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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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36)爱德华诉加州

      一、 故事 Edwards v. California (1941)

      1939年,加州居民爱德华驱车到德州,去将小舅子邓肯从德州接到加州。见到邓肯后,爱德华才得知邓肯是享受联邦扶贫计划的穷人。邓肯跟着爱德华离开德州的时候身上只有20块钱,到达加州时20块钱就化光了。邓肯在爱德华家里住了十多天,申请到了加州农业保障局的救济。

      不久,爱德华就被起诉违反了加州福利保障法规中之一条,该条规定,禁止将外州穷人带入加州。爱德华因此被判六个月的牢期。爱德华上诉到尤巴县高级法院,败诉。爱德华再次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胜诉。

      二、 理由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携带穷人过州境属跨州商业行为,按照宪法第一章第8条,国会节制州际商业。联邦扶贫计划没有州际歧视,各州也有区域扶贫的义务。所以,加州禁止携带外州穷人的法律违宪。

      三、 讨论

      这个宪法解释牵强附会,推理逻辑昏乱。法官杰克逊附和多数的判决,但反对这套糊涂推理。杰克逊认为,此案应该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条文,美国公民住到哪州,就是哪州居民。

      按照今天的民权概念来解释,就是公民有追求自由和移居的权利。

      一个社会的价值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建立起来的,美国今天的公民自由的价值,在1941年联最高法院都得不到大多数法官的认识。如今有些人把美国今天的自由社会,看成是宪法两百年前就设计好的,是一种非历史的观点。将这个观点再强加给其它国家,不给这些国家一个社会变化的转变时期,难免造成许多灾难。

      四、 链接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edwardsvcalif.html

    • 家园 (35)南太平洋公司诉亚利桑那州

      一、 故事 Southern Pacific Co. v. Arizona (1945)

      亚利桑那州于1912年通过限制铁路列车长度的法规,不允许客车长度超过14节车厢,不允许货车长度超过70节车皮。1940年,南太平洋公司违反了这个法规,并且拒绝缴纳罚金。州政府于是起诉南太平洋公司,法院判州政府败诉,理由是州政府规范跨州商业违宪。州政府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推翻原判。南太平洋公司于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亚利桑那州败诉。

      二、 理由

      《吉本斯诉奥格登》高举宪法条文,否定州有法规跨州商业的权力。《库勒诉费港》一案,说州虽然赋予国会法规商业的权力,但并不排除州的立法权力。此案和《库勒诉费港》类似,实际上给出了《库勒诉费港》司法评论中漏评的理由,就是事关交通安全问题,州可以建立法规。

      但是,此案具体分析了限制列车程度提高的安全程度和阻碍经济的损失,认为各州铁路实际列车程度都比亚利桑那州的长,结果列车途径亚利桑那州是都得截下近三分之一的车皮,大大提高了运输成本,阻碍了美国经济发展。

      三、 讨论

      宪法关于国会规范商业的条文到此是解释也解释不清了,宪法关于国会有规范州际商业的条文根本无法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所以,干脆不要纠缠宪法条文,不要纠缠如何分配国会和各州之间的商业规范的权力,而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唯一标准就是促进了还是阻碍了经济发展。这和邓小平的“黑猫白猫”论类似,不要纠缠姓资姓社,发展才是硬道理。

      对宪法的忠诚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有时就得淡化意识形态,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

      四、 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25_0761_ZS.html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statecommerce.htm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sopacific.html

    • 家园 (34)库勒诉费港

      一、 故事 Cooley v. Board of Wardens of the Port of Philadelphia (1852)

      1803年宾州立法要求所有进出费城港的船只必缴纳领航费,由费城港领航员领航进出港,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库勒的两艘船进入费城港没有雇用费城港领航员,而且还拒付罚款。港口为此在州法院起诉库勒,胜诉。库勒不服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二、 理由

