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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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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院与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不是利益冲突,而是利益输送

在本案中,法院跟保险公司达成的战略合作受到质疑。有河友问这是什么鬼。网上找了些东西,不知道是否有代表性,但至少是可信的。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签订“司法+保险”全方位战略合作协议

“司法+保险”就是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搭建开放性合作平台,创新保险参与人民法院履职工作的新机制,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产品和专业技术优势,开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执行救助保险等项目的合作,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服务衔接司法实务,助力法院工作,降低申请执行人的负担,形成法院、申请执行人、保险公司的三方共赢局面,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支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

执行救助保险是指法院作为投保人,以该院年度司法救助资金额度为保费基数,投保后保险公司即时放大救助金额的新型司法险种,旨在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赔偿等涉民生“执行不能”案件中生活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力度。悬赏保险是指申请执行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范围内推出悬赏金,利用社会力量寻找涉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悬赏成功后,赏金由保险公司支付。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建立执行悬赏保险机制,申请人缴纳少量保费,悬赏成功后由保险公司支付赏金,增加了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机会,拓宽了查人找物的渠道;推行涉民生案件执行保险救助机制,解决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等涉民生案件中存在的“执行不能”问题,为化解涉民生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增添助力;推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机制,降低当事人申请保全时提供担保的经济负担,提升民商事案件的保全率,为息诉服判和执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执行法官干警因公导致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落实从优待警政策,解除法官干警后顾之忧,让法官干警轻装上阵、安身安心。

这些战略合作,都涉及法院在保险公司投保。但是,法院投保就一定要战略合作?保险公司那么多客户,都要与保险公司搞战略合作?而且,这些保险本身,也很扯淡。

保险需要保费。法院的钱都是财政拨款,而且都是戴帽下达,不知道是否有这些保险的费用,希望有了解的河友解释一下。

前面的例子中,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以该院年度司法救助资金额度为保费基数。查中央政法委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司法救助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和捐助,专项用于救助,没有投保这个选项。这笔资金,本是财政资金,不管花不花,不会直接流进法院或法官个人口袋。但是投保就等于财政已经全部支出了,但是否给了需要救助的人,就需要法院决定。法院决定多救助,保险公司就会亏钱;决定少救助,保险公司就会赚钱。法院会倾向于多救助还是少救助?你猜,你再猜猜?我猜,全世界人民猜一万年,也猜不出两种答案。如果这笔资金可以投保,其他类似救助、救灾资金是否也可以投保?这已经不是什么利益冲突了,就是明目张胆的利益输送,化公为私。

如此广而告之的贪腐,居然从2019年之前就开始了。反了十几年的腐败,还跑回二三十年前去倒茶,却放着如此新鲜的明前不茶,世界果然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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