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讨论】讨论一下,习总会不会去旧金山参加APEC -- 湍流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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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革大部分时期,法院检察院工作都是由公安机关行使的

感谢您的认真,促使我终于找到了曾经长久困惑的一个问题的答案:小时候父亲曾讲过“法院、检察院工作那个时期就是公安机关下面两个部门” ---- 当时非常的不理解,以为父亲是随口说说。今天做了一点查找,与兄台分享。

1、法院:

“1967年12月,中央决定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管”,人民法院成为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公安机关军管会开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至“文革”后期,人民法院才逐步恢复”

2、检察院:

在 1970 年 2 月 15日的宪法修改小组会上,康生提出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他提出,现在的“立法、司法、行政是分离的,但实际情况是统一的,这是最大的矛盾”,解决办法就是要“立法、司法合一”,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院的职权”。后来这在 1975 年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原来当年父亲讲的,都是史实。

当然,文革大部分时期,虽然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但是也不是到了大部分时期“不能正常运行”的程度。我印象中,文革大部分时期,公安机关是维持运转的,否则这么大的国家,内部早乱了。我父亲刚参加公安工作那几年的单位上级、老同事,在文革大部分时期都是正常工作的,里面就有包括从事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改局等部门工作的很多同事。

至于您提到的死刑复核权问题,由下面这段描述:

从1967年初开始,中共中央决定介入地方的 ‘文化大革命’,实行 ‘军管’……到1968年上半年,全国公、检、法均被 ‘军管’或者派驻军代表。法院的审判职能由公安机关的军管会属的 “审判组”代为履行。

这也是与前文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一庭庭长王永成回忆相符:即死刑复核工作,还是由他们这些专业法官参与的,在军代表领导之下。

通宝推:青青的蓝,死扛着,凤城,桥上,翼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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