      按照案例法,如果援引《吉本斯诉奥格登》一案,州立法管理航运是违宪的。此案推翻了马歇尔关于州无权立法管理跨州的商业的观点。司法评论认为,宪法虽然赋予国会立法规范跨州商业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不是国会专有,视具体个案,有些商业规范需要国会专断,而另一些商业规范的权力需要国会和各州共有。即宪法赋予国会规范商业的权力,不排斥各州自己规范商业的权力。

      另外有各别法官意见虽然结论与多数意见相同,但推理不同。各别法官认为,港口规范的权力是国会在宪法通过之前已经赋予了各州,宪法没有回溯效力,不能剥夺各州立法规范港口,各州立法规范港口是制度遗产。

      三、 讨论

      此案重要性在于否定了马歇尔关于国会独享规范跨州商业的权力。但是此案的推理模糊,以后很少有引用此案来断案的案例。

      读者通过此案可以体会到宪法在司法评论下变化很快很大。美国国会和各州的权力分配,和中国的中央和地方权力分配类似,很难有一个难划一刻板的规定,往往要因时因事而个案处理。此案与《吉本斯诉奥格登》一案同为航运,同样涉及跨州商业,但判决完全相反。

      后边我们将有其它案例,提供如何判断州立法是否违宪的原则。这里我们知道的是各州有具体特殊情况,有些商业规范由州立法比国会立法更现实。

      四、 链接

      http://supreme.justia.com/us/53/299/case.html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053_0299_ZS.html

      http://www.pbs.org/wnet/supremecourt/antebellum/landmark_cooley.html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friend=nytimes&navby=case&court=us&vol=53&invol=299&pageno=315

    • 家园 (33)吉本斯诉奥格登

      一、 故事 Gibbons v. Ogden (1824)

      利文斯通和富尔顿是蒸气船的前驱者,他们制造了第一艘商业适用的蒸气船。1807年,他们的船成功地从纽约市航行到阿尔巴尼(纽约州府)。次年,纽约州立法特许他们独家经营纽约州航运30年。按照这个特许,要经营航运的人必须先从他们俩那得到营业执照。他们俩可以扣留没收没有营业执照的船。他们对纽约州水上交通的垄断引起了其它州的极大不满。康州于是立法,禁止使用利文斯通和富尔顿的营业执照的船进入康州,其它州也相继通过类似的垄断法律,由此拉开了各州之间的航运割据商业战。

      奥格登取得了利文斯通和富尔顿营业执照,经营从纽约到新泽西州的航运。吉本斯则得到联邦昂贵的执照,也经营纽约州与新泽西州之间的航运,直接与奥格登竞争。

      1819年,奥格登在皇家法庭起诉吉本斯,要求法庭禁止吉本斯的航运业务。奥格登胜诉,皇家法庭保护利文斯通和富尔顿的航运垄断地位。吉本斯不服判决,1820年上诉到纽约最高上诉法庭,结果最高上诉法庭维持原判。最后吉本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原判,从此打破利文斯通和富尔顿以及其它各州的内河航运垄断割据。

      二、 理由

      宪法第一章赋予国会规范商业的权力,尤其是跨州商业,各州无权立法。同时,宪法赋予国会促进科技和文化发展的立法权力,所以,各州立法割据跨州航运阻碍新技术的应用是违宪的。

      三、 讨论

      此案是美国历史上的最重要的案例之一。其重要性主要有两点:其一是限制了州立法权力,其二是大大促进了美国州际航运,为北美大陆铁路的建设以及以后的州际高速公路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美国司法部门对美国经济发展贡献最大的一个案例。

      市场经济,在于商路通畅,没有了物畅其流,就不可能有繁荣的经济。此案的功绩,可以类比于秦始皇的“统一度量衡和车同轨、书同文”,是制度经济学中讲的制度资本。此案也可以类比今天WTO,WTO旨在全球物畅其流。又如西藏铁路建设,是促进西藏经济繁荣的壮举。

      如今各国打破地方垄断往往不是国内立法,而是国际立法。如中国入世,要给外资国民待遇,那么地方割据的状态就变得毫无道理。比如加拿大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加入之后,加拿大于美国直接的啤酒贸易壁垒比安省和魁省之间的啤酒贸易壁垒还要低,如此一来,安省和魁省之间啤酒贸易壁垒很快就成为了历史。欧盟谈判,也是走国际协议之路,打破地方垄断。

