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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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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好的,不愧是专业人士

你的回答措辞严谨,用语专业,解答了我的疑惑。

我又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了一些判决书,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不仅出现在刑事案件的判决书里,民事判决书里也有。比如这一例(案号(2018)鲁1724民初1号):

本院调查了原告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有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且有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单据,因此对原告提交的2017年10月8日住院的病案、医疗费单据、费用明细予以确认。

看来这个主治医生的证言之事确实是我见识少。

看了这些判决书的行文风格,感觉通报应该是把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全文摘录进来了。

第一份通报的相关内容如下: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 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第二份通报相关内容如下: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首先此案是王法官独任审判,但是不一定是小额速裁。

其次,第一份通报里没有提及“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之事,王法官的判决书里应该也没有。

按照你的说法:

可以合理怀疑挂床的可能,那么为了查明事实,必须要调查的,否则可能错案发改。

那也可能王法官确实调查了主治医生,并有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只是判决书里没写。第二份通报只是补充了这一处信息,并不是重新做了调查。

但是第二份通报把党某后来的供述挂床28天和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放在一个段落,很容易让人误会这个证言证明是后补的。

既然我的疑点基本上都得到了解答。我现在倾向于王法官的判决在法律条文方面并无不当,应该不存在枉法自判的问题。

再次感谢你专业的解释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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