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小人物的悲哀 -- 风月花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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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投诉书

投诉书

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分局

* 被投诉人:

上海市公安局xxxxx警察支队 交通警察, 警号xxxx

及xxxx年x月x日x时x分左右同组执法人员

* 事实与理由:

2019年x月x日x时x分左右,在我骑自行车xx路北向下桥过程中,距离红绿灯10米外,尚未通过绿灯时,看到守候在红绿交通灯后面约1米距离的一名执法警察,举起手向我招手,示意穿过红绿灯,前往他跟前。当我到他跟前后,该名警察告知我闯红灯,随后在我欲陈述事实时,不予理睬,转身离开。等候约1分钟后,由另一名警察(警号xxxx上前开具,编号xxxxx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我认为执法人员存在

- 执法程序不规范,态度傲慢,

- 处罚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钓鱼执法嫌疑,恶意扰民

- 处罚程度过重,以罚钱为目的,恶意扰民

该组执法人员,随意构陷,傲慢展示权力,与人民警察维护社会安宁形象相抵触,增加市民日常出行恐惧。希望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具体论述如下:

1. 执法程序不规范,态度傲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在整个处罚过程中,身着警服的数名执法人员,没有一位按规定首先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指引我穿越交通指示灯的执法人员,在我想要提出事实时,不予理睬,转身离开,交由另一名执法人员(警号xxxx)开具罚款单,第三名执法人员要求签字离开。这个执法过程没有其他交流和证件出示。

在我等待处罚书的过程中,三人分工合作,一人(疑似协警)在路口拦下所有非机动车行人,排队等待执法人员(警号xxxx)开具处罚单,该执法人员一直低头,并没有时间观察路况,第三名警察(女)要求受罚人员签字离开。

2. 处罚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钓鱼执法嫌疑,恶意扰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现场警察指导优于交通灯指示。无论当时交通指示是否红灯,我是在交通警察指引下通过交通指示灯,行为符合交通法规。执法人员有故意构陷,钓鱼执法嫌疑。

并且我当时所骑行的是捷安特牌脚踏自行车,不是处罚决定书所说,电动车辆。

3. 处罚程度过重,以罚钱为目的,恶意扰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在没有任何执法交流,也没有没有事实认定和严重后果, 也没有我的妨碍公务,拒绝配合的情况下,不是依法处以警告,或少量罚款,而直接以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不合情理。加深前述为了完成特定任务,钓鱼执法,恶意扰民的嫌疑。

投诉人: 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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