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王佳佳法官事件对体制的一点现实影响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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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马克思主义常识都说了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这是法律的本质。最主要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公正只是法的价值之一。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纪必严,违法必究这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还是概括的很准的,但事实上一直没有真正做到,所以说法治建设一直在路上。如果严格按这个方针去落实,很多司法争议根本就不会有。这些年很多时候是被那些西方法学大v在带节奏干扰,看似法律制定很多,但比如废死、比如遗产不分给子女、儿媳不赡养公婆,女婿不赡养岳父母这些法条,都是对中国传统道德的冲击跟改变。有法必依很多时候也被舆论裹挟成了有法不依。这样的结果必然是违法必究无法落实。

还有引进西方的仲裁制,更是对法治建设的干扰。比如我之前提过的我朋友那个跟物业的仲裁,仲裁完全沦为了仲裁员践踏法律的手段,但现行法律却很难制约。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简单说就是物业凭借几张贴在门前通知缴费的照片就可以被仲裁庭认定业主几年前欠费,业主提供了缴费收据却被认定没有缴费。而且仲裁庭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意味着哪怕仲裁员枉法仲裁了,当事人要么认账,要么只能向法院起诉撤裁。而撤裁只有6种情况,几乎都是无法实现的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原来对仲裁不是太了解,但通过这个事了解后,发现仲裁这个制度的设计完全是不符合国情的。甚至是司法腐败中的死角,很多时候成了用法律权力寻租的地方。

因为双方既然到了仲裁庭,必然是有仲裁协议、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仲裁庭的组成也不会违反法定程序,公然伪造证据的情况也很少,仲裁枉法裁决却需要认定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事实,需要有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基本上属于难以完成的任务。

法院尚有多级法院可以多次诉讼,还有检察院监督,还有纪委监督。而仲裁庭不属于体制内,没有上级监督,一裁终局,仲裁结果还有法律强制力执行,仲裁员不枉法完全靠自觉。这种制度设计简直不可想象。

通宝推:和平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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