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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证是行政收费垄断 -- 高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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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a/20041227/000121.htm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公证机构到底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始分组审议《公证法(草案)》,有委员对本次草案对公证机构性质的模糊规定提出疑问。

  公证处性质一直是热点争议问题

  公证机构的性质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热点争议话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2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介绍,本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回避了这一争议,“公证是否属于国家职能,公证处是否为国家公证机关,今后仍可以进一步研究,法律对此可不作规定,只要确定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能够满足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工作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200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有委员称,公证处若定性为中介机构,会影响其权威性

  昨天,有委员提出,本次草案中规定了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公证机构的设置方式也打破了现有的行政框架。因此,事实上公证处已经成为法律中介机构,公证法应明确其法律中介服务机构的性质,并赋予它公证职能即可。对此,有委员提出反驳意见。认为公证处承担国家公证职能,法律规定了有些事项必须经过公证。同时,公证书在证据效力上具有国家公证力。因此,如果规定公证处是中介机构,会影响公证机构和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和权威度。

  抽奖中的公证行为需明确公证员审查权力和责任

  此外,针对震惊世人的西安体彩丑闻中,公证员虚假出具公证书的行为,昨天,参与审议的委员建议应进一步规范公证员出具公证文书的程序和加强监督。也有委员提出,当前在大型慈善活动、抽奖等重大公共活动中的公证行为,需要明确公证员的审查权力和责任。

  “这是我国恢复公证制度20多年来第一部公证法草案,从立法层面确立并规范公证制度!”《公证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到。

  王公义说,该草案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能从事的行为,同时又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使得该草案具有很强可操作性。

  草案对公证员行为设计多种监督方式

  此外,草案中对公证员的公证行为设计了多种监督方式,加大了监督力度。王公义介绍,草案规定,公证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职业秘密,接受公证机构、公证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当事人的监督。同时,对公证员门槛的提高也是从入门一关加强公证员的素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得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一旦出现出具虚假公证书等违法公证行为,就将面临被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公证法草案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前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新的修改稿。

  公证处现行四级框架

  国家司法部(内设公证处)

  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或司法局内设公证处)

  地级市(司法局内设公证处)

  县、县级市、区(司法局内设公证处)

  公证处设置(草案)框架

  1、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

  2、在不具备条件设立公证机构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在设区的市级地方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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