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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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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有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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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果然姓“党”,网传是孤儿院出身,不知真假。

这注定是个要被经常提起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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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案情通报 -- 补充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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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好彩头,杀党!杀军!没有缓刑

就这几年了,下岗三代有机会握住枪杆子,彻底摧毁共产党反动派、解放军。

家园 进入暴力螺旋了

既然我要伸冤,结果到最后还是一死,那下次再动手时,完全可以多带几个走。

见前补充 5034825
家园 琼瑶的民望早就超过了共产党 -- 有补充

从起名字上看,叫党、国、军的那代人,名字早成为社会的笑柄。反而是琼瑶的什么轩、涵、梓之类深入民心。在意识形态领域,今天的共产党(和毛共区别,你这个共产党反动派用得好)早就输给了琼瑶,这样一个性经历复杂的婊子。

通宝推:无此人01,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看到对手除了脏话谩骂再没有其他的手段 -- 补充帖

论坛吵架,没有比这个结果更开心的了。 这不就跟在街上吵架对方趴在地上给你咣咣磕响头一样吗?成年人吵架,不是给对方改正错误,而是为了给旁观者看到什么是错误。吵到对方满口脏话,显然是赢得不能再赢了。

共产党反动派的过去的宣传失误,就在于雇佣了一帮素质极其低下的网评员,起到了很坏的反作用。

家园 这个一审结果出来好快

一般刑事案件从抓到嫌疑人开始,通常要5个月才有一审结果,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原比这个时间长。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比如可能涉及无期死刑等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通常为了把证据流程做扎实,通常为对所有流程和证据细节推敲再推敲,平均时间更长。此案从犯案,到抓到自杀未死的嫌疑人,差不多4个月就出来了一审结果。这可是包含了嫌疑人的救治时间在里面。已经是快得异乎寻常了。

参考时间长度如下

一、侦查阶段(公安):

1、传唤和拘传12+12小时,最长1天

2、拘留24小时-批捕3天-最长1个月,也就是批捕手续最短1天。最长1个月。

3、批捕后侦查期2个月,可以延长1个月。最长3个月

以上三个流程一般流程2个月又2天,最长4个月又1天。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

1、一般1个月,最多可延长半个月。最长1个半月。

2、期间可以两次补充侦查,每次1个月。最长2个月。

以上一般流程1个月,最长3个半月。

三、审判阶段

1、一般2个月,可以延长到3个月。最长3个月。

2、经向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以上一般2个月,最长6个月。

3、特殊情况向最高法申请,可以继续延长,没有期限。也就是只要最高法不要脸,就可以一直羁押你,不审判。或者让大家都忘记了再审判。这种一般刑事案件没这待遇,不考虑。

综合以上三个阶段,就是刑事案件一审结果前通常流程5个月又2天。最长流程13个半月又1天。最高法介入就可以无限延长。

家园 上联:吴柳芳再次被禁,下联:党志军一审死刑。连起来彩头更好

另外:知乎吴柳芳的问题已经被删麻了,最近所有新的问题和密密麻麻的答案,都被删光。

--

横批是【你法我笑】,还是【为大局服务】,还是【为自己服务】,或者有更好的横批?

吴姓和党姓,这两个人的姓可是洋共甄选。气运如鬼神,不是什么玄乎的东西,而是信则有不信则无。

所谓平生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叫门;身正不怕影子斜。那么,身不正、亏心事太多、人心尽失呢?

一首童谣,一句谶纬……都可能引起雪崩效应。你们说,这是鬼神问题,气运的问题,还是他们自己的问题?

他们宁愿承认是鬼神和气运的问题,也不承认他们自己错了,也不承认身不正、亏心事太多、人心尽失。

因为如果是鬼神和气运的问题,那么烧香拜佛就够了。如果承认自己错了,承认自己不正、亏心事太多、人心尽失,你还真让一帮小仙女去补救?

--

一尊太拟人了,不论你们再怎么说李克强,他也是三共最后的纠错能力,在那之后就是袁世凯称帝了。

这也是什么我觉得本土派和马恩派彻底分道扬镳了。失去了本土派,高利贷共产主义就是【洋共】了。

我们将见证,一个时代的最终落幕,这个从1848年开始的时代。我本来以为我们这代人看不到了,但有人加速。

——秋风秋雨愁煞人,浊酒一杯欲断魂。

——叹息当时无管仲,茫茫劫运几时终?

——若教眼底无离恨,不信人间有白头。

气运非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

家园 横批:人格障碍!

江西南昌警方第二次把正起诉南昌精神病院的李宜雪送进精神病院,这次安的病名叫“人格障碍”。

家园 不吐不快

这个案子我是从河里知道的,为了查证还去裁判文书网上翻过相关判例。通报出来之后还是想说几句。

案发之初有传言是:党某无辜被撞(对方全责),索要18000元赔偿,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最后王法官判9000元。

从通报的行文来看,我个人相信这个传言是真的,具体的文案就不分析了。

我只是想说一点,我国对于精神赔偿这一块的立法和执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假设传言确实为真,党某无辜被撞,只获得9000元赔偿,对他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换句话说,如果让王法官在18000元和不被撞之间两者二选一,我不知道她会怎么选,我是肯定选不被撞的。

斯人已逝,就不多说了。希望此事能够促进法律的公平性和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也不枉两条人命的付出。

家园 这个案件的详细过程都出来了,为啥不提一句?

