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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说许不是盗窃罪的,先看看相关法律条文吧,瞎掰是拜不倒刑法 -- q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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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讨论】说许不是盗窃罪的,先看看相关法律条文吧,瞎掰是拜不倒刑法

    到目前为止,许完全符合盗窃罪够成的几个条件,而且一个不差。

    http://www.hicourt.gov.cn/xingsh/c_xingsh_list.asp?id=100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许符合这条,钱是银行的,所有权可以被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许在拿钱的时候并没有被人发现,符合条件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银行当场不知道,事后才知道钱让许拿了,符合条件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许认为银行不知道他多拿钱了(这个可以从新闻报道里面读到)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许的案子在数额和次数都符合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许够条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许从第二次取钱开始明确的意识到钱不是他的,所以完全符合条件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许当然知道他那么做的后果是把不属于他的钱装进了口袋。所以也完全符合条件。

    许从第二次取钱开始完全符合。许的第一次不符合主观条件和客观要件,所以不是犯盗窃罪。

    有本事你们就推翻刑法吧,记住别乱猜乱想,要找到相关法律条文。 法律是不以个人的意志而转移的


    本帖一共被 3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别的不说,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合意,竟然是转让所有权给银行?

      这太搞笑了...后面那些解读,特别是秘密窃取的解读,实在是和国内的一些法学家一模一样.嘿嘿

    • 家园 这个案子的特殊点是许对机器。

      如果是许对人,大家会有什么判断?

      如果许到柜台反复取钱,柜台服务员象本案中机器一样向许支付现金,怎么判断许的行为和银行该负的责任。

      在我看来,客户从提款机提取现金和从柜台提取现金没有什么不同。

      • 家园 当然有区别

        人有思维能力,有发现并纠正错误的能力;而机器没有。

        法律不承认机器人格。

        此外,许霆案的对象如果是银行柜员,许霆的行为涉嫌诈骗

    • 家园 关于案子中许的合法行为

      这里很多人认为许在案子中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所以不可能造成违法的结果,我这里借用laska的例子:

      我停车在路边,发现一个骑车人疾驰而来,我打开车门,骑车人撞在车门上,向前飞出去,脖子折断,残废或死亡。

      我想干掉这个人,我看准了时机打开车门,这是我预谋的,但我“打开车门”是完全合法的。

      事实上,我的行为比许霆更有迷惑性,我甚至可以推说这完全是一个误会,因为我的所谓“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我有干掉这个人的故意,有证据表明我的“合法行为”,确实是为了达到伤害或者剥夺此人的生命--构成犯罪。

      当然这个例子并不十分恰当,但是充分说明了合法行为并不代表不犯法。

      • 家园 确切说,这个例子不能与许霆案搭配的严丝合缝

        但是,足以说明孤立的“合法行为”,同样可以用来实施犯罪。

        类似的例子可以举很多,还可以补一个--

        丈夫照顾病重的妻子,妻子在正常情况下每次用药的剂量是10克。但是,病人的身体状况发生了变化,应当用5克药,用10克剂量,病人就会死亡。

        但丈夫仍然按照10克剂量给妻子服药,妻子死亡。

        丈夫给妻子服用10克剂量的药是合法的吗?仅就这一“行为”本身来看,当然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丈夫有杀害妻子的故意;以及丈夫已经了解妻子身体状况的变化,却仍然按照致命剂量提供药物,虽然“提供药物”这个“行为”孤立看是合法的,但其行为仍然是--故意杀人。

    • 家园 我的第二个案例就真的和这无关吗?

      那见信用社今天这样的态度是不是属于主观和恶劣?但为什么他就没事?

      许霆的事情体现的不是是否对许霆是否公正的问题,也体形了正个社会对中国施法体系这种没王法的行为的一种抗争!

      你强调了一个东西.就是主观和盗窃.主观上许霆是想去拿钱.但至少这是ATM机提供了条件.这他没有想着主观上去破坏ATM机来盗窃吧!而结果呢?

      象我说的第一个案例里就有相同的地方了.相同是过程一样,都是代表银行的一方出错.而不同的是银行方面这样的出错几率不高造成事主没有再次去这样拿到钱!不过这第一案例的事主要是也是个卑微之人兄弟估计也是会判重刑的.而第二例中的信用社方面在法院做出判决.要求信用社支付那些存单的时候现在不是回应是要他们找到造假者才支付吗?要是这个身份倒过来又如何?事情的性质也一样吗?

