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日本经济杂谈] 破产-失败者的炼狱 -- 草纹
缘起
马鹿MM的同事A试营公司倒产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
对此,在日本的我第一反应是,A的信誉已受影响,公司真是很宽容。
在美的四一和马鹿的观点则是,破产只代表他的经营能力或机运不佳与工作能力和人品无关。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在国内时,我还是持四一和马鹿的观点的,在日生活多年后,被什么影响而发生了改变呢。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在日本,创业后公司破产的代价。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是财阀们的天下,所以这里讲叙的破产不包括大企业(大企业大多没有连带保证人
等限制),只包括中小企业。
1概要
2005年1月1日,日本的新破产法生效。评论称在该破产法中,日本借鉴了美国型破产理论,
即减少对破产者的制约,而有利于自立再生。
那么2005年为止的破产法,是个什么样子呢?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制定的商法,是从法德输入的。破产法来自法国,其他商法来自德国。
尔后在1922年(大正年间)依据德国的破产法重新修订,战败后又依据美国的破产理论有了
一些变更,但大体未变。里面的主要法理是破产行为为处罚的对象,所以有破产者应被警察
监视的制度等等。
日本还有一个欧美都没有的商业习惯,中小企业在融资时,信用审查宽松的同时,社长理所
当然的成为连带保证人,而很多时候还需要有家族成员之外的第三者(亲戚,朋友)为连带保证人。
一旦成为连带保证人,不论借款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株式会社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
将全额转给连带保证人。由此,破产成了失败者,及无辜连带保证人的炼狱。
这个奇怪的习惯,和其他习惯,诸如,
企业的自有资金很多都达60%以上,当去年村上基金在股市开始以取得经营权为目的的收购时,
一些企业干脆打算撤离股市,因为其实自己的资金够用。
上市股份公司,大股东即使有近半数的股票也无过问经营权的习惯,目前的热点问题村上基金,
就应试图插手经营而被指责。股份公司80%以上的利润会被经营者自动留用为发展资金,股东分红很少。
当然股东也对此没有发言习惯。
构成了日本经济的特色。
新的破产法,增加了破产者自留支配财产的份额和自由度,增加了职员取回所欠工资的
权益等等。连带保证人制度作为一种习惯,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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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日本经济杂谈] 破产-失败者的炼狱
😁长见识了 1 绿野仙踪 字28 2006-06-06 23:45:58
🙂应该是吧。 草纹 字0 2006-06-07 07:54:09
🙂纽约新的破产法开始生效之前 1 小熊 字68 2006-06-06 22:05:50
😥难道说,债务也一起作废? 草纹 字0 2006-06-07 07:53:41
🙂貌似米国新的破产法把信用卡债务的偿还优先权提升到和赡养费同等了 思考得人 字16 2007-02-26 07:26:35
🙂看来, 草纹 字64 2007-03-01 07:57:53
🙂不如说是欧美中产阶级的分赃收益愈来愈被中国抢光了 1 思考得人 字97 2007-03-03 06: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