,体制内的特殊党员们并不敢太过造次,在《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保护下,打着信仰自由的帽子重建或者重修小部分清真寺,这些清真寺大多是集中在聚居区内的具有古迹意义的清真寺。那个时候伊斯兰和其他宗教的宗教场所数量差距并不大。可是伊斯兰特有的进攻性,决定其在“民族风俗习惯”面具下的峥嵘面目总有一天要慢慢暴露出来。

1993年版《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这个狰狞面目最终于2010年以所谓三入问题的提出而最终暴露了出来。在解决了入口(清真食品)问题,完成了聚集教众和积累政治力量之后,入寺(清真寺)和入土(殡葬)终于被正式提出。

三入问题被提出最早的网络记录是2010年财新的报道——“民族政策微调中”,是一个关于民宗委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新闻。这个难产的修订本直到2016年才露出真容,一冒头就被批判的体无完肤,然后就悄无声息了。可是这并不妨碍民宗委以嵌入式小区的名义正式在中国全境内实施所谓“三入”政策,为照顾流动穆斯林的生活习惯,在全国范围内动用公共资金大肆修建清真寺(入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突然发现清真寺象豆芽菜一样在内地各处冒出来的根本原因。至2014年,正式登记的清真寺等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有39135座,人均清真寺数量居世界首位。

2010年是可查到“三入”被提出的最早时间

这里同时被提出的还有入土的问题。1979年2月民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打开了回民土葬的口子,虽然还只是说,深埋不留坟的做法值得推广。但到了同年9月,在国家民委下发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出一定地段作为这些民族的公墓。回族等民族较多的城市,要设立为这么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处”。1993年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则又进了一步,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第二十五条 )。1997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申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1999年在政府的《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白皮书中,为了表示自己尊重民族多样性,尊重少数民族,其中写道:

中国各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各有不同,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的葬法。政府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回族、维吾尔族等一些习惯土葬的少数民族,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并设立专门为这些少数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现在,全国凡有回族等习惯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大、中、小城市,都建有公墓。

到了后面所谓的“流动人口三入”(即西北回民和云南回民迁入内地的问题)被提出时,回民公墓在全国各地扩散的发令枪终于被敲响了。全国各级政府开始大肆批地扩建或者新建回民公墓,而且给予每个墓地财政补贴。因为穆斯林死后三天内必须下葬,所以甚至连死亡在中国的外国穆斯林也一并照顾了。而同时对待非穆斯林群众则是愈来越紧的丧葬政策,不仅土葬不要想,连骨灰盒的尺把长的容身之地也开始被惦记上了,在所谓生态葬的旗帜下,将来非穆斯林“死无葬身之地”或许真的不是不可能。

以上这些,我只是大概整理出了政府推动伊斯兰渗透世俗几个方面,以及伊斯兰化政策发展的一个时间线,其中法律体系的渗透令人触目惊心。当然如果熟悉伊斯兰,我们也会发现民宗委推动伊斯兰发展的手段其实都是伊斯兰封闭教团和宗教扩张的传统手段。民宗委在“摸着石头过河”理论指导下,摸出的都是伊斯兰的石头,构建的都是伊斯兰社会主义或者伊斯兰世俗主义的理论,完全背离了社会主义路线,背离了马列政党的无神论基石,特殊党员利用中共早期的理论漏洞,和党对他们的信任,用伊斯兰千年的智慧把中共的回族理论带上了伊斯兰的神权道路。

文革后的第一批麦加朝觐团,开启了党员朝觐的大门

当然否定文革之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绝对不是为文革翻案,文革显然是错误的,文革理论整体上显然也是失败的。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问题的认识都是错误的。可惜为了清算激进的“废除宗教”政策,这个对伊斯兰“切割,抑制,改造,打击,废除”这几个层次中的最后一个层次,中共将好娃娃——“与伊斯兰进行切割、对伊斯兰进行抑制和改造”一起与脏水都倒掉了。直接导致了今天的乱象。同时我也不想将体制内出现特殊党员的过错完全归咎于所谓教徒处心积虑式的塔基亚潜伏,在培养伊斯兰党员的问题上,中共自身是有问题的,很多向往新思想打算脱离伊斯兰的回族青年党员是被党重新推回宗教的,即使是今天,也依然如此,这点不能否认。

不过我们也好看到好的一面,就是中共重新开始强调党员不能信教,这个1958年党就重申过的原则,虽然已经过去了60年,现在的措施也大多流于表面,不过还是希望亡羊补牢未为迟也。

