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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斩帅”及东江崩溃之二:斩帅是非 -- 碧血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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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斩帅”及东江崩溃之二:斩帅是非

“斩帅”及东江崩溃

——袁崇焕斩毛文龙公案辨析

文/碧血汗青

二,斩帅是非

那么,既然袁崇焕“斩帅”不错,毛文龙也死得不冤,我们是否就可以说袁崇焕在此事上的处置上是无可指责的呢?

显然不可以。

毛文龙死得不冤,但不一定非要当场诛杀不可,而且就动用尚方宝剑诛杀一品大员毛文龙这一事而言,袁崇焕这样处置的合法性,从所谓的“程序正义”角度看,绝非是无可指责的。

督师公忠体国,为国为民披肝沥胆,自无待言,然性格过于刚直,甚至可以说偏激,以至处事全无转圜余地,容易激变,却是其个性上的一大缺陷,此亦无须为先贤讳。

对袁崇焕身上的这个缺陷,明末辽东防线和关宁铁骑的奠基人孙承宗,曾经大为恼火,并对其进行过严厉的批评。

孙承宗孙阁老,文武全才武功赫赫,论胆略、学识、才干,于明季实不作第二人想。他经营辽东时,只论拔撰和收归帐下的文臣武将,便皆为当时上上之选。大帅良将如袁崇焕、祖大寿、赵率教、何可纲、满桂、马世龙等,谋士干吏则有鹿善继、茅元仪、杜应芳等,俱可称一方雄才。他的军事理论及思想,在中国军事史和兵器史上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地位,正是他,主持编写了《车营百八扣答说合集》,开肇了明朝军队系统研究火器使用理论的基础,并在此理论的指导下,辽东部队进而条例化、系统化、规模化地运用火器,最终在袁崇焕手上成就了明季赫赫有名的“关宁铁骑”。

天启二年(公元1622年),孙阁老以大学士巡边,以为王在晋不足付以封疆事,遂自请督师辽东,时以袁崇焕有担当而倚为左右手。

然而崇焕上任伊始,就显露了他性格中“果于用法”的一面:

崇焕尝核虚伍,立斩一校。承宗怒曰:“监军可专杀耶?”崇焕顿首谢,其果于用法类此。(1)

关于此事来去,孙阁老幕僚、明末军事理论家茅元仪则有着更详细的叙述:

伍有虚者,崇焕斩其人,兵几变。公怒曰:“杀人片石、未杀不以请,既杀不以闻,其有无激变,帖服不以告,迄今竟不知杀者何人,杀以何事,徒曰奉抚院之令也!监军既可奉抚院之令而专杀,督师又何烦尚方之剑乎!”公所欲炼崇焕之气而大用之者,此也。

此处“兵几变”一语,可见袁督师当时核虚伍斩其人后果之不测。与此相对应的是,孙阁老在天启二年巡边回来后,在评说关外诸将吏时就这样点评袁崇焕道:

道臣袁崇焕英发有担当,臣取其志,尚欲炼其气。(3)

“英发有担当,取其志”而“尚欲炼其气”以致大用,这就是孙阁老对袁督师的点评和期许。作为袁崇焕的直接提拔者和顶头上司,孙承宗对袁崇焕的这一观感,应该说是极中肯的。

督师“果于用法”,而容人不及阁老,亦是当时将帅对其之时评。后来抚定皮岛军哗的宁远海口副总兵周文郁(多有论者对此人误解颇多),是当时为数不多的敢为督师下狱被杀而公开抱屈者,也是袁督师入卫京师时的军中将领之一,然其亦道:

公(孙承宗)能知人能用人而尤能容人,勿论内地、辽人废弁溃卒而皆能收之为己用,或其人有可疑而示之以不疑;或彼来行间,而即因之以用其间,凡此之类则袁督师有所不及也(4)。

应该说这个评介,是相当公允的。

至于毛文龙者,固然桀骜不逊不受节制,其行亦足可论死,但也不是非要当场斩杀不可。

首先,袁督师以寥寥无几之护卫赴岛擒杀毛文龙,而毛帅之群下不敢动,由此可知若督师擒之而去,则其部下更当投鼠忌器,短期内当不至有什么失控之举,因此未必定要当场斩杀毛帅。也就是说,当时缺乏杀毛文龙的急迫性和必要性,擒之乃至“请”之离岛亦可。

其次是我们现在知道毛文龙与后金有往来且谋叛,乃是因为看了后金的皇家秘档才知道的,所以以我们现在的立场,当然可以说他通敌证据确凿。但在当时情形下,督师即使自降人(譬如刘兴祚)处得到毛文龙暗通后金之消息,也不能算证据确凿,更无法籍此为凭而定毛帅叛逆之死罪,所以在他用来斩帅的“十二罪”里,通敌这一项就说得比较含糊,并没有十分明确。在此等情形下,督师以尚方宝剑先斩后奏,以急迫性和必要性而言,固然无需如此,在通敌一项的证据上,也确实稍嫌不足,故而督师如此处置是有所失措的。只是看他为监军时“果于用法”,“核虚伍,立斩一校”几乎酿成兵变的个人风格,则可以知道这几乎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第三,在杀与不杀之间,未必没有可以权衡的利弊。毛文龙官居一品兵镇海外,按大明律,在“八议”之“议贵”、“议功”之列,通常情况下,有死罪也可免之,要动他需要“实封奏闻请旨”才能判罪。然据《明史》之《刑法志》记载,成化年间有上命道:

