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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曹德旺回忆的改开前(1)-文革时靠拿提成成为万元户 -- 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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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自己对照一下《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规定》吧

你自己对照一下1963年3月颁布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吧,看陈鸥江的“地下包工电机业务、套购国家物资长途贩运、套购国家物资长途贩运、买空卖空业务合同、骗卖盗窃国家钢材”这几项,到底犯了《暂行规定》哪几条?

你说曹德旺销售拿提成算投机倒把,又是犯了那几条?

(1)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

(2)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

(3)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

(4)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

(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6)投机倒卖耕畜;

(7)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

(8)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

文革时投机倒把一般当违法不当犯罪,但如果当犯罪,当时是依照当时的《刑法大纲》,当时的刑法大纲投机倒把每一项都只是判几年的,但是数罪并罚没有具体规定,如果要硬杠的话,还留下一定硬扛空间,但是陈鸥江的行为在当时属于犯罪确实无疑的。

相反,改开之后被判死刑的投机倒把犯,八六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犯之一郑乐芬,硬套用当时法规,却完全没有需要判死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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