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么觉得这话不是说怕你们上诉,而是怕你们上诉时用不同的文件才对。而且原件呈交了法庭作为证据以后,法庭留下原件好像在这里是不言而喻的。要不判完了各自拿着文件走了,上诉时,谁知道当时判的依据是什么?没搞懂律师留下原件有什么用。
兄弟曾经拎过一旅行袋的财务账册出庭,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把书证从财务账册上撕下来交给法庭,只有把复印件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核对后,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一致性(仅仅是确认与原件的一致性),然后将账册返还当事人财务,那个案子搞了一年多,当事人财务催了我无数次,她也有法律依据,说财务上规定账册不能离开财务室,或者不能离开多长时间,这个我不懂了,大概是税务局的规定吧。
这和一般意义上的原件不是一回事儿。
方便再说下。
不过,你们这个保证是无效的,这个法官真好骗
估计是嫌麻烦?或者要是自己判的被我们上诉了影响业绩?还是其他一些原因........天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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