      如今各国制造的各种非关税壁垒,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笔者《凯里酸汤鱼》烹调所用的鲶鱼,在美国大肆宣传“中国产品有毒”后停止上市有一、两个月,最近笔者看到市场上重新恢复鲶鱼的销售,但价格上涨了20%。制度经济学讲就降低整个经济体系的交易成本,包括维持这个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如今是全球经济,而所有军备消费都是全球经济的“交易成本”,其成本如此之高,可见当今国际贸易秩序的不合理,可见今天国际经济的南北格局的不合理,这种南北格局,是由巨额军费维持的。

      此案功绩,除了限制各州立法权力以外,就是降低了州际交易成本,促进了科技(此案中是蒸气船)的应用。我们在《查理河桥公司诉沃伦桥梁公司》一案中讨论过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此案最高法院以“利文斯通和富尔顿”的知识产权为由维持利文斯通和富尔顿的航运垄断地位,美国经济将不会有今天的繁荣。同样,如果当今发达国家还是以“知识产权”为由继续维护其在国际经济中的垄断地位,就会不断地牺牲人类将来的经济繁荣,乃至毁坏人类生存环境。

      四、 链接

      http://www.landmarkcases.org/gibbons/pdf/gibbons_v_ogden.pdf

      http://www.landmarkcases.org/gibbons/home.html

      http://insurance.cch.com/rupps/court-of-equity.htm

      http://dictionary.law.com/definition2.asp?selected=387

      http://www.lectlaw.com/def/c2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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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32)石岭诉科学亚特兰大

      一、 故事 Stoneridge v. Scientific Atlanta (06-43)

      渣打通讯是一家上市公司,为个人和商家提供数字网络服务。渣打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使用的是科学亚特兰大和摩托罗拉公司的终端设备。据石岭投资公司2000年8月的消息,渣打担心股票分析家有关公司营业额和现金流的预测分析会降低渣打通讯的估价,于是付高价购买科学亚特兰大和摩托罗拉的设备,并让科学亚特兰大和摩托罗拉两家公司把渣打购买多付的钱用来购买渣打的广告业务,这样一来,在没有实质现金流变化的同时,提高了三家公司的营业额。石岭指称,渣打在买这两家公司的终端设备时,每台设备多付了20元,而这些多付的钱打个转就成为渣打的广告业务营业额。

      石岭投资公司于是代表许多购买渣打股票的投资者,在联邦密苏里地区法庭上诉科学亚特兰大和摩托罗拉,说他们的行为构成金融欺诈,烹调了渣打公司的账本,欺骗了投资者。结果败诉。石岭于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再次败诉。2007年3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接受了石岭投资公司的上诉,现在还在审理期间。

      二、 理由

      联邦第8路上诉法庭的理由是科学亚特兰大和摩托罗拉的行为虽然引诱了投资者购买渣打股票,但没有违反股票交易的法规。

      三、 讨论

      股票交易的法规主要是公司要对投资者公开财务报表,是对公司与投资者双方的规范。而此案中科学亚特兰大和摩托罗拉是“第三者”,这种“第三者”行为没有股票交易规范。

      使用过水平二股票交易平台炒股的人或许会观察到一种现象,就是自己关心的股票有时候会忽然有一比交易价钱特别高,但自己要卖的股又没有被买走。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许多基金之间会有直接交易,称为柜台交易(over the counter)。如果甲基金要买乙基金1万股微软,同时乙基金要买甲基金1万股IBM,按照股票交易规则这笔买卖是要报到股票交易市场的。假设两个股的市场价格都是100元一股,甲乙两基金却都报价110元一股,这对甲乙两家报价100元一股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即报价100和报价110甲乙都是互换一万股股票,不同的是,报价110元使得市场对两个股的期望值都提高了,这样提供了甲乙两家所持的股票增值的几率。这种操作,和渣打通讯与科学亚特兰大的操作类似,即价格的提高并不影响交易双方的实际交易(请参看笔者《金融货币浅谈》文章中价格无关定理)。