第十七章 附录一 伊斯兰亵渎法在中国的实践情况

打倒四人帮之后,伊斯兰亵渎法就顶着民族风俗习惯的名义进入到1979年的刑法当中,即第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伊斯兰亵渎法在刑法中被拓展为三条,即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包含有伊斯兰亵渎法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称这些涉及少数民族的法律为伊斯兰亵渎法?根本原因还在于中共自己给回族的做的加持:伊斯兰是回族的民族属性。直接后果就是辱教直接被归为了煽动民族仇恨。

那么什么是伊斯兰亵渎法?这里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巴铁“(巴基斯坦)的亵渎法内容。

巴基斯坦亵渎法主要涉及两条法律条文298和295,他们的区别在于,298为非故意行为,而295为有意行为。以下为具体法律条文和处罚标准:

298

说出任何一个字,发出任何一种声响,或者做出任何手势/姿势,或者放置一些物品,以伤害任何人的宗教感情。 1年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或者二者都有。

对圣人使用贬损的语言。3年有期徒刑,或罚金,或二者都有。

295

侮辱或玷污礼拜场所,意图侮辱任何人的宗教感情。最长两年有期徒刑,或罚款,或两者都有。

蓄意和恶意侮辱任何人的宗教或宗教信仰,冒犯任何人的宗教感情。最高10年有期徒刑,或罚款,或二者都有。

污损古兰经。无期徒刑。

使用贬义言论,口头,书面,直接或间接玷污穆罕穆德的名字。死刑和罚款。

从巴基斯坦的亵渎法,我们可以看出,一所谓亵渎,简单说来就是不能说一句伊斯兰不好。二中国的法律属于弱版亵渎法,处罚力度较之为轻,至少烧古兰经并没有被判处死刑。

西安某网友焚烧经书,被判拘留10日

在1997年版刑法出现之前,根据造成影响的大小(伊斯兰上街人数),中国亵渎法也会打着其他的罪名走进中国法律,对亵渎犯从重处理。1997年版刑法出台以后,所谓辱教案的判决,多用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以下我举一些具体的实例,来观察一下,自打倒四人帮以后,伊斯兰亵渎法在中国的实施情况,从而使我们感受一下,伊斯兰对中国法律体系的渗透。因为我们只是观察伊斯兰亵渎法的执行情况,所以我将重点放到罪名和量刑,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做介绍,大家只要知道这些人都是所谓辱教了,就足够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去查询案件经过。

一、1989年性风俗事件(性质辱教坏书,罪名“文字侮辱伊斯兰教罪”)

作者山西人民出版社编辑任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出版社经理毕建英劳教一年,校对员王亚宁行政记过。

二、1993年脑筋急转弯事件(性质辱教坏书,罪名“玩忽职守罪”)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四川美术出版社副社长李康林有期徒刑五年、总编辑室主任蒋永康有期徒刑三年、助理编辑侯荣有期徒刑二年。

三、1995年奇异的性风俗事件 (性质辱教坏书及非法出版物,罪名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主犯陈建国无期徒刑,,从犯王红友有期徒刑15年,书版底片制造人,假证制作人张文声有期徒刑3年,印刷厂厂长刘金柱违规印刷有期徒刑8年,文化局干部何建平违规开具准印证有期徒刑2年。

四、2015年武涉县汉族青年徐凯在回民村口放猪头案(爱恋回族女方被回民家庭阻挠,报复,罪名“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徐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五、2017年刘自兵辱教案(罪名,寻衅滋事罪)

刘自兵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被逮捕,但最后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

六、2017年李治东辱教案(罪名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李治东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被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辱教,于2019年再次以同样罪名被捕,判刑2年。

七、2017年,侯某某辱教(罪名“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治安处罚条例)

侯某某拘留。处罚结果未知。

八、2018年唐振珠辱教案(罪名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唐振珠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1997年之前,罪名比较随意,亵渎法可以顶着任何一条法律执行。1997年之后,基本都归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即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总体来说处罚力度比伊斯兰国家稍弱。当然处罚的尺度和穆斯林是否闹事关系很大。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中国有亵渎法确实存在,且历史不短,但较伊斯兰国家的处罚力度来说,只能算弱版的亵渎法。但是在共产党领导的世俗国家,实施沙里亚亵渎法,也算是今古奇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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