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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刘翔锋的事没人有想法么? -- 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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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关于推进电子病历数据共享的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推进电子病历数据共享的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电子病历数据共享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近年来,我委统筹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医疗数据共享。先后印发《省统筹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功能指引》(国卫办规划函〔2016〕1036号)、《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国卫办规划函〔2016〕1110号)《关于加强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制定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目前,国家全面健康信息平台基本建成,7000多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接入省统筹区域平台,2200多家三级医院初步实现院内信息互通共享。2020年12月,我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要求二级以上医院要加快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联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连续服务,推动区域信息共享互认,推动医疗机构间电子病历、检查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资料等医疗健康信息调阅共享,逐步实现覆盖省域的信息互认。

我委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先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从服务内涵、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根据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在国内建立一套病历电子档案数据存储库,实现资源共享。我委高度重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正在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保等信息标准体系,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2018年7月,我委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在数据共享方面,我委负责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共享机制,统筹建设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强化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与管理。目前,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已经基本完成HIS、LIS、PACS等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大多数三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区域影像诊断等信息系统。各省积极探索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应用,辽宁省实现卫生健康十余个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重庆市实现了全市跨区域、跨医疗机构的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调阅;湖南省实现了健康档案共享调阅、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统一预约挂号管理等。

    (二)关于采用手机登录识别、人脸验证,以及病患本人凭身份证或医保卡获取病历信息,确保患者病历信息安全。我委高度重视电子病历信息安全,逐步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通过数字化手段,保障患者病历信息安全,防止个人病历信息外泄和盗用。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要求储存在境内,加强对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数据传输、共享应用的监督指导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对外共享的安全评估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联合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部门进一步研究相关支持政策,统筹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网络覆盖水平,增强网络承载能力,推进全国各医疗机构医疗信息共享;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整合资源,促进多码融合应用服务,助力医疗信息化建设;深化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隐私保护,保障患者个人健康档案信息安全。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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