      还有中国的那些法律条文真的很有问题.没有太明白地指出责任和义务.还有中国法律有个根本的东西就是法律条文的解析从来都不是开放的,只允许强力一方根据他们的需要来解析!这就不公平了.

      单一件许霆的案子,估计社会不会有那么多怨言.这次实际上是社会对中国施法不公正的一次愤怒!

      在我们这里有这样的事,公路上有一块石头.过路车开是撞上去就要给人抓住赔钱.你说这合理吗?我看是不合理.不过经你一教育现在觉得和理了.那石头在那里就是私有财产.你撞上就得赔,没什么好商量的!至于这石头是不是阻碍交通你过路的车没权给问,过路车的责任就是对撞坏的石头赔钱.是不是这样?

      在说许霆的问题.ATM机的性质问题吧,他要是代表银行方的话,那就代表许霆是经过银行同意才可以取钱的.要是ATM机和银行没什么关系的话许霆那来的盗窃金融机构罪?要是说ATM机的出错才会这样.那是不是说ATM机有不当行为才会这样?要是说ATM机出错没责任的话那这个责任归谁?

      比如您说的 ATM机出假币是不是人为的问题!这就看你怎么看了.不是人放进去的话是什么放进去的?

      好了.要是你ATM机给人家假币那就什么责任都没有.这算什么事?

      • 家园 请再认真想想

        1 出错的人能不能代表自己?比如和发病状态下的精神病患者签的合同,有没有效?这个应该是常识问题.现在把人换成机器,怎么就产生出问题了呢?请仔细再想想.

        2 合作社案,怎么能够证明这十多个人,没有合谋串供用假存折诈骗?如果不找到那个开假存折的,或其他 有力的证据, 该怎么办?这个应该是很容易判定的.你也不希望某天突然一个从来不认识的人,拿着不是你签的欠条,却能从你这里拿走1万块吧.

      • 家园 你自己没搞清楚

        你的第一个案例,很明确是支持了我的意见,所以我说许第一次不是盗窃。

        至于银行如果多次出错会如何判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条件不一样,至于那些条件不一样你可以去看盗窃罪的法律条款。

        但是你说:

        不过这第一案例的事主要是也是个卑微之人兄弟估计也是会判重刑的.

        这个就是你主观的随意猜测,除非你能找到法律条款来支持你的意见。

        你的第二个案例和许的案子无关。

        至于你的石头,你该多想想石头为什么会在路上。

        至于ATM的性质,是否是金融机构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我在别的帖子里也说了,我只是个人支持把atm视同金融机构看待。

    • 家园 从许霆案客体的特殊性看现行刑法对现代法学原理的反动

      qianji的分析很理性。原审法院也正是按此法律逻辑判案的,但为何民众反映仍然如此强烈?这就不得不说说现行刑法的缺陷了。现代刑法学的一个重要原则或基础就是平等和非歧视性,同一罪名里客体应该是平等的。如伤害罪,应该以被侵犯程度定罪而非以被侵犯者的身份定罪。同样,许霆案,既然qianji 认定盗窃罪,客体是财物,也应该以被侵犯程度定罪,不能也不应该有这样的结果:偷王二一块钱所受惩罚比偷张三一块钱所受惩罚重。

      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就是因为法庭认定他所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现在公众讨论的一般也是具体法条的运用,而没有对现行法律的局限性进行探讨。但如要完善法制,这种法学原理的讨论是不能缺失的。

      • 家园 我觉得民众反映强烈有以下几个原因:

        1,银行服务质量的确不高,而且以前发生过不少纠纷,所以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不希望看到许被判

        2,无期对于这个案子来说,在普通人心理无法承受

        3,民众心里的法制意思单薄,根本没多少人去看法律条文就敢评感觉和主管意思乱下结论。

        4,某些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故意引导舆论对抗法律。

        但是你说:

        现代刑法学的一个重要原则或基础就是平等和非歧视性,同一罪名里客体应该是平等的。

        同样,许霆案,既然qianji 认定盗窃罪,客体是财物,也应该以被侵犯程度定罪,不能也不应该有这样的结果:偷王二一块钱所受惩罚比偷张三一块钱所受惩罚重。

        这个我不认同,刑法里偷盗个人财物和偷盗金融机构财物的处罚是不一样的。不能因为偷盗的数目一样就判同样的处罚。

        同理强奸和轮奸的判决也是不一样。

        就许的案子来说,许并不是普通盗窃,目前一审是把atm算作金融机构,所以许不是普通盗窃,是盗窃金融机构。当然atm是否算金融机构,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这个才是许的律师的机会。(作为个人,我支持把atm看作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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