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马彩云烈士判决案例赏析 -- 大胖子
原告宋女,无业。被告李男,某高校教师。两人于2000年结婚,2003年离婚,当时两人共同财产只有2001年男方工作了八年的单位分的一套50平米福利房,交给学校的十万元房款是男方全部婚前积蓄。该房无产权,只有使用权,如离校要交回房屋。根据离婚调解协议,房子归男方,女方要钱,当时男方给了她9万现金,离婚后他又陆续给了她8万多(都有收条),十几万那时可在天通苑买套房了。可是后来女方坐吃山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男方的房子。
这里有一个细节必须提一下。在2003年离婚前,学校组织教工团购回龙观的经适房,当时男方问过女方要不要买经适房,女方明确表示放弃。当时回龙观离市区远,也没有城铁,开发商给学校900套房只被认购了400套。男方就在领离婚证前四天,以个人名义定了一套。他当时没钱,找同事和工会副主席两人借了7万元,一共交了8万的部分首付款(全款33万,首付10万)。离婚后,他去国土局做了预售登记,支付了余下的首付款,做了按揭,第二年拿到房产证,六年后才还完贷款。而女方起诉的,就是要分割这套房子。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只有证明被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才有可能让被告少分或不分。
但是该案中男方并没有这样的情形。证据是男方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后,明确告诉过女方,女方在表格上也签过字,知道要购买经适房的事,由于正准备离婚,所以女方放弃两人合买,男方是以个人名义买的,两人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也没有异议。离婚前四天支付的部分首付款,有7万是借的,同事和工会副主席都出庭作了证。男方离婚后才慢慢还清债务和房贷。这房子唯一可能跟女方有关的就是其中的一万元首付款。如果原告不能证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原告就得败诉。
可是,匪夷所思的是,法官不顾被告提供了诸多人证、书证证明自己从未隐瞒,也不顾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就认定女方对该房屋有“可期待性利益”。虽然原告在起诉状里只申请要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法官却比原告诉请更进一步,对经适房和单位福利房都进行了评估。单位福利房评估价128万,经适房评估价196万,共计324万,法官判决,按原告应当占60%的份额计算,原告应得194万多,大致等于经适房的价值。判决结果是经适房全部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给男方一万多元人民币。
原告凭空获得了一套近200万的房产,还不算当年离婚分给她的钱。被告去签购房合同是在离婚前四天,但房子没有备案登记,没有产权,甚至连房子都根本没有建,不存在所谓的共同财产。所以双方在调解书中写了“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如果被告想隐瞒的话,根本也不在乎多等几天。他只是善意地认为,只要是离婚后去做预售登记,离婚后去贷款,离婚后拿到房产证,早一天晚一天签合同都没有关系。可是,就因为这四天,法官把整套房子判给了未付分文的原告。
原告凭空获得了一套近200万的房产,还不算当年离婚分给她的钱。被告去签购房合同是在离婚前四天,但房子没有备案登记,没有产权,甚至连房子都根本没有建,不存在所谓的共同财产。所以双方在调解书中写了“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如果被告想隐瞒的话,根本也不在乎多等几天。他只是善意地认为,只要是离婚后去做预售登记,离婚后去贷款,离婚后拿到房产证,早一天晚一天签合同都没有关系。可是,就因为这四天,马彩云法官把整套房子判给了未付分文的原告。
按照正常的逻辑,即使认定离婚前四天支付的8万元是共同财产,就算被告提供的借款证明不予认可,那分割的也只是这八万元,最多就是按照这八万元所占比例,用现在已经增值的房价给她一部分。例如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11判的一个类似案件,男方是离婚前交完了首付并支付了三期按揭,法院也只是判了这部分为共同财产,根本不可能把整套房子判给原告。
后来该案上诉到中院,中院依法发回重审,昌平区法院更换法官重新审理,在相同的事实下,作出了完全支持被告李男主张的判决,男方重新赢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中院也支持了新的判决。我不希望给更多的法官颁发什么烈士、一等功,也不要看到任何的流血事件,我希望我们的社会看到,没有司法作为公正的底线,任何人的命都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