凡罪在八议者,实封奏闻请旨,惟十恶不用此例。

如此说来,则袁崇焕“斩帅”所用的“十二罪”,于“无赦”的十大恶内,至少符合两条:率军劫掠山东之行、“牧马登州取南京”之语,是为十恶之“内乱”及“大不敬”之列;至于“不道”一条则亦毋庸多说,随便都可以抓出几个事例来,如《崇祯长编》中云其:“屠戮辽民,残破高丽,扰登莱,害客商,掠民船,变人名姓,淫人子女”等等,而这些问题,每一条均可自朝鲜以及明、清两方等处找到相当多的记载。所以曾有以为袁崇焕杀毛文龙有违“八议”之例,这点是谈不上的,以《明史》所载不用此例之十恶罪名来看,督师以十二罪杀之,实不能算违“八议”之例,说督师不得。

只是毛文龙虽然有可杀之罪,但如果将其押回宁远,置于督师和宁锦镇之监督下或移镇锦州,挟文龙以令皮岛,就当时情形而言,应当胜于就地格杀。无论如何,毛文龙在皮岛的前期,对明朝是有相当贡献的,其个人也有相当的能力,对皮岛和辽东半岛的相当部分部队和百姓的影响力,也是比较大的。即使如后来的辽东一流战将祖大寿、赵率教等,其时不说官职尚不能与其相提并论,到他们担纲辽东战局时,他们在辽东的影响力,只怕也只是与毛文龙相当而已。而在当时的皮岛等地,更可说显然有所不如,毛文龙是那里当然的领袖人物。因此如果挟文龙而令皮岛,无论接下去要进行移镇还是整编,对皮岛以后的发展,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不过这样的做法,需要顾虑毛文龙在京师庞大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一旦真掀起一场风波,是很容易导致反噬的。因此有可能在督师看来,既然其已经成了辽东整体战略部署的拦路虎,又有反叛之迹,而捉拿之后更有反噬的可能,所以还不如杀之一了百了。这,很有可能是督师斩帅时不能说出口的主要原因之一。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将毛文龙抓回来之后能处置成什么样是一回事情,可以不可以抓回来处置,则又是一回事情。而且不论抓回来处置可能的结果是什么,只凭袁崇焕当时有能力有可能将毛文龙带回宁远或者京师问罪,就可以说他当场“斩帅”这一举动,至少在程序上是有所不足的,严格的说,是不合法的。

不合法的原因,就在于这显然并不怎么符合在启动尚方宝剑时需不得不尔方才可先斩后奏的状况;其次是即使有尚方宝剑,对毛文龙这样的一品总兵,袁崇焕也不能不经过上奏就便宜诛杀。

虽然,据《明史·杨嗣昌传》云:“特旨命嗣昌督师,赐尚方剑,以便宜诛赏”,我们可知如拥有尚方宝剑就能“便宜诛赏”官员,但这“诛赏”的范围却是有限制的,因接下去其传中又道:“巡抚不用命,立解其兵柄,简一监司代之。总兵不用命,立夺其帅印,简一副将代之。监司、副将以下,悉以尚方剑从事。”由此可见,这剑斩不了巡抚和总兵一级的官员,而在《明史·杨镐传》中则更明确地说道:“诏赐镐尚方剑,得斩总兵以下官。”

据此而论,尚方宝剑可将巡抚和总兵一级的官吏不经奏报就地撤职,但不能斩杀巡抚、总兵,只能斩杀巡抚和总兵以下的监司、副将等官吏。

所以从律法角度看,袁崇焕即使手中有尚方宝剑,当场诛杀毛文龙也是属于非法擅杀,即使合理,也并不合法。

综上所述,毛文龙就是有可杀、该杀之罪,袁崇焕斩毛文龙这一举动,既缺乏当场格杀的必要性,亦不合乎法度,是以无论后果还是程序,都可以说是欠考虑不周全,也是不合法的,并非完全无可指责。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除各种外部因素外,亦源自于袁崇焕激烈而“果于用法”的个人性格,因此若论及袁崇焕日后身死的悲剧,不得不说这其中是有着袁崇焕自身性格原因在内的,不能完全归咎于崇祯的性格缺陷以及党争等等各种外部因素。

我想,此事件发生后,虽然崇祯在事后站在了袁崇焕一面,但他当时心中对袁崇焕不经上奏就违律擅杀一品大员这一行为是否有微词,只怕真是个未知之数,这也许为袁崇焕日后之死,埋下了一个相当大的祸胎。

“斩帅”及东江崩溃之一:斩帅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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