      还有一个现成的例子。中信证劵与贝尔斯登互相投资10亿美元结成战略联盟。你投我是亿,我投你十亿,交易总现金流为零。所以实际上是互相换股。

      贝尔斯登以10亿美圆获得中信证券2%的股份。计算下来,贝尔斯登购入中信证券的价格为113元人民币/股,而中信证券历史最高收盘价为112.65元。意味贝尔斯登以历史最高价买入中信证券6630万股。

      老拙:开天辟地第一回

      同样的,我估计中信购入的贝尔斯登股权也是高于市场价格的。即双方相互参股,做价当然取最高限,这使得市场对双方都增加了相信。这可以忽悠许多股民。

      如果最高法院真的对这种操作进行规范的话,那么就直接干预了私人合同的自由,同时大大提高了金融市场管理和金融交易的成本,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冲击。

      四、 链接

      视频讨论链接:rtsp://video.c-span.org/archive/sc/sc_wj100907_oliphant.rm

      在视频讨论中,参与讨论的人对渣打和科学亚特兰大的行为构成金融欺诈是有共识的。对是否应该规范这种行为则有不同意见。认为应该规范的,完着眼点在公平和公正。反对对此规范的人则认为成本太高,尤其害怕资本流到海外。

      文字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cert/06-43.html

      http://www.supremecourtus.gov/docket/06-43.htm

      关键词(Tags): #股票交易#烹调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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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网易当初是怎么虚增收入的?

        这种虚增收入很常见啊,2000-2002几乎是行业惯例。网易当初被处分似乎也是如此,但是具体忘了。

        • 家园 中信和贝尔斯登互相参股很可能是实增,因为市场互补

          同时提高了两家的商业竞争能力。公司兼并时往往收购价会大大高于市价,就在于取长补短地把整个资产做强了。

          中信和贝尔斯登互相参股,正好堵了美国政客反对中信参股贝尔斯登的嘴,互相对等参股,美国政客就没话说了。所谓险韵出好诗,这着比光是中信单向参股贝尔斯登好多了。

          基金之间互换基金持股就是纯粹虚增。渣打通讯难逃烹调账本嫌疑。

    • 家园 (31)家建信用社诉布莱斯刁

      一、 故事 Home Building & Loan Association v. Blaisdell (1934)

      话说布莱斯刁夫妇用了家建信用社的按揭贷款在明尼阿波利斯置房产。由于布莱斯刁不能按时付按揭,信用社于是要没收这一房产。布莱斯刁则根据明尼苏达州1933年通过的《暂缓按揭支付法案》,申请放宽赎回房产的期限。县法庭有条件地准许了布莱斯刁的申请,把赎回房产的期限从1933年5月2日延迟至1935年5月1日,条件是布莱斯刁每月支付保险、地税、利息和部分债务。信用社上诉到明尼苏达州最高法庭,败诉。信用社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说明尼苏达州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章第十款的合同保护条文,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第一款的平等保护条文。结果信用社再次败诉。

      二、 理由

      明尼苏达州1933年通过的《暂缓按揭支付法案》是全国大萧条紧急时期的措施。但是,不能因为事态紧急而增加权力或减少对权力的限制。然而,紧急状况虽然不增加权力,却能引发权力的行使。《暂缓按揭支付法案》是州权力的使用,不是州扩大了权力。

      司法评论的推理要点如下:1)明尼苏达确实处于紧急状态;2)州立法确实是为了减缓经济紧急状态;3)放宽房产赎回期限恰巧是减缓经济紧急状况的措施之一;4)放宽赎回房产的条件合情合理;5)这个法律是暂时的法律。

      三、 讨论

      此案的重要性,在于肯定了紧急情况下州法律可以高于宪法,就在于基本否定了宪法合同条文的死板定义,终结了关于这个条款的马歇尔教义。同时,此案也反映了解释宪法中保护合同和财产条款的时代变迁,此前官司过堂多引用第一章第10款中的合同条文,此案过后,类似的案件多引用宪法第14修正案的第一款,讲究剥夺私有财产要经过正当程序,而不是一概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赎回期延长,在一定程度上是剥夺了信用社的财产。但有正当程序。立法于前,萧条期还没过,布莱斯刁通过申请手续,法庭细致审理。

