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小人物的悲哀 -- 风月花雪
行政复议申请书
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请求内容:
申请撤销编号XXXX上海市公安局xxxx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免于处罚
* 事实与理由:
2019年x月x日x时x分左右,在我骑自行车xxx路北向下桥过程中,距离红绿灯10米外,尚未通过绿灯时,看到守候在红绿交通灯后面约1米距离的一名警察,举起手向我招手,示意穿过红绿灯,前往他跟前。当我到他跟前后,该名警察告知我闯红灯,随后在我欲陈述事实时,不予理睬,转身离开,由另一名警察上前开具罚单。
我认为执法人员存在
- 执法程序不规范,态度傲慢,
- 处罚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钓鱼执法嫌疑,恶意扰民
- 处罚程度过重,以罚钱为目的,恶意扰民
具体论述如下:
1. 执法程序不规范,态度傲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在整个处罚过程中,身着警服的4个执法人员,没有一位按规定首先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指引我穿越交通指示灯的执法人员,在我想要提出事实时,不予理睬,转身离开,交由另一名执法人员开具罚款单,第三名执法人员要求签字离开。这个执法过程没有其他交流和证件出示。
2. 处罚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钓鱼执法嫌疑,恶意扰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现场警察指导优于交通灯指示。无论当时交通指示是否红灯,我是在交通警察指引下通过交通指示灯,行为符合交通法规。执法人员有故意构陷,钓鱼执法嫌疑。
并且我当时所骑行的是捷安特牌脚踏自行车,不是处罚决定书所说,电动车辆。
3. 处罚程度过重,以罚钱为目的,恶意扰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在没有任何执法交流,也没有没有事实认定和严重后果, 也没有我的妨碍公务,拒绝配合的情况下,不是依法处以警告,或少量罚款,而直接以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不合情理。加深前述为了完成特定任务,钓鱼执法,恶意扰民的嫌疑。
申请人
xxx
2019年x月x日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现在没有撤诉选项了? 透明 字0 2021-05-17 05:45:02
🙂撒销行政复议是可以的 2 汉水东流 字385 2021-05-17 06:26:54
🙂投诉书 12 透明 字3719 2021-05-16 05:28:12
🙂补充一下,我的复议申请书
🙂猜测应该是物业公司想扯皮 东川西川 字0 2021-05-15 22:11:13
🙂这还是上海,2020年代,你想想上世纪的 1 莫问前程 字11 2021-05-15 21:45:13
🙂为啥是派出所民警认定是否为交通事故? 1 胡一刀 字375 2021-05-15 21:03:37
🙂车没动就不属于交通意外 风月花雪 字159 2021-05-15 22: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