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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挖大坑】唐朝律令制度及其演变 一 律令格式 -- 电子赵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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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接着挖】唐朝主要律令及特点

进入唐朝,高祖,太宗,高宗,则天皇后,中宗,睿宗,玄宗等反复公布各自律令。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元年(618)登基,并没有沿用他打倒的隋炀帝所制定的《大业律令》,而是采取了隋文帝《开皇律令》,不过加入格五十三条。武德七年(624)公布《武德律令》,大概就是把《开皇律令》和自己颁布的五十三条格编纂改定后的结果。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唐太宗定《贞观律令格式》;高宗永徽二年(651),唐高宗定《永徽律令格式》,并于两年后完成《律疏》,成为律的官方解释;武则天的武周时代,垂拱元年(685)定《垂拱律令》,并没有对到此为止的律令作大幅度改动;此后的中宗睿宗也分别制定颁布了《神龙律令》和《太极律令》,虽然详细内容并没有传下来,基本上也被认为是萧规曹随,没有对作大幅度改动。唐玄宗于开元七年(719)和开元二十五年(737)两次定律,开元三年,七年和二十五年三次定令,最终完善了唐朝律令。尤其是开元二十五年所定律令改动较大尤为重要,现在所谈论的唐律就是指着时候指定的法令,并且包含了律令的解释条文《律疏》(《唐律疏议》)。

隋唐时代虽然帝王公布的律令各式各样,整体上存在三个特点,良贱制,尊卑长幼制,官僚制。

隋唐律令下,人分为良人贱人两种。贱人又分为官贱人私贱人。官贱人包括太常音乐,杂户,官户,工户,业户,官奴婢等;私贱人则包括部曲,部曲家属,私奴婢等等。这是隋唐法律区别于秦汉法律的一大特征。当良人贱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处理的律令有区别。良人侵犯贱人,罪减一等,反过来则要罪加一等。比如良人杀害良人徒刑三年,部曲奴婢如果杀害主人则要处以死刑;而良人伤害杀害其他良人的部曲,比伤害杀害良人罪减一等;杀伤奴婢则比部曲又减一等。这样的规定当然令实际上的法律诉讼十分繁琐。

隋唐律令在严格的良贱制度上,还存在户(家)中严格的尊卑长幼制。尊卑长幼之间如果有纠纷(比如打架引起伤害),定罪时也要根据身份的“上下”确定量刑轻重。实际上唐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细致繁琐,亲属之间的亲疏关系都是量刑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顺便说一句,受唐朝影响深远的日本则一直或明或暗保有尊卑长幼制,一直到1973年才被明确裁定为违反宪法而予以取缔。

官僚制度同行也是律令制的一大支配特色,中央职权一元支配。唐令三十卷中,官品令和职员令就占据八卷,各篇名目也大致是按照唐朝官僚体系确定。官僚制和良贱制,尊卑长幼制一样,严格规定了官员品级,流内官流外官,杂任等的区分也在法律上就确定了不同的社会阶层。

这样的律令制度最初的出发点一般认为是《周礼》。唐朝于开元二十六年(738)以《周礼》的六官制为蓝本公布了《大唐六典》三十卷。同时,唐朝实行的三公三师六省六部都很符合《周礼》六官制的原本。当然,过于追求形式上的完整不可避免带来了实际上职权的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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