      中国土地改革,无疑是中国工业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其剥夺地主土地的过程由于没有正当程序,因此发生了粗暴和残酷的事件,这当然也是时代条件的限制。

      许多人认为为了整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是东方文化的特点之一,但西方文化在这点上也不是绝对没有。此案和《查理河桥公司诉沃伦桥梁公司》一案都是为了整体利益强制剥夺个人利益的案例。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90&invol=398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290_0398_ZS.html

      http://www.fff.org/freedom/fd0302a.asp

    • 家园 报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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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30)查理河桥公司诉沃伦桥梁公司

      一、 故事 Charles River Bridge Co. v. Warren Bridge Co.(1837)

      1650年哈佛学院得到从波士顿到查理斯顿的一个渡口的独家经营权。随着经济的发展,渡口满足不了交通运输的需求。1785年,麻省议会立法授予查理河桥公司建造连接波士顿到查理斯顿桥梁的特许状,同时给了哈佛学院渡口经营损失的补偿。查理河桥公司得到的特许状,使得他们可以收取过桥费40年(后来延长为70年)。虽然承建之时查理河桥公司面临很高的风险,但后来证明着座桥的垄断利润丰厚。查理公司垄断交通要道引起党派激烈争论。1828年,麻省州议会又通过一道法令,准许沃伦桥梁公司在查理公司桥梁的附近(百米左右)再建一座不收过桥费的公共桥梁。查理公司于是上诉到麻省最高法院,说州议会建新桥的法案违反了宪法保护合同的条文,(参考前边几个案例,特许状即一个章程,被马歇尔大法官认为是宪法合同条文范围内的合同)。要求法院禁止沃伦公司建桥。查理公司败诉。随后查理公司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二、 理由

      对。按照马歇尔大法官的合同教义,麻省议会是通过立法毁约了,是违反了宪法关于保护合同的条文。但是,我们谭内(Taney)大法官解释道,政府保护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繁荣,当保护合同不能达到此目的,并且与此目的背道而驰的时候,政府就不保护该合同了,因为保护了反而违背了宪法本意。此案不保护合同,更彰显宪法精神和大义。

      三、 讨论

      垄断损害公共利益是现代经济学理论公认的定理。谭内大法官对此案的解释不单是对马歇尔教义的修正,即使是今天也很有意义,那就是公众利益高于私人财产权利。为了公众利益可以毁私人公司的合同。

      如今发达国家每每以知识产权为由,维持北半球的垄断利润。知识的使用其边际成本为零,知识经济符合规模经济和公共经济特征。联合国应该统一补偿能源、环境、和医药的专利,而让这些专利由全人类共同无偿使用,才能使得人类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那些把知识产权神圣化的人,应该学习谭内大法官此案的精神,把人类繁荣和幸福置于知识产权之上。知识产权设计的初衷,是激励科学研究和创新,当知识产权成为阻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的时候,这样的知识产权就不应该得到保护。

      四、 链接

      http://www.michaelariens.com/ConLaw/cases/charlesriver.htm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6&invol=420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036_0420_ZS.html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河北岸是Charleston,南岸是Boston。从卫星上可以看到有六座桥梁。住在波士顿的网友周末不妨去看看,究竟哪座是查理公司的,哪座是沃伦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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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29)奥格登诉桑德斯

      一、 故事 Ogden v. Saunders (1827)

      这又是一个关于合同毁约的诉讼。肯塔基州的桑德斯手头有一张路易斯安娜州的奥格登给他的债据,债据签于1806年9月30日。桑德斯讨债的时候,奥格登还是纽约州居民,并根据纽约州1801年的破产法宣布破产了,桑德斯于是把奥格登告到联邦的路易斯安娜州地区的法庭。地区法庭判桑德斯胜诉(援引斯特戈斯状告克朗宁袖?)奥格登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原判。

