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曹德旺回忆的改开前(1)-文革时靠拿提成成为万元户 -- 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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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前几贴不是提过

你的队友 qq 老兄确认,投机倒把罪名,是改开后才入刑法的吗?那之前当然就没啥法律来判刑了。

所以我就很奇怪,温州陈瓯江判决书里的这一段:

“在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四年间,以陈瓯江为首,组成投机倒把集团……以供销和技术人员的合法身份,地下包工电机业务,套购电器材料地下加工,套购国家物资长途贩运,买空卖空业务合同索取介绍费,提取管理费,及骗卖盗窃国家钢材,大肆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其投机总额达十万二千五百七十四元,从中牟取暴利六万另九百二十元。涉及云南和本省有关市、县二十多个单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这个“大肆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 ,到底是触犯哪条法律?既然还没有刑法,而你认为有法可依,那么能不能请你说一说是什么法?

我能猜得到的,就是北纬老兄提到的“1963年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以及70年的一打三反运动,如果你觉得这就叫依法判刑,当我没说。

最后再兜回来,如果你无法提供判刑的法律依据,是不是可以证明曹德旺担心被枪毙是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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