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整理】412通缉名单 -- 真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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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孙中山在中华革命党的时候就搞过个人独裁

  中华革命党规定,党员入党时必须按指模,立誓约,誓约的中心内容是:“为救中国危亡,拯民生困苦,愿牺牲一已之生命自由权利,附从孙先生再举革命”。这是把是否愿意立誓服从孙中山看做是真假革命党人的唯一标准。孙中山对此申述理由说:“不论何党,未有不服从党魁之命令者,而况革命之际,当行军令,军令之下尤贵服从乎?是以此次重组革命党,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要件。凡入党人员,必自问甘愿服从文一人,毫无疑虑而后可。若口是心非,神离貌合之辈,则宁从割爱,断不勉强。务以多得一党员即多一党员之用,无所浮滥,以免良旁不齐。此吾等今次立党所以与前次不同者。”  

  辛亥革命中发生了“革命军起,革命党消”的现象,这在当时人看来,纵然不是理所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既然有了革命军,有了新政府,那末,以联络会党,发动武装起义,推翻现政府为宗旨的革命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要变成争选票的政党了。鉴于革命党在这种思想支配下蜕化变质,国家政权为旧势力篡夺的教训,孙中山在成立中华革命党时提出了划分“军政”、“训政”、“宪政”这三个时期的说法。《中华革命党总章》规定,军政时期是“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是“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等到“地方自治完备之后”,才创制和颁布宪法进入宪政时期。总章认为,“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在此以前,都叫作“革命时期”。在革命时期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

总章中又把党员分为三等,明确规定他们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在革命军未起义以前入党的是“首义党员”,他们在革命时期都称为“元勋公民”,“得一切参政执政之优先权利”,革命军起义后入党的是“协助党员”,在革命时期称为“有功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革命政府成立后入党的是“普通党员”,称为“先进公民”,那就只享有选举权利了。至于非党员,“在革命时期之内,不得有公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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