      二、 理由

      纽约破产法立法于前,案子双方的债务合同签于后,所以,不能说纽约破产法干预了合同义务,而只能说是奥氏和桑氏签合同时,纽约破产法已经是合同的一部分。所以,纽约破产法没有违宪,奥氏因破产而不能履行合同是合法的。

      三、 讨论

      此案与《斯特戈斯状告克朗宁袖》相似,但判决相反。《斯特戈斯状告克朗宁袖》一案中说纽约州议会在1811年4月3日通过破产法,此案说是1801年通过,看来可能是两个不同的法案。

      一般来说,立法没有回溯效力,即立法规定的事情,不能追朔到以前的行为。《斯特戈斯状告克朗宁袖》一案中,案子双方的合同签于3月22日,而破产法于同年4月通过,因此违反了宪法关于不能通过立法改变合同的条文。而此案中破产法于1801年通过,债务合同于1806年签订,所以此案中的合同受纽约破产法约束。即信用提供者签合同时要考虑到债务人有破产的风险。

      破产解脱债务现在已经是司空见惯,最近的证劵化的次级按揭危机就是一例。

      前三案都是马歇尔大法官不断扩大宪法关于“不能通过立法改变合同”的条文的管辖范围,此案还是判在马歇尔任期之内,却限制此条文的效力,这使得马歇尔很难接受,这是对马歇尔合同教义的限制。此案在最高法院以4比3微弱多数通过,马歇尔是持异议的三位法官之一。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5&invol=213

      http://www.history1700s.com/page1760.shtml

      关键词(Tags): #美国宪法#合同条款#合同保护
    • 家园 (28)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

      一、 故事 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 (1819)

      1769年,英皇新罕布什尔总督划出地皮,根据英皇乔治三世授予的章程,建立了达特茅斯学院。按照此章程成立的12人理事会拥有制理该学院的一切权力。1779年,第一任校长去世,其子卫洛克续任校长。不久,理事会罢免了卫洛克的校长职务。围绕对卫洛克的罢免引起了州内两党的争执。1816年,共和党多数派的州议会通过三项法案,修改了学院的章程,根据新章程产生新理事会。旧理事会不承认新理事会,在学校师生的支持下继续制理学校。新理事会罢免了旧理事会的职务,选举了卫洛克为校长。

      旧理事会到州法院起诉新理事会秘书伍德沃德,要求伍德沃德交出学校章程、印章、账本和档案,结果败诉。旧理事会于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胜诉。

      二、 理由

      英皇乔治三世授予的章程是合同。根据宪法第一章第十款中政府不得立法毁约的条文,学校旧章程是受宪法保护的,州议会无权通过立法更改。

      三、 讨论

      推理很简单,复杂的地方是关于合同的定义。如婚约是不是合同,政府法案算不算政府与公民的合同等。此案的要点,就是对合同定义的解释,使得公司章程成为合同,投资者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办事的章程是投资者共同的合同。

      公司成为法人,其法律根据主要就是这个章程。此案对美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农村常看到的标语是“要想富、先修路”,即中国经济发展以基础设施为前导。而美国经济发展是以制度为先导。公司章程受宪法保护,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投资合伙人投资的保护,这大大促进了以公司形式的投资渠道,为美国以后的现代市场经济奠定了法律基础。

      公司寿命可以比自然人寿命长,这对社会资本的积累非常重要。中国家族式的商号,往往由于族内能人缺乏而衰落。合伙人如果不以章程作为法律维系,则很难进行股权交易,没有股权交易,则合伙人之一财政困难会导致整个公司陷入困境。笔者在《骑车去中国》一文中,就讲述过一个四百年历史的公司。