都这时候了还要拿之前郾城法院的通报来说事,是不是有点太刻意了?

判处死刑!党志军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案件细节公布

经审理查明:

·2024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剐蹭事故。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

·次日,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认定党志军有财产损失,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签字确认。

·5月3日,党志军办理了出院手续。

2024年7月4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党志军诉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29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等共计18832.93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2899.5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1800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

经查:

·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

·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75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

·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2024年7月24日,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先后购买了两把剔骨刀预谋作案。

·8月6日18时许,党志军通过跟踪、踩点确定王佳佳所住小区及停车位。

·8月7日17时48分许,党志军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所住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

·18时20分许,党志军见到王佳佳下班返回后,持刀连续猛刺王佳佳心脏、肝脏等部位20余刀,后又切割王佳佳颈部、捅刺大腿动脉部位,致王佳佳当场死亡

·作案后,党志军迅速逃离现场,途中将其作案用的剔骨刀和备用剔骨刀分别抛弃,回到家中自杀未遂。

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党志军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但庭审中对预谋杀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不记得了”予以回避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党志军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杀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且拒不认错悔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杀人,持刀连续猛刺心脏、肝脏等部位20余刀,后又切割颈部、捅刺大腿动脉部位,以上这些事实哪个单独拿出来都是故意、恶性的认定条件,就这还要在判决后替凶手“喊冤叫屈”。也够搞笑的了,不知道你认为的凶手冤从何来?

通宝推:sywyang,淡淡忧伤,崂山一道士,
家园 不吐不快前您看过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吗

之前一审没判,事件的整个过程没有出来,凭着之前的网络传言得出你现在的结论,确实很正常,包括我之前也曾认为法官判案有瑕疵。但现在整个案件过程都出来了,你要还是说什么假设传言确实为真,那就是选择性无视事实了

这个案子我是从河里知道的,为了查证还去裁判文书网上翻过相关判例。通报出来之后还是想说几句。

案发之初有传言是:党某无辜被撞(对方全责),索要18000元赔偿,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最后王法官判9000元。

从通报的行文来看,我个人相信这个传言是真的,具体的文案就不分析了。

我只是想说一点,我国对于精神赔偿这一块的立法和执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假设传言确实为真,党某无辜被撞,只获得9000元赔偿,对他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换句话说,如果让王法官在18000元和不被撞之间两者二选一,我不知道她会怎么选,我是肯定选不被撞的。

斯人已逝,就不多说了。希望此事能够促进法律的公平性和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也不枉两条人命的付出。

如果你是那个女法官,审理党某的赔偿起诉,发现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5000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然后住院半月后挂床,提交个假证据主张自己的皮衣损失2900,购买电动车价格1800,索赔18000,结果庭审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党某未穿皮衣、电动车也不是他买的,住院费也并非他主张的那样,你还要判保险公司赔偿他18000吗?事实上王法官判保险公司赔偿9300,包括就医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已经远远超出党某当初索要的5000元了,毕竟皮衣、电动自行车的损失都是虚构的、所谓的住院都是挂床且只开了止疼药。判赔9300已经基本涵盖了党某的住院费用及当初索要的5000元,(索要5000+车衣损失4700+29天住院费用9100多点=18800元,半个月住院费用4600左右)如果法官还要支持党某18000的索赔额,真当保险公司的法务是吃干饭的吗?当初5000都不愿意赔,住院挂床后赔了9300,如果法官再把皮衣电动车的损失甚至挂床的钱都要保险公司出,试问你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会同意吗?那才是真正的枉法了。

从整个事实来看,党某的起诉就是故意讹人,交通事故后索要5000不成,就找了个小医院住了半个月又挂床半个月(之所以说是小医院,是因为一般的大医院也不会任由不需治疗的病人挂床半个月的,甚至有可能是党某与医院医生熟悉才挂床的),然后提供虚假证据说皮衣损坏、车辆损失,索赔18000多,结果没想到保险公司对医院调查后发现了其挂床的事实并提交了法庭,并对他皮衣损失、电动车损失不予认可,所以法官判决时没有采信党某的一家之辞。而党某聪明反被聪明误,因为挂床的事实保险公司不认可并进行了调查、虚构的皮衣、电动自行车的损失被发现、自己挂床住院29天的费用9000多还得自己出,虽然判赔9300,但还是相当于竹篮打水一场空(如果他住院半个月后不继续挂床,赔偿的9300其实就相当于他当初主张的5000元+住院的4600元,也满足了他当初的意愿。而根据后来法院的调查,党某根本就没住过院,这也是一个虚假事实),这才恼羞成怒下怪罪到法官身上故意杀人。

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法官支持了党某最初索赔5000元的要求,只是对他3个虚假证据不支持明显虚假的2个半而已,如果还要说什么加强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不知道您想要法官如何去同理一个讹人的原告?如果是这样,法官岂不是助纣为虐了?

