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 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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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领导们不是常说中国特色吗 怎么这地方特色一下不行了

      取法乎上得乎中 那要是取法乎下就得得哪去了

      上面的绳子就算是再紧到了底下也就松了 你还想一开始就给弄个松松垮垮的

    • 家园 我觉得这个就是加了个罪名

      原来对于公务员来说,如果查不出来他的大额财产来源的话,很少能够定罪,他还能现编理由给搞定。

      如果这个罪名能够实施的话,以后小样的,你天天给我报,哪天让我发现你财产不实的话,能定刑罪定刑事案件,不能,最少先撤了你。

    • 家园 只是说说而已,没有实行的基础

      在美加,能够实行对财产监督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对现金流动的控制。由于在美加绝大多数正常的经济活动都是由支票或是转账实现的,所以大额度的款项流动会留下明显的痕迹。而大额现金的流动基本上可以肯定是有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钱从那儿来,到那儿去基本上有一个清楚的脉络。而这中间不清楚的地方,就是有问题的地方。这也是美国加拿大司法部门最关注的地方。

      在中国则是以现金交易为主。款项的流动基本上没有办法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申报其实就是一句空话。没有人能够真正的搞清楚申报的数目是不是真的。最多能做到的就是这个人在当地有多少房子,连外地的房子都不一定能查的出。

    • 家园 中国的官员财产申报似乎不太好办

      晨老大的道理,是讲得通的,但是具体对中国来说,有些事情,情,法,说不清楚。

      一般来说,在北美国家,人与人之间的金钱的来往是分得比较清楚的,哪怕是父子之间,儿子归儿子,老子归老子。每个人的报税、收入来源都列得明明白白。

      可是中国人呢?很多人说的都有道理。贪官的钱可以放在老婆,父母,子女,亲戚那儿,甚至可以放在“二奶”那儿,个人账户上可以很少。别说在中国,就是在美国,中国人的亲情关系也从美国社会得到了一些额外的好处。说说我知道的两个例子。第一,中国的老两口带了大把的现金放在美国的孩子那儿,自己申报为没有收入,没有财产,住到了老人院,还拿国家的补贴。这钱虽然名义上、在法律上是孩子的,但其实还是由老人掌握。孩子自己也说,这个钱就是父母的,他们不动。换了美国人,老子会把这么多现金给孩子吗?这个“给”可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给”,万一孩子赖帐,是要不回来的。这个是我认识的。第二个例子是听说的,主角A我也认识。A前些年买了个房子,搞出租。也就是用租金还房贷和税,若干年后房子就归自己了,投资保值这些。可是后来A的父母来了,住进了这个房子。我就很纳闷,租给父母?父母还交租金吗?A家里房子也不小,怎么就安顿不下父母呢?那个房子不挣钱了吗?后来有一次在party上,碰到了A的另一个熟人B,不知怎么就聊了起来。原来,A的父母的财产在多少以下,有资格申请政府的廉租房(似乎叫什么chapter 8的),本人没有收入时,你住的房子由政府买单。政府的廉租房有时房源不够,出租户也可以加入到政府的廉租房计划里,而A的父母就向政府提出,我们就申请A的这套房子为我们的廉租房,政府出租金。政府也同意了。这下好了,只要A的父母足够高寿,A确实做了一笔很好的投资。

      当然,美国白人也有在一起不分家的。我原来一个同事,美国白人中年人,父母是离婚的。一家四口和自己的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没有自己的帐号什么的,也就是没有“财产”,经济上靠着孩子(或许还有点政府救济),和中国过去的大家庭有点像。美国这么大,也是什么情况都有啊。

      中国人在美国都这么玩,到了中国本土,那还有什么招不能使出来的呢?所以,西方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建立在个人财务分隔得非常清晰的基础上的。在中国,官员财产申报是不是能很好地起到防腐的作用,还和社会的实际运行状况有很大的关系。如果规定了:官员的儿子的财务状况不在受审查之列,那你看着好了,太子们的公司一个比一个开得大。

      其实,陈水扁贪腐案是个很好的例子。台湾社会的人情味也是很浓的,做到目前这样,台湾的检察官们已经是很不简单了。

      • 家园 这个吧,有时候要的就是个形式。

        门上加把锁未必能防贼,但门上没锁那就铁定招贼。

        制度上的东西得有,执行上的完善那就是一个过程。

      • 家园 陈水扁就是自己找的。。。

        真以为自己NB呀。。。

        不听老二的,老二有时没办法。。

        居然还不听老大的。。。还跟老大呛声。。。

        真是不知天高地厚。。。

        其实搞陈水扁很费行政资源。。。

        其它类似的人倒是没啥事了。。。。

      • 家园 分析的好!
        • 家园 多说两句

          窃以为,中国缺的不是法律制度(各种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比毛时代那是多得多了),不是执行机构(各类监察、纪检部门也不少),不是前车之鉴(成克杰、胡长清等先走一步的),缺的实在是执行机构对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制度、机构,这些是在明面上的,它们运行起来,受到潜规则的强烈制约,这个是最难办的。

    • 家园 就是应该申报!一点都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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