      此案除了对经济的影响以为,对社会影响和很大,那就是各种依章程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受宪法保护。如此案中的私立学校。除了美国的例子,我们还可以看其它例子。如诺贝尔奖。诺贝尔其人早以不在了,但其基金依然忠实地按照章程运作。就这点来看,宪法保护结社章程不受政府立法修改,也支撑了美国结社自由的社会。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17&invol=518

      http://www.abanet.org/publiced/youth/sia/holtcases/dartmouth.html

      http://www.dartmouth.edu/~govdocs/case/courtdecision.htm

      关键词(Tags): #合同法#章程#结社#公司#社会资本
    • 家园 (27)弗莱彻诉佩克

      一、 故事 Fletcher v. Peck (1810)

      这个故事比较长。话说美国早期的乔治亚州有一条亚苏河,围绕着亚苏河流经的一片土地,有一段丑闻,史称亚苏丑闻。此案皆因此丑闻而出。

      1789年,乔治亚州将三千五百万公顷的亚苏土地出售给地产商。但销售的过程遇到困难,那就是土地上有土著民居住(钉子户?)。这引发了土著民起诉州政府的案子。土地销售困难对财政紧张的州构成很大的威胁,于是国会很快就于1795年通过了宪法第11修正案,不允许外州居民和外国人起诉州政府。第11修正案在1798年经总统宣布而生效。修正案经过总统宣布而生效实际上是违宪的,宪法第五章规定的修宪过程没用总统宣布这一条。

      就在1795年,不顾州长的否决,乔治亚州议会通过了将三千五百万公顷的亚苏土地作价50万元卖给4家地产公司。通过这个议案州议会中,除了一位议员以外,其它全部议员都收了贿赂。每公顷的土地卖价是1分半钱。这个丑闻在竞选期间被捅了出来,竞选的结果是旧州议会被新州议会取代,新议会随即通过议案,撤消旧议会的贿赂土地销售案。但是,就在这个撤消的决议通过的当天,其中的一千一百万公顷土地已经被地产公司作价一百三十多万卖给了新英格兰州的密西西比土地公司。这新英格兰的土地公司拿到的地契已经被乔治亚州新议会撤消了,但是,根据宪法第11修正案又不能起诉乔治亚州,这不是白白损失一百三十多万吗?唯一的办法是转嫁危机。

      话说麻省的佩克就买了这样一块地,那地契就是亚苏土地中的一块,一张无效的地契。佩克又把这块“土地”卖给了新罕布什尔州的弗莱彻。1803年,弗莱彻以跨州案件为由到联邦上诉法庭起诉佩克。结果弗莱彻败诉。于是他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809年2月过堂。最高法院裁决否定了原判,判佩克卖假地契不道德。案子双方对判决都不满意,马上修改了状纸,于1810年2月在最高法院重新过堂。

      在上诉法庭为佩克辩护的律师是参议员亚当,不久后成为美国总统。在最高法院为佩克辩护的是两位律师中的一位是众议员,他投资的一个地产公司也被此丑闻泱及。

      最高法院无论怎么判,都有一个受害者。或者说,原告和被告都是受害者。最高法院最后判乔治亚州新议会抵赖地契违反合同,乔治亚州的新决议违宪。

      二、 理由

      理由还是宪法第一章第十款中关于政府不能立法开脱合同任何一方的义务。

      三、 讨论

      新州议会通过的法案撤消土地销售不是没有道理,因为那一个销售是贿赂的结果,本身就是非法交易。然而,到这些土地转手到无辜的第三方手里以后,这个撤消法案就违宪了。

      宪法第一章第十款中关于政府不能立法开脱合同任何一方的义务的条文,初始的含义应该是政府不干预市场但保护财产。即原来意义上的合同是私人领域的合同,政府作为强制合同的主体,而被强制的合同双方是政府规范商业的客体。经过此案司法评论扩展,合同的概念包括了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即政府既是球员也是裁判员(是褒义而不是贬义,反其意而用之,即裁判员也要遵守球员的规则)。

      笔者不知道合同法的演变,不知到是否这个案例把有能力进入合同的自然人扩展为法人。但此案至少是将法人的概念由私人领域扩展到公共领域,即政府可以是合同的法人。

      四、 链接

      http://www.michaelariens.com/ConLaw/cases/fletcher.htm

      关键词(Tags): #美国宪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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