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闲聊两句民主,自由,专政,平等 -- 任爱杰

共:💬79 🌺48
全看分页树展 · 主题 跟帖
家园 老兄看书不太仔细

老兄说:

1.雅典是民主,斯巴达就不是么?斯巴达是比雅典彻底得多的军事民主制。

2.到底是共和引发了罗马内战,还是内战终结了共和,诞生了帝制?不要颠倒因果。

3.12个人的陪审团也不能把你枪毙,因为他们只有消极定罪权,没有量刑权。枪毙不枪毙是法官的决定。

诸如此类……

斯巴达不是民主政体而是寡头政体。下面引用罗素(BERTRAND RUSSELL)的《西方哲学史》(A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中对斯巴达政体的描述:http://www.booksea.com/zxzj/zx/x/xifang/015.htm

斯巴达有两个王,属于两个不同的家族,并且是世袭的。两个王之中有一个在战时指挥军队,但是在平时他们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在公共的宴会上,他们所得的食品比其他的人多一倍;当王去世的时候,大家都哀悼他。他们是长老会议的成员,长老会议由三十人组成(包括两个王在内),其余的二十八人必须年龄在六十岁以上,并由全体公民选举出来终生任职,但是只能从贵族家庭中选出。长老会议审判罪案,并为公民大会准备议程。公民大会包括全体公民;它不能主动提出任何动议,但有权对向它提出的任何建议表决通过或否决。任何法律不经它同意,都是无效的。然而它的同意虽说必要,但是还不够;在其生效以前,必须先由长老和行政官宣布决定。

除了两个王、长老会议、公民大会而外,政府还包括第四个组成部分,这一部分是

斯巴达所特有的。那就是五个监察官。他们是从全体公民中选举出来的;选举的方法,

据亚里士多德说,是“太幼稚了”;据柏里说,实际上就是抽签。监察官在宪法里是一

个“民主的”成份①,显然是为了要平衡王权。王每个月都须宣誓拥护宪法;然后监察

官就宣誓,只要王信守誓言,他们就拥护王。任何一个王出征的时候,都有两个监察官

跟随着他,监视他的行动。监察官是最高的民事法庭,但对于王他们却可以进行刑事审

判。

很明显,政权是掌握在由贵族组成的终身任职的长老会手中的。这是典型的古典寡头政体。

另外,军事民主制里有民主两字,但是和我们谈论的民主根本不是一回事。恩格斯把这个时期的某些社会制度称作“军事民主制”是因为“其所以称为军事民主制,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职能。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这些民族把获得财富看成是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他们是野蛮人。进行掠夺在他们看来是比进行创造性劳动更容易,甚至更荣誉的事情。以前进行战争,只是为了对侵犯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扩大已经感到不够的领上;观在进行战争,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为经常的职业了。”

根据这个定义,军事民主制不过是“军国主义”的另一个文雅一点的表述方式罢了。

关于罗马内战,我可没说共和政体导致内战,我说的是“民主与否,并不能够保证国家的强大,也不能够保证没有内乱和外患。更不能够保证民主国家不去侵略别国。”这一点,还请老兄仔细体会。

关于陪审团的问题,我在正文中有点跳跃了。陪审团在英美法系中现在一般不能量刑。但是并不是说历史上从来就是如此。现在的英美法系中虽然由于取消死刑运动的影响而导致很多人被陪审团裁定死罪却只判无期徒刑或长期监禁,但是这也只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才开始的现象。七十年代之前,陪审团判了被告犯了死罪,法官也就会判死刑。如果没有陪审团的“民主”在先,就不会有法官的量刑在后。

而现在的趋势则是陪审团在量刑中的重要性的增加,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认定,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在陪审团面前受审的权利,要求任何可能导致更严重的量刑结果的事实情节,必须由陪审团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认定。没有陪审团认定作为依据,法官不能根据量刑指南规定的事实情节自主地加重量刑。(Apprendi v. New Jersey, 530 U.S. 466, 490 (2000): “Other than the fact of a prior conviction, any fact that increases the penalty for a crime beyond the prescribed statutory maximum must be submitted to a jury, and proved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

全看分页树展 · 主题 跟帖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