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陈凯歌如何告胡戈? -- 马吉马德
胡戈侵权一事,估计是跑不了的了。
未经同意使用人家知识产权的东西不说、还擅自篡改原来的声音来达到嘲讽作者的目的,怎么也算不到合法的范畴里去的,就更别说什么对演员肖像权的侵犯啦。
如果陈凯歌打算以作品为中心进行诉讼,上面这些方面是肯定会有的。
知识产权法里面,下列的条款都保障了陈凯歌的作品不受到胡戈的侵犯的。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此外: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再有嘛,就是把侵权的作品通过网络到处散发,虽然不是赢利为目的,但侮辱罪从来都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要是只强调“没有赢利”,侮辱罪也就没有成立的场合了,对不对?俺估计陈凯歌的诉讼、有50%的可能是向着侮辱罪这个方向发展的。
复习一下,侮辱罪是怎么回事儿。
这个方向,胡戈可能还有的可争。
其实照我说,法官不如让胡戈去导演一部电影,然后由陈凯歌来改头换面编辑一番、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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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可惜没钱买花了 买卖提成 字0 2006-02-15 23:39:46
啥新闻啊? 神游 字0 2006-02-15 21:52:22
😏对不要脸的人来说,没什么人可丢的。 看看 字0 2006-02-15 21:47:51
陈凯歌可以从这些角度出发告胡戈
放下其他不讲,这个以牙还牙的报复倒是真得不错 马吉马德 字246 2006-02-17 14:11:27
我认为陈凯歌不会从这几个方面对胡戈进行起诉。可能会从盗版方面入手。 泰山石敢当 字149 2006-02-14 19:26:59
即使是“衍生作品的保护”, raindrops 字624 2006-02-14 18:05:35
打官司,估计馒头输, 闲看蚂蚁上树 字121 2006-02-14 16: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