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追夺出身以来文字 -- 孟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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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回帖,很多人提到了劣迹艺人从文化作品中继续获取经济利益,从而政府不得不封禁作品从而达到惩戒个人的理由。我建议,应该对宣传、文娱领域针对性立法。艺人如果违反法律到一定程度,道德败坏不足以享受靠大众追捧得到的经济权益时,应该剥夺其经济收益本身。如没收企业股份,广告代言合同收益等。由于文化产业传播的全国性特征,高院、国资委可以成立相关的部门。高院执行没收,国资委代持股份、资金,收益用于公益。
这并不是说,对于文化产品本身不得封禁。而是,对文化产品本身应该专门判断。一个正面的作品,不应该因参演人本人的负面行为而被封禁。同样,负面的作品,也不能因为收益被国资委代持,而不去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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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除,还会继续低级恶性循环 2 胡辣汤 字984 2023-02-25 18:00:43
🙂说什么屁话 1 潜龙勿用 字51 2022-09-27 02:23:24
🙂清风不识字,何故 @乱翻贴 1 史料推理 字208 2022-09-26 22:50:57
🙂建议把经济和文化惩罚分开
🙂本来就该这样 3 孟词宗 字386 2022-09-25 13:24:52
🙂确实应该走法制的道路 17 假日归客 字754 2022-09-23 06:14:44
🙂呵呵, 17 鱼与渔语 字1054 2022-09-23 01:06:43
🙂这和左右有什么关系? 5 不高兴的没头脑 字162 2022-09-23 0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