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讨论】秦刚这事算是正式出锅了 -- 别看我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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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
家园 可能这就涉及到一个司法界长久的争论话题

即疑罪该如何对待?

在西方 “疑罪从无”原则源远流长 被广泛应用 连带在诸如美国等国家 对于案件证据取得流程的“正规性”、“合法性”也是要求极高 经常可以看到在一些关注度极高的案件报道里 检方提出的证据因为被辩护方指出合规有问题 而被不予采信 即使证据本身俨然“板上钉钉” 这样的好处自然是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冤案 但同样 也让许多真正的罪犯靠着雇佣得力的辩护团队 成功逍遥法外 对此的各类批评 也可算是车载斗量 无需赘述

在国内司法界的实践中 曾经在相当长一个时间段内 采取了“疑罪从轻”的折衷办法 在刚看到前面方大举的这个案例时 我第一个联想到的 就是曾经被称为“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河南高院的定性)而广受关注的赵作海冤案

对于这起同样也是起因于同村村民之间矛盾的案子 按照当年负责直接审判该案的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解释:

对于杀人碎尸这类恶性案件,一般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当时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这起案件尚存疑点,本着“疑罪从轻”的原则,并没有判决死刑,而是判了死刑缓期执行。

具体到这起案件 “疑罪从轻”确实保住了一个被冤屈之人的性命 才有了后面的翻案等后续 相比“敢于作决定” 直截了当的判处死刑了事 显然至少是“略胜一筹” 但该原则的应用 同样也会出现老兄所质疑的让真正该死的罪犯所受刑罚被降低的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 依然是“顺得姑意失嫂意”

有意思的是 最高检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曾经专门做出指示:

要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摒弃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不简单化套用疑罪从无而放纵罪犯。

只是这类可以说是“既要 又要”的指示 底下具体的办事人员 要想完全做到位 仍旧是难度不小

某种程度上 这个问题也可算是难寻“答案”吧🙁

通宝推:凤城,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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