通宝推:淡淡忧伤,
家园 很奇怪你怎么得出我拿郾城法院通报说事的结论的?

难道郾城法院的通报有什么问题吗?有问题你可以说嘛。

我对郾城法院的通报并未发表任何评论,你怎么得出“说事儿”的结论的?

郾城法院和你引用的案情经过无非是详略不同罢了,没有什么冲突。

@寄意寒星

家园 你这不是典型的抛开事实不谈吗?

这个一审结果出来好快

一般刑事案件从抓到嫌疑人开始,通常要5个月才有一审结果,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原比这个时间长。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比如可能涉及无期死刑等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通常为了把证据流程做扎实,通常为对所有流程和证据细节推敲再推敲,平均时间更长。

蓄意杀人,持刀连续猛刺被害人心脏、肝脏等部位20余刀,后又切割被害人颈部、捅刺大腿动脉部位致人死亡的恶性杀人案件,你说成是一般刑事案件?甚至还要脑补出来个“可能涉及无期死刑等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平均时间更长”的谎言。

这种恶性杀人案件,就是公诉案件,法律是有明确时间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党某24年8月被抓、12月一审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他杀人的事实也不复杂,都有地下车库监控为证,杀人原因也很明确,这种社会影响大的恶性杀人案属于公安部督办,两高关注,全社会关注,怎么可能会有你所谓的“快得异乎寻常”的可能?

家园 这么装糊涂就没意思了吧

甚至还要做惊诧状,转移话题问出

难道郾城法院的通报有什么问题吗?有问题你可以说嘛。

我质疑的是通报吗?质疑的是你12月份还拿通报出来想表达什么。

我质疑的是都已经12月份了,一审判决包括调查的详细过程、案件细节网上铺天盖地,你这样关注这个案件、连审判报道都能第一时间发出来的,不会看不到吧,还拿着那个8月12日的法院通报出来,这不是拿法院通报说事是什么?

法院通报只不过是杀人案事发时对之前情况的描述,里面并未涉及党某虚构证据索赔起诉、蓄意杀人恶性杀人情节的描述,而这些对整件事的判断是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居然你要说成是“郾城法院和你引用的案情经过无非是详略不同罢了,没有什么冲突。”?

家园 我本来想发补充帖的

你既然上门了,那我就直接回复吧。

我看了你贴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全文,并没有发现跟传言存在逻辑不一致的情况。

23日下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全文如下 :

2024年12月1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并于12月23日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党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

·2024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剐蹭事故。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

·次日,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认定党志军有财产损失,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签字确认。

·5月3日,党志军办理了出院手续。

2024年7月4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党志军诉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29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等共计18832.93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2899.5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1800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

经查:

·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

·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75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

·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2024年7月24日,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先后购买了两把剔骨刀预谋作案。

·8月6日18时许,党志军通过跟踪、踩点确定王佳佳所住小区及停车位。

·8月7日17时48分许,党志军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所住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

·18时20分许,党志军见到王佳佳下班返回后,持刀连续猛刺王佳佳心脏、肝脏等部位20余刀,后又切割王佳佳颈部、捅刺大腿动脉部位,致王佳佳当场死亡。

·作案后,党志军迅速逃离现场,途中将其作案用的剔骨刀和备用剔骨刀分别抛弃,回到家中自杀未遂。

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党志军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但庭审中对预谋杀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不记得了”予以回避。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党志军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杀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且拒不认错悔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党志军当庭表示上诉。

应被告人党志军及其辩护人申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并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切实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专家学者、律师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及公民代表旁听了案件庭审及宣判。

第一,党某跟保险公司的诉求是18000元,不是5000元。如果党某的诉求本来就是5000元,那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就行,根本用不着上法院。对于这种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事,我有亲身经历,所以说5000元的说法只是障眼法。传言中要求赔偿18000元,跟通报不矛盾。

第二,王法官判决是9000元,你我应该都无异议。除非你想说是9000余元,估计你不会那么无聊。这一点传言跟通报也不矛盾。

下面就是关键的第三点了。传言中保险公司只答应赔偿12000元,两者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要求党某走法律程序,按照判决来赔付。这一点通报没提及,无法判断跟通报是否矛盾。能确定的一点是党某跟保险公司肯定没达成一致。至于通报为什么不提及保险公司跟党某的诉求分歧细节,我不是安阳市中级法院,我不知道也不想去猜测原因。

对于第三点,我确实没有证据。但是根据我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经验来看,我个人相信为真。如果党某在跟保险公司交涉后,心理预期还是5000元,案子判下来之后,党某主要矛头对准的应该是保险公司,而不是王法官。

下面是各说各话的地方。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这一段,我的解读是党某符合住院条件。别忘了前面还有一段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

如果党某一点伤都没有,就算找关系住院估计都没有人敢收。

剩下的,就是我要说的。我不介意再重复一遍。

我只是想说一点,我国对于精神赔偿这一块的立法和执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假设传言确实为真,党某无辜被撞,只获得9000元赔偿,对他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

斯人已逝,就不多说了。希望此事能够促进法律的公平性和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也